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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只要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即可但是我們公司的工作流程是要填寫離職申請單需要領導審批
分別為:本部門主管、經理、人力資源部門員工和人力資源部門經理但是每次簽字到本部門主管時,他會詢問經理,因為經理不同意,所以兩個人都不會簽字也就沒辦法填寫離職申請單正常離職所以同事們離職的方式都是曠工十五天除了説服經理外有什麼方法可以正常辦理離職(該經理工作二十多年從未答應任何一個人的離職申請,所以説服他是根本不可能的)通過法律途徑,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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