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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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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文件 浙劳复[1998]29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义乌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请示》(义人劳[1997]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女干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法定的。《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5号)和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

二、符合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干部选择工人年龄退休,或工人选择干部年龄退休的,必须由职工本人在年满50周岁时作出明确选择,选择后应严格按选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中途不能变更。工龄、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

三、原干部身份的职工选择工人退休时,本人身份不需要办理更改手续。

此复。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