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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销售核算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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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销售核算相关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未申请一般纳税人(正在办理当中)。分公司有生产也有销售,其中生产用的原材料由总公司调拔到分公司,销售也是由总公司开的发票(因为销售合同是与总公司订的')。分公司在他们当地的税务局发票把产品销售给总公司,但当地税务局说开的价格比卖价还要低,不给开票。其实总公司跟客户签合同时就知道是不盈利的,但基于是老客户,这一合同就签了。税务局就是不相信,拿合同跟他解释也没有什么作用。请问该怎么做?

解答:

没有办法,这只能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1)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外地成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销售点或办事处等性质的部门,在调拨商品、材料时候要视同销售。

(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销售价格不合理的,有权利进行调整。

(3)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总分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去减少税收的情况非常多。

基于这三个因素,税务机关不相信你们的价格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买卖双方签订虚假合同欺骗税务机关也不是没有的事情,所以他们不会相信你们的合同,除非有其他更加有力的证据。

你们如果要想做,只能这么处理了:

(1)按正常价格去开发票并纳税。

(2)通过其他方法,用更加有力的证据说服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