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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特殊銷售業務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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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扣方式

淺談特殊銷售業務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商業折扣:如果折扣額和價格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納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現金折扣:不得扣減銷售額。

2.以舊換新

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除外)。

3.以物易物

雙方均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應納或應扣的增值稅稅額。

4.包裝物押金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計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是,逾期(1年)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回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從1995年6月1日起,除銷售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其銷售額徵稅。

5.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以及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

注意兩個問題:核算的順序和組成計稅價格

(1)核算的順序: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

(2)組成計稅價格

①只徵增值稅,不徵消費稅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按10%計算。

②既徵增值稅,又徵消費稅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稅法的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