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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定期合同集合7篇

合同 閲讀(2.27W)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定期合同8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選定期合同集合7篇

定期合同 篇1

不定期勞動合同的優缺點是什麼

關於不定期勞動合同的優缺點,可以用它與定期勞動合同之間來比較。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係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係才可終止。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不定期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事實上不定期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有效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它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首先,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了合同期限的確定標準,即約定的合同終期為不確定的`終止時間,它並不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其次,合同效力不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效力終止的附款成就之前,該合同持續有效;附款成就之時,合同效力才消滅。由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效力終止的附款不明確也不肯定,其實質是雙方放任合同持續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除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終止情形之外,其效力原則上不得終止。

另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同於人們經常誤解的長期合同或終身性合同。終身性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以一方的生存結束為合同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它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在於:首先,在勞動關係中不存在終身性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勞動者的生存期,勞動合同的最長期限是至勞動者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並且在此期限內,如存在雙方可解除、終止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終止,而終身性勞動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結束。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是未來可能發生的,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的事實,因此,它是附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而終身性勞動合同以一方的生存期為合同的存續期限,為附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於不定期勞動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履行,但必須給予對方合理的通知期。我國法律並沒有對不定期勞動合同作出明文規定,但是不定期勞動合同卻大量的出現在工作生活中,可見其重要性。

定期合同 篇2

編號:

勞動合同書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説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定期合同 篇3

案例一:我校食堂僱有一名炊事員,負責做週一至週五的中午飯,每天工作時間大約三至四個小時。該炊事員工作勤奮,服務周到,深得教職員工讚揚。我校已與她簽訂了多份兩年期合同。今年年底合同期滿後,她已幹滿10年。大家一致同意與她續簽合同。她對我説:聽説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她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請問:如果續簽,還能否延續這種用工形式呢?我校能否與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律師評析:一、非全日制用工無須籤合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你校與炊事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係,而非標準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標準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形式。標準勞動關係以全日制工作為特徵,即:以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月工作不超過168小時(減去法定節假日)。你校僱傭的炊事員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週不超過20小時,這種工作形式屬於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據此,你校與炊事員之間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特別規定》中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規定內容,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並不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必須要件,用人單位籤或不籤均可,無需承擔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所以,你校與炊事員之間籤不籤合同由你校決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滿10年也無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既然非全日制用工連合同都可以不籤,那麼,自然就不受合同期限的約束,也就無所謂累計工作滿10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説法。即使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了服務時間,由於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資雙方隨時都可以終止用工,所以雙方約定的合同期限也不會產生約束作用。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期滿,用人單位需要繼續沿用這種用工形式,依然可以與員工續簽非全日制用工協議。

之所以非全日制用工滿10年無須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目的和意義上有很大差別。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旨在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性。如果一個勞動者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就説明他勝任這份工作,那麼用人單位為了保持崗位工作人員的穩定性,在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就應當簽訂,這樣雙方的目的都達到了。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作用在於適應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求。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僱,無需理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這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義恰恰相反。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違背了勞動法在設立這兩種用工方式上的宗旨和意義。

綜上所述,你校是否與炊事員續簽合同由你校決定;儘管炊事員已連續工作滿10年,也無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案例二:某信息諮詢公司聘用李師傅為廚師,為公司行政人員做中午飯,並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1年後,公司與其續簽了一次非全日制勞動合同。20xx年6月,該合同即將到期,公司仍有意與李師傅續簽,但李師傅認為,公司已經和其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這次再籤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單位與李師傅此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均為非全日制的,再籤是不受《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影響的。

律師評析: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而最能體現這種用工方式靈活之處的是: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資雙方還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確立勞動關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該規定並未明確,所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但結合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點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鼓勵在此用工制度下,勞資雙方都可以靈活處理,用人單位可以靈活用人,勞動者可以靈活擇業。如果連續簽訂了兩

次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後,第三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就與《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依法靈活用工權利的初衷不符。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前提下,是不適用簽訂兩次合同後再續簽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對於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會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等嚴厲的懲罰。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明確規定,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也就是説,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也是對應這種用工方式具有短期性,即時結清性以及相對簡單性的特點相符合的。

在這種用工方式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主要是工資支付關係,權利義務較為簡單,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幾天的時間,因此,允許雙方訂立口頭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後,無須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當然,從勞動者維權的角度講,如果條件許可,應儘量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那怕很簡短的幾個條款,也要明確清楚工資標準、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的工作保障等,比如提供工裝、午餐等。

定期合同 篇4

鄭先生諮詢:

我在現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已經兩年多了,所續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籤勞動合同。我身體健康,工作成績突出,公司給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時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朋友跟我説,新《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節合同後,可以跟單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我想諮詢一下:

一、《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三、屆時再籤新合同的話,我可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簽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是不是可以一直在這個

單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師解答:

一、《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顯然不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況似乎符合上述第3項之規定,但實際上是不行的,因為目前適用該項規定有個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合同法》第9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由於該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關於“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xx年1月1日後開始計算。就你的情況而言,你之前的兩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不能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滿時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單位也可以拒絕。

四、另外應當説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於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非“終身合同”。因為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定期合同 篇5

一、怎麼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沒勞動合同舉證注意什麼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

勞動爭議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説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採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採納。

定期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勞動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XX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____區勞動合同範本。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終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合同範本《____區勞動合同範本》。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____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____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定期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現居住地址:

家庭電話: 手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訂立條件

第一條 乙方保證符合甲方如下錄用條件:

(1)崗位技能: ______ ___ ____

(2)工作經驗:

(3)文化程度:

(4)其他條件:

第二條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

二、合同期限

第三條 甲、乙雙方選擇簽訂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合同期限前 個月為試用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_ 日。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門從事 崗位工作。

第六條 甲方根據經營情況和乙方工作業績能力表現,可以變更或調整乙方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第七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量,達到規定的標準要求。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乙方實行實行 工時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第九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每月_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遇節假日可以微調發薪日期。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人民幣_ __元整(税前),轉正後的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整(税前)。乙方的個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質量、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獎金。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標準,但不可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依法享受各種休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繳納,個人應繳部分由乙方繳納,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為扣繳。

第十八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七、勞動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制度。

第二十條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崗位規範、工作流程、操作規定、勞動安全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職業道德、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教育。

八、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範;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相關內容亦相應變更。

第二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合同履行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工作要求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勞動記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甲乙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未到期,原勞動合同有效期順延至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到期為止。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請,經甲方批准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甲方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在乙方辦理好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或者辭職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除以其最後一個月的全部收入作為賠償金外,應按其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時間的,除非甲方認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則視為乙方辭職,甲方可通知乙方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職位説明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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