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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明的是:1、當初籤勞動合同時候,公司耍手段讓我們填的薪資待遇與實際發放的'薪資不一樣,合同的要低於實際發放的薪資。2、在工作期間的請的事假與病假都有按規扣除當天工資及全勤獎。那麼在以上兩種情況下,發生公司降工資或者以在職期間請假次數過多為由降工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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