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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挖原公司“墙脚”侵犯经营秘密赔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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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员工离职后自己开了一家公司,与原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并且向自己的客户发送报价单寻求合作。原公司以侵害经营信息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离职员工侵犯原公司经营秘密,赔偿原公司3万元。

离职员工挖原公司“墙脚”侵犯经营秘密赔3万

2008年,周某与一家模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周在任职期间对技术、客户资料等要保密。2010年5月,周某从该模具公司离职。不久,周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经营的项目与原来的模具公司一致。2011年5月,周某向一家经销商发送了一份报价单。而这家经销商也是周某原来模具公司的客户。因此,模具公司认为周某侵害了其经营信息,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模具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保护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模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模具公司与经销商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交易关系,除公司地址等一般公知信息外,两公司在长期往来过程中就产品报价、交易习惯等具体事项的协商和确认,需经过长期积累方能形成,而这些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不经过努力,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得,具有区别于公共信息的特定性。因此,法院认为模具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相应的保护。周某在自己公司成立后提供给经销商的报价单,在产品价格、交易习惯等方面,与模具公司主张保护的相关客户信息并无实质差异,且周某未对经销商信息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由此,二审法院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犯模具公司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赔偿模具有限公司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