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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保障 阅读(1.81W)

本人在2007年1月份向开发区劳动局投诉公司,经开发区劳动局出面调解,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调解内容,关于拖欠工资、给我交纳社会福利保险、超时劳动不给加班费等等都没有改变,由于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开发区劳动局的调解,本人在2007年2月又向开发区劳动局投诉,开发区劳动局开掘了一张向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的介绍信,此时公司换了新的车间主任,口头答应我们加班会支付加班工资,3月份公司以奖金的形式给我了部分加班费,本人就没去市劳动局申请仲裁,但是现在计算4月份工资时公司还是我行我素,仍然公司没有给我交纳社会福利保险,依然拖欠工资,现在(2007年6月11日)连4月份的工资还没发,4月份的`工资单我已经看到过,还是没有给我计算加班费,听说申请仲裁只有二个月的时间,但是现在已经过了二个月了,现在还能对二个月之前的投诉(2007年1月份和2月份的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吗?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由于当时本人跟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注意,公司还在合同里付加了一条“工资包括加班费”请问这条款对本人有约束吗?申请仲裁时能把这条废除吗?

如果不能申请仲裁了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