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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模板集錦5篇

勞動合同 閲讀(1.62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集錦5篇

勞動合同 篇1

聘用專任教師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地址: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新聘用教師的試用期為 2個月。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 第三條 工作量為每週5個工作日。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及坐班時間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第六條 乙方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補課,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補*費。

四、工作報酬、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確定工作報酬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甲方於每下個月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為除試用期外,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寒暑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乙方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甲方予以表彰、獎勵。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完不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依據本校的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扣發工資、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説明情況,並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在不影響甲方正常教學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從事教學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第十四條。

(2)第十六條。

(3)第十七條。

(4)第十九條(2)、(3)款。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第十五條中的任一款,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負責發放給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不再發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以下列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海陽教師行為規範》;

2.《職工守則》

3.《班主任工作條例》

4.《海陽私立學校教師工作紀律及獎懲辦法》

5.《灤縣海陽私立學校教職工考勤制度》。

6.《灤縣海陽私立學校工資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與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灤縣海陽私立學校(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招聘方: 湖州紅冠時裝有限公司 (簡稱甲方) 受聘方: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聘用期限:

第一條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項目工程完工為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負責甲方項目經理部辦公、生活、實驗室電力設施的維修、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條 乙方負責甲方廠區各施工段電力設施的維修、維護工作,各施工現場電錶抄報工作及線路正規化建設。每兩天檢查一次線路,看是否有亂接亂拉線路的情況,並將檢查情況記錄成台帳上報。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原則上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及電力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開展工作。

第五條 節假日,如果甲方項目經理部及各工區生產、生活電力設施發生故障,乙方必須放棄休假進行維修,直至排除故障,正常運行為止。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根據乙方履行的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日常表現及業績考核情況,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乙方工資。

第七條 甲方在崗期間實行工資標準為試用期 1000 元/月。

第八條 年終甲方根據乙方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日常表現及績效考核等情況,適當考慮年終獎的發放標準。

第九條 乙方工作期間可在項目部及各工區食堂就餐。

五、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第十條 甲方向乙方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並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

第十一條 電力設施維修、維護、保養的工具由乙方自備,但甲方提供電力設施維修、維護、保養所需的配件和材料。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在試用期間,因業務技能原因,不能勝任該項工作。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因電力設施發生故障,乙方不能及時搶修,導致工程施工因電力設施無法正常運行而造成停工。

第十四條 對各工區施工現場電錶不按電力部門規定時限抄表,多報或漏報給經理部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違反操作規定,造成人身傷亡、電力設備損毀等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 不聽從項目經理部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間長期不在崗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七條 由於乙方身體及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本聘用合同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乙方必須提前10天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結清乙方工資,解除聘用。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字):湖州紅冠時裝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日期: 20xx年3月10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公司(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____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後工作日為20____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於最後工作日將屬於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並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20____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並且交還所有屬於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於20____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至20____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__________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蓋章)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勞動合同 篇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於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採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於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係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説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温天氣作業和高温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温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温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併、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於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於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後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並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佔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衞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週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發佈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佈,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衞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範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週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並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縣(市、區)_________鄉___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4、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6、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g146-)。

7、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8、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後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9、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0、甲方應在每月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1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1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

3、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衞生條件的。

1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鬥毆、偷竊、、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六)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1

6、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1

7、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六、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1

8、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1

9、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20、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2

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2、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鑑證機關(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