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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7月進入公司,當時簽了為期3年的.合同(只有一份公司留存),合同期滿後,一直沒有重新籤合同,至今尚在為公司服務。目前公司被收購,收購後新公司要求我們去外地上班,同時重新籤勞動合同。本人不想去外地上班,因此不準備與新公司訂立勞動關係,現提出以下問題:1.本人是否有離職補償金;如有從何時計算,如何計算離職補償金;2.是否有追訴雙倍工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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