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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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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二、缴费:1、基数和比例: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不得低于自治区社平工资60%的,高于社平工资的30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社平工资。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为20%。2、缴费中8%划入个人帐户。3、灵活就业人员要按年缴费,中断缴费后补费的需按社平工资的100%缴费并加收利息。4、曾在各类企业工作过三年以上的,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补费基数为历年自治区社平工资,比例为20%,并加收利息。

三、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四、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 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0/C1+X1/C2+……+Xn/Cn+1)÷N

公式中,X0、X1……Xn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及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C1、C2……Cn+1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1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职工参与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本人视民缴费年限×1.3%

五、退休办理程序:社保局1号窗口养老保险缴费审核并过账--携个人书面申请、养老本、缴费过账明细表、身份复印件、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到人社局申请--人社局审批并填写退休审批表(灵活就业人员不用填写)、--社保局进行养老金核算--到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的从人社局审批之月起领取养老金)

六、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1、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退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发放2个月丧葬费;以死亡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一个月,最多发给20个月的抚恤金。2、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如有余额予以退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发放2个月丧葬费;以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为标准发给20个月的抚恤金。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疆内转移的,只转移社保关系,不转移资金;疆外转移的,既需转移社保关系又要转移资金。转出办理程序: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函原件(疆内转移的不需出具接收函)。

转入:1号窗口开具接收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转移资金务必于每月20日前汇出)--资金到帐后及时将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表》交1号窗口进行系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