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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辭職申請書裡有寫日期但沒有註明離職日期。交了辭職申請後公司可以在沒到30天就提前批准離職嗎?關於這個問題,公司是否要給經濟補償?有否相關的法律依據。例如:我10月15日交了辭職書,公司10月20日就結清工資叫我走了。我本來打算11月15日才走的,因為公司在廠規裡規定要提前30天辭職,所以就沒有把申請離職日期寫在辭職書上。現在我可以要求公司給我這25天的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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