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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前一月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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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苑的各位老师,您们好:

我提前一月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付

我去年毕业后在上海市工作,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公司我要辞职,但由于违约金问题和公司发生纠纷,现无法协商解决。公司和我签订的合同为期三年,并规定如果我提前辞职,需要赔偿1万元。当时,我对上海市的劳动合同条例不了解,不知道上海市约定违约金需要满足4个条件,即存在1、出资招用;2、出资培训;3、特殊待遇;4、商业秘密 才可以设立违约金。

在知道条例后,我对合同中的违约金提出质疑,公司过了几天和我说他们有培训我的证据,有相关的培训发票。经理还说,日本方面每次派人过来,也是他们付的钱,可是派人过来也不是给我们培训的。

我想请问一下:

1. 公司是否有发票等证据就可以证明他培训了我们,约定服务期或者存在商业秘密而产生违约金,公司是否需要和员工协商?(我觉得既然是约定,必须得双方都知道吧?)是否需要签订写有“服务期”三个字的合同?即是否得明确写明服务期的期限?

2. 公司约定服务期或者存在商业秘密而产生违约金,是否得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具体的内容,如果是出资培训的'话,是否应该写明培训日期和金额?

3. 出资培训是否得在合同签订的时间范围内,才是有效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

4. 如果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是否应该由公司提出仲裁? 我在相关的文章中,看到如下文字:如果单位不提出申诉的话就意味着我不用支付这笔违约金(因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60天,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在我的合同中,有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

其中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为培训期

乙方在本合同期间,由于第六条第五项以外原因而中止合同时,需偿付甲方人民币1万元整(甲方同意中止合同除外)。

(第六条第五项为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各位好心人,帮帮小弟吧,小弟最为关心的就是第一个问题了,各位老师能回答任何问题小弟都感激不尽了。小弟在这里拜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