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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工资劳动仲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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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
1.
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被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予补发申诉人在病假休养期间的病假工资
2.
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由被诉人集团有限公司补发申诉人从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两个月公司所承诺的分流职工的百分之60的`工资,补交申诉人从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的养老保险
3.由被诉人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被诉人自身情况从新合理的安排一份岗位工作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被诉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一直在企业一线工作拉丝。在2009年三月因感冒加重患病毒性心肌炎后,在家休养四个月。其后因为没有经济来源,为生活和病情所困,无奈带病在2009年7月由车间从新安排岗位开始工作。但在2009年11月企业车间因申诉人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被企业集中分流从新安排工作岗位。2010年2月经过岗位安排申诉人到被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海特克公司工作试用。因为申诉人身体有病,再没有征得申诉人建议硬性安排试用期工作。后用人单位以申诉人无法胜任岗位为由将申诉人送回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从新安排新的工作岗位。被诉人所属人力资源部门以无岗位为由,无法给申诉人安排岗位工作.使得申诉人长期属于无工作情况。集团有限公司还停止了给申诉人应发放的分流竞岗人员的百分之60工资,并且没有缴纳申诉人每月的养老保险。2010年4月27日被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申诉人从新安排到以前的一线车间拉丝。申诉人本着要生活要生存的原则同意去一线工作。但用人单位必须叫写下保证书方可工作。保证内容为申诉人自到车间工作之日起所发生任何问题都与车间及车间领导无关。申诉人无法赞同这一保证书及内容,故没有写。暂时答应考虑一下推脱.

关于病假工资劳动仲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