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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深圳市社保住屋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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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深圳市社保住屋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2015年广东深圳市社保住屋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调整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本省、市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深圳市为6054元。据此,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按4986元/月、6054元/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各住屋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屋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住屋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屋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屋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屋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屋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屋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屋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