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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鑑別日益凸顯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問題

社會 閱讀(1.89W)

瓊民源事件中的原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銀廣夏事件中的原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鄭百文事件中的原鄭州會計師事務所,科龍虛假陳述案引發的“德勤”案…… 2006年8月,湖北藍田股份有限公司(現名“生態農業”)造假案審結。武漢市中級法院判定 “生態農業”賠償540餘萬元的同時,華倫會計師事務所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何鑑別日益凸顯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問題

方法/步驟

1實踐中,甚至一些執法人員,都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存在模糊認識。簡單地說,會計責任是被審單位對其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應負的責任;審訂責任是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應負的`責任。找律師網指所以,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是兩類不同的責任,審計機構承擔審計責任,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這是最基本的職責劃分。但常被混淆,誤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視作審計責任。二者的區別包括:

(1) 行為不同。會計行為,是企業內部做帳行為。審計行為,使企業外部的專業人員的審查、核實賬務的行為。 (2) 準則不同。會計準則,是規範企業做賬和出報表的,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而審計準則,是規範審計的工作程式和方法的。 (3) 法律規範不同。前者是《會計法》、後者是《註冊會計師法》

2宋一欣律師曾經說過,會計是先手、審計是後手,充分體現了二者的次序關係。但是我還要補充說明的是,先手雖然是後手的前提,還包括這麼幾個特點。

(1) 後手的專業性比前手更強。 (2) 後手的信任度比前手要高。 (3) 造假事件往往由後手所引發出來,事發於後手。 (4) 後手的危害性往往高於前手。 有媒體形象地比喻了兩者的關係“十假九通謀”。所以,我個人意見是:在責任承擔上,也應當後手高於前手!可是,實踐中卻過多追究的是前手責任,後手責任被忽略、被淡化。比如說被維權者忽略了、不了了之等。

3會計主體制作會計報表、總賬、明細賬和其他會計記錄,都屬於會計行為。而審計機構根據提供的會計報表和會計記錄來驗證、鑑證其合法性、公允性,對被審計單位發表審計意見,是審計行為。法律貓指那麼,這樣看起來,似乎只有委託方和受託方兩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但是,基於會計資訊而形成的審計資訊,雖然以工作成果的形式交付給委託方,其直接使用者並不是委託方,一般來說包括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及其他會計資訊使用者等。很顯然,不論是會計工作成果,或者是審計工作成果,一定是給這些使用者使用的。表現在證券市場中,則主要是給投資者、股民作出投資決策的參考檔案之一。投資者、股民是最終使用權人,以知情權為本質的權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