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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税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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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税起徵點

房屋租賃税起徵點

一、營業税起徵點及其適用範圍

《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以下簡稱65號令)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營業税起徵點,規定如下:按期納税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税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税務局、江蘇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我省增值税營業税起徵點的.通知》(蘇財税[2011]35號)根據上述授權,明確營業税起徵點:按期納税的,為月營業額2萬元;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65號令進一步明確:營業税起徵點,是指納税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徵點;營業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二、江蘇個人出租房屋實行綜合徵收辦法

為了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徵管,江蘇出台了《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徵管暫行辦法》(蘇政辦發[2006]13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該《辦法》規定“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台人員)在本省範圍內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各種税收的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並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綜合徵收率為5%,其中,營業税徵收率為1.5%(佔30%),個人所得税徵收率為0.5%(佔10%),房產税徵收率為3%(佔60%)。

為了解決在執行中遇到的諸如徵税對象、出租用途、起徵點等問題,《江蘇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税收徵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蘇地税函[2007]146號)進一步明確:《辦法》中個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為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經營用房(含商鋪、門面房、廠房、辦公用房等)、商住兩用房等,且不論其出租後是否用於生產經營;對個人出租房屋不論租金金額和房屋座落地點,均適用本《辦法》。

也就是説,《辦法》對個人(僅指自然人)出租房屋不再區分房屋的性質、用途,也不區分農村和建制鎮,也不論租金金額的大小,均適用綜合徵收率5%計徵。

三、個人出租房屋不適用起徵點優惠有政策依據

對個人出租房屋實行綜合計税辦法,既方便税收徵管,又優惠於納税人。營業税、房產税、個人所得税等税收優惠政策已經在綜合税率中得到充分體現,因此,對個人出租房屋不再適用起徵點税收優惠有政策依據。現行政策規定,對納税人同一經營項目在同時享受多種税收優惠政策時,只能選擇適用其中的一種優惠政策,不能疊加享受。

蘇地税函[2007]146號明確《辦法》適用範圍不含個體工商户。換句話説,對個體工商户要按照現行營業税(適用税率5%)、房產税(適用税率12%)、個人所得税(適用税率20%)等政策依率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