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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是不是必須提前一個月完成與員工簽署續簽的'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的提前期,是不是就算不簽字,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自動順延了?如果人事部門已經通知了員工需要在某個時間來簽署續簽的勞動合同,但是員工遲遲不來,那麼公司是否有權利單方認為員工不同意續簽,執行離職手續的辦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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