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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与解析

人力资源管理 阅读(3.21W)

案例1:求职人员虚假简历拿到Offer,面试过程怎么改进?

6月6日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与解析

刘某已参加某公司面试,通过专业技术笔试,考试成绩符合部门要求。在与技术部门经理的初试,沟通工作经验时,刘某有些闪烁其辞,整体上来说,技术部门经理还是觉得他比较优秀。通过人力资源部的复试后,成功的拿到了公司的offer。后来由于人力资源部留意到此人简历与去年的一份简历中的个人信息是一样的,其工作经验是完全不一样的,经过背景调查,证实两份简历属于同一个人,最后经过人力资源部和部门经理的商议认为此人的履历存在严重的问题,取消了录用此人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刘某,刘某接受了公司的决定。面试过程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知识点:面试管理,是通过简历筛选,关键信息验证,面试沟通,面试评估整个过程的管理。在面试初期,严格把控简历关,确保面试的有效性。简历主要考虑投递简历人员的学历(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行业相关性,过往公司规模,产品的相似性等。在面试沟通的过程中,要对有疑问的信息进行再次确认。以确保面试人员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案例解析: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招聘流程上以下问题:1.核对简历不够仔细,没有对简历的关键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对。2、技术部门没能即时反馈技术面试的情况给人力资源部。在沟通过程中,技术部门反映此应聘者的笔试答得不错,以至于在面试的过程中忽视了其他的重要问题。3、人力资源部未能通过简历筛选和面试沟通发现存在可疑之处。针对以上问题,人力资源部的改进如下:1、建立公司的简历库,对求职人员的简历关键信息进行核对。2、明确技术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的分工,并技术沟通、反馈面试的评估信息。3、用人部门在面试的时候发现存在可疑之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以便人力资源部有针对的着重考察。

案例2:公司和员工“预订”加班工资,是否不需要另外发放?

2008年5月刘先生应聘到M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公司要求必须服从加班安排。刘先生口头同意了M公司的要求。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起的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刘先生月工资为1000元。刘先生工作了半年后认为公司的超时加班严重,一方面自己的身体吃不消,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每个月都在350元以上,个别月份还超过500元,因此2009年春节后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遭到了公司拒绝。2009 年2月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M公司称其已经将职工的加班工资事先说好,并且按约支付给刘先生。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月向刘先生支付津贴200元、春节期间过节费600元的签收单。刘先生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刘先生的仲裁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公司已经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不足,200元是以津贴的形式每月固定发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春节过节费也不应作为加班工资发放的依据。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平时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班工资。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拒绝或克扣。显然M公司将加班工资“预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按实际加班情况对员工加班予以统计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3:对于低绩效员工,如何处理?

L公司高管对市场部连续三个月绩效表现都不佳的3名员工非常不满,认为这些员工的能力有问题,要求HR解雇这些绩效差的员工。市场部门经理认为这些员工的绩效差,并不代表他们能力差。在高管的压力下,解聘了这些员工,重新开展了招聘工作。不到三个月,新入职的员工也离开了公司,这一次是市场部经理自己主动解聘。他结合试用期考核的结果,认为这些新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甚至比之前的还差,人力资源部不得不重新开始招聘。短短半年时间,更换了两批人员,给 HR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同时市场部的工作也陷入了困顿。市场部经理很困惑,对于低绩效员工,如何处理?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知识点:绩效结果运用,指通过绩效考核的结果,关联运用到人员管理的相关过程。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主要目的是改善员工绩效。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工资调整,2、奖金发放,3、职位调整,4、培训,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考核结果没有有效运用。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目前考核制度完善,也严格执行了,绩效结果的运用只与人员的劳动关系挂钩(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样是不合适的。对于考核的低绩效员工,应该制定相应的绩效改善计划。首先,市场部经理应与低绩效员工进行沟通,拟订一个详细、清晰的行动计划,要有时间界限。其次,通过培训提高原工的工作能力,如果这些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还达不到目标,便可以辞退他们。这种做法,既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也能保证对员工的处理的规范化、合法化。最后,与高管进行定期沟通,包括制定绩效计划以及绩效结果反馈时,让高管了解整个的考核过程与相关决策。

案例4: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张某到一家中外合资电子企业上班,进厂时未提出与厂方订立劳动合同,但与厂方口头约定,用工试用期为6个月,期满后视情况再定工作岗位。第一个月领到工资 1200元。其他员工们告诉张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张某找到厂长询问,厂长解释说试用期属于不熟练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张某最后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张某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知识点: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不甚了解,同时劳动者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的了解也需一段时间,因此,将劳动者从事新工种时刚开始的一段时间规定为试用期是有必要的。

案例解析:张某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单位的作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条款,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