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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維護社保權益案例説明

社保 閲讀(3.03W)

現在,人們對社保十分重視,但是不繳、欠繳、少繳問題層出不窮,社保權益遭侵犯,該如何維權呢?

關於如何維護社保權益案例説明

單位拒繳社保

案例:於某在一家熟食店打工多年,店主一直以店小、人少、盈利低為由不跟她籤勞動合同,並拒繳納社會保險。最近該店加盟一家全國馳名的烤鴨店。於是於某要求與總部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總部以該加盟店非直營連鎖店,加盟店的員工應與加盟店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由該加盟店繳納社保為由,予以拒絕。

説法: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他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實踐中因勞動關係、工作年限等發生爭議,影響“社保”關係建立、費用繳納的,應當通過司法調解勞動仲裁解決。《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確認勞動關係等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於某可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並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

單位欠繳社保

案例:張某是某股份制私企的工人,該企業因效益不好,不僅拖欠員工工資,還欠繳、少繳員工的社保。張某快六十歲了,即將退休,企業欠繳社保將直接影響他的退休工資。

説法:《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此外,張某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或向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請求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單位拒返社保

案例:胡某在一家沙場打工,該沙場一直沒有給他繳納社保,他便自行繳納了相關費用。眼看沙場遲遲不給自己繳納社保,他決定不在沙場幹了,但當他辭職時提出讓單位返還之前自己墊付的社保資金,卻遭到了拒絕。

説法: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後,請求用人單位賠償,不是一般的社保糾紛,其已超出了行政管理的範圍。胡某遭遇的問題,應屬於“不當得利”性質的民事債務糾紛。《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沙場本應繳納的費用,胡某代為繳納。沙場違反《社會保險法》而獲利,胡某為其承擔了不應承擔的義務。沙場取得利益與胡某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胡某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己代為繳納的本屬於用人單位承擔的那部分社會保險費用。如用人單位依舊拒絕支付,胡某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