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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我的胜诉机会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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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5月6日进入前公司工作,签了一个试用期协议,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为1500每月,试用期后的工资依据表现而定。公司一直没有提出和我签劳动合同。8月初,我向公司提出加工资,但公司迟迟不给答复。9月,我再此反复提出试用期后应提高工资,直到9月中旬,公司以经济状况欠佳为由拒绝涨工资。而且公司一直拖欠工资,8月份发5月份工资,9月份发6月份工资。9月份,我以公司拖欠工资和工资太低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钱。公司做了一个工资结算清单,上面列出我7
89三个月份的.工资,并在下面注明,某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上为某某某09年7月8月9月份的全部工资并确认无误,工资结算完毕,并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无任何劳动争议。我认为我和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我有权要求双倍工资,因此我不放弃劳动争议,拒绝在上面签字。因为没有签字,人事部指示财务,然后财务指示出纳不给我钱。我一气之下离开公司,打算过了国庆节假期再回来去劳动局仲裁。我学了下劳动法,仲裁申请上我要求工资从5月到9月双倍工资,试用期后的89月份至少加百分之20。请问,在我说的这些情况下,我能胜诉吗?

劳动仲裁,我的胜诉机会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