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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合集15篇

勞動合同 閱讀(1.42W)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解除勞動合同合集15篇

解除勞動合同1

本單位與___(勞動者)簽訂了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____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_年。由於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於____年__月__日終止,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於____年__月__日轉移。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____年__月__日

(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一份交職工,一份放職工檔案。)

解除勞動合同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簽訂【為期____ 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於___ 年 ____月 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後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後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 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3

有的用人單位會因女職工處於哺乳期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行為很明顯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此時,就需要單位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那麼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該怎樣進行賠償?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女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二、辭退哺乳期女工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對女職工的權益是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其中規定女職工處於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對女職工進行賠償。這裡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女職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具體的大家可以參考上文了解。

解除勞動合同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條 因是乙方的原因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民法典》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民法典》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第五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後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

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第七條 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第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5

________:

因你們四人於20__年___月___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絡,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均同意勞動關係自 年 月 日解除。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向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等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3、雙方均認為本協議已將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所有爭議事項全部了結,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協議簽訂後反悔。如乙方反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本協議第2條所約定的款項返還給甲方,並由有權機構重新作出處理。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7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絡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 年 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個人原因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單位原因

單位名稱(蓋章) 月

簽收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8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同志,性別: 年齡: 於 年 月 日 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工作,月工資 元。 年 月 日因 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鑑證編號: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

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 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 各一份。

解除勞動合同9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解除勞動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性別: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資、獎金、專業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係(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仍在甲方,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有關繳費標準及時間約定如下:

(一)各年度繳費基數的確定:乙方可根據甘肅省統計局當年7月1日公佈的上年度甘肅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作為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二)繳費費率:養老保險28%、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8%、工傷保險(按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當年費率計算)、生育保險0。5%、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費2%(按照747元標準計算)。

(三)繳費標準:繳費標準等於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

(四)繳費時間:按照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每年的繳費分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標準在當年的5月31日以前繳納一次(核定數額),在11月30日前繳納一次,兩次繳納的數額等於繳費標準。逾期不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五、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或發生對甲方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六、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願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工作。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甲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七、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髮生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九、本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1

殘疾人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有什麼經濟補償與正常人一致,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的,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好像是和正常人一樣吧 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算補償金 一年大概等於一個月工資

1、無論是在單位工作十年以上,還是一年一簽合同,都屬於可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為什麼要解除合同呢?

2、單位準備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屬於協商解除,需根據已經在單位工作的年限,向你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3、單位無理由辭退你,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根據你工作的年限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

如是屬於工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和撫卹金等。

解除勞動合同12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訂立的勞動合

同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到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年,工作崗位為(更多好文章請關注),現因使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予以解除。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乙方:□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公司將向你發給經濟補償金___元,□不符合經濟補償的規定,公司不再向你發給其它款項。

工作交接完畢後領取,並辦理相應的簽收手續。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併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協議書一式份,由雙方各執份,備案機關收存一份,共___份。

甲方:簽章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章___年___月___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章):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3

我們雙方於20__年7月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為20__年7月7日至20__年7月6日,雙方協商一至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現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定。現公司決定於20__年11月19日提前一個月通知您,公司決定 年 月 日起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法規定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800元(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加班費、代通知金、社保費用等)。請你收到通知之日起到與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本月應得的工資, 年 月 日起與您完全脫離勞動關係。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4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與乙方簽署了《__________合同》,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前終止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xx甲、乙雙方同意

提前終止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xx合同》。

第二條xx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間的__________費用_____元(人民幣寫:__________xx元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應向甲方開具等額發票。

2、乙方在收到此筆款項後,甲、乙雙方因協議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價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其他債權債務等)已全部結清。

第三條xx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乙方違本協議約定,侵犯了甲方商業祕密等相關祕密,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祕密資訊牟取的全部收益無償歸甲方所有。

3、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協議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價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其他債權債務等)提起仲裁、訴訟、申訴、;否則,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乙方應雙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__________費用。

第四條xx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第五條xx其他約定

1、未盡事項,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第24條至第32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正確地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無疑將有助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有效解決。下面,筆者將就上述條文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試作探討。

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即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還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認為,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論誰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均須無條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另一種理解認為,有必要區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由勞動者先提出的,那麼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勞動者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種理解,實際上與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相悖,該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且“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才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沒有規定在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從實際情況看,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滿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也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因此,第一種理解是錯誤的。對於第二種理解,筆者認為也是錯誤的。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在先提出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完全是因為在勞動合同的法律關係中,用人單位處於一種強勢的`地位,而勞動者往往處於劣勢,讓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可以使這種失衡的法律關係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因此,這種補償是合理的。而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已說明勞動者的離去對用人單位的利益並不構成嚴重影響,再要求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已違背了《勞動法》著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宗旨。因此,筆者認為,按照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處理此類補償問題,是符合勞動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於解決此類糾紛的。

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在第25條至27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況。按照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實踐中爭議並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論述。但第25條因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四種情況發生時行使單方解除權,並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故對該條的理解和適用在實踐中存在頗多爭議。下面,筆者將分別就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行使解除權的四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在適用此條款時出現的問題往往是如何認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行為的嚴重程度。面對市場競爭,很多企業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常常以所謂 “加強管理,嚴肅紀律”為由,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而引發的解除勞動合同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目前對何謂嚴重違紀,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規定,致使在適用該項條款時出現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對於違紀的嚴重程度,應綜合企業的性質、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職工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斷,而不能完全按照企業內部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應當認為,法官在長期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所形成的認識是判斷此類糾紛的最好準繩,由於個案的不同,處理的原則也會有不同,但是隻要法官客觀獨立地作出了判斷,這個判斷就應該是公正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於這條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是由於勞動者的行為給單位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惡劣影響時方可適用。在勞動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未給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權引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實務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對此項規定應作寬泛的解釋,如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法院等執法部門拘留,用人單位也可以適用該條款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種意見是與此條規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向有關部門賠償。這說明,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方有權適用該條款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適用該條款。但是,這裡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勞動者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勞動教養,用人單位也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在勞動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之後,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種情形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種情形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兩種情形都是由於勞動者不堪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而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對於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否還應得到經濟補償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只是侵犯了勞動者的某一項權利,就該項權利所受侵害,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規範用人制度並賠償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並不必然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已經是在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無須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之所以提出單方解約,就是由於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所致,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會起到縱容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作用,不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因此,勞動者由於上述原因行使單方解除權時,一方面應予准許,另一方面,用人單位還須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