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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持居住证满三年新购唯一住屋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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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购房人暂免征收个人住屋房产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房产税如何认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昨天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上海持居住证满三年新购唯一住屋可免征房产税

计算年限时,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其持证时间按有效期连续计算。持证人因各种原因被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后重新申领的,按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发证日期重新计算持证时间。

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屋房产税认定。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屋房产税认定。

购房人家庭住屋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屋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可暂免征收个人住屋房产税]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屋的;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但持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屋的;

●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屋的个人住屋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屋房产税。

●持有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屋的。

[需征收个人住屋房产税]

●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