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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付前,肇事者有无先行垫付医药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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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是讲关于交通意外的处理方法的。文中提到:
如果车主已经买了第三者保险,不幸撞了人,最好不要垫付受害人的医药费,因为你已经买了保险,你付医药费是需要拿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的,付钱容易,但当你向受害人家属要发票时,受害人知道你可以拿发票报销,往往会故意刁难,比如让你多掏一万块钱,“买”下发票。因此,最好的'做地是声称自己做生意亏了钱,身上就几十块钱,让家属自己垫付医药费,到时候家属会起诉你,起诉后你就不用管了,保险公司会赔钱的。也即,如果你垫付了医药费,就是你付给受害人,保险公司付给你,夹在中间很难受,如果什么都不管,通过法律途径,则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受害人,就没你什么事了。
我看了后,觉得很奇怪,请问真的是这样的吗?倘若我不垫付医药费,延误了伤势,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谁承担?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即达到赔偿受害人的义务,又保护自己不受吃亏?

保险公司赔付前,肇事者有无先行垫付医药费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