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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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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渐入民心,有更多的人自觉选择购买生育险,那么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女职工生育或男职工配偶生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

2、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顺产: 40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3、剖宫产:6000元;

4、产前检查:1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云南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6、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7、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8、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9、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10、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11、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12、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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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指导思想

完善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待遇享受

云南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云南省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云南省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