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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培训协议,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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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就培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责任?在这方面,劳动部门是有明确答复意见的。

未签培训协议,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用么?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公司报销了袁某的培训费用,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袁某进行了培训;双方未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按规定可以作五年服务期计算;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袁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袁某经公司培训后工作一年即提出辞职,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袁某赔偿培训费损失;培训费损失的计算,应按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的规定进行。因此,袁某按规定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损失,应支付的培训费用为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