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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集合15篇)

勞動合同 閱讀(8.92K)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於勞動合同(集合15篇)

關於勞動合同1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案例分析:

不久前,家住梁園區的劉先生向記者反映,20xx年7月10日,他被市內的一家廣告公司聘用,當時公司告知他有3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於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劉先生怎麼也想不明白,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也圓滿地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隨後記者來到劉先生所在公司採訪,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劉先生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表現不佳,公司研究後決定對他予以辭退,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因他自己表現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給他任何賠償。

對於劉先生的遭遇,記者採訪了本報法律顧問、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王建律師,王律師說,由於公司與劉先生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劉先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在聘用劉先生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於公司截止到9月15日仍未與劉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劉先生支付9月份的雙倍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2

甲方:

乙方:

為了搞好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內外衛生,創造潔淨、優美的環境,經甲乙雙方代表共同研究、協商,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有關清潔工作,訂立本合同,雙方遵照執行。

一、承包方式:

採用包工、包料、包裝置的方式。

二、清潔範圍:

煙臺市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內公共區域及甲方提出合理的範圍內。

三、承包價款:

富豪國際購物中心正常投入使用後,乙方投入保潔人員共名,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清潔服務費共計人民幣元/月整(¥元/月)開荒費用為:(¥元/次)

四、乙方承諾:

盡職盡責的清潔服務,創造潔淨、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維護富豪國際購物中心管理處的良好形象。

五、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檢查監督,若乙方清潔工作達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權進行處罰。

2、甲方負責為乙方免費提供清潔、用水、用電、及放置清潔用具、用品的倉庫一間。

3、甲方及其員工應尊重乙方工作人員及其勞動成果,不得鄙視或譏諷清潔人員,並教育本公司員工自覺維護富豪國際購物中心的清潔衛生。

4、甲方在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公共場所設定適量的垃圾桶。

六、乙方責任:

1、乙方須確保合同執行有效,向甲方提供熟練清潔工,並遵守甲方、乙方公司的規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環境,愛護甲方的財物,注意言行舉止以維護甲方的良好形象。

2、乙方派駐甲方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工作的員工,其中含一名主管,具體安排及全面督導每日清潔綜合服務工作;巡檢現場清潔情況;即時處理甲方投訴,並做好與甲方負責人的聯絡工作。

3、在一個月內若業主投訴兩次以上(特別是服務質量問題)而乙方又沒有解決的,甲方有權提出警告直至在當月清潔服務費中扣除5%——10%的清潔服務費,若因乙方承包清潔工作達不到甲方要求標準,而被有關部門罰款,罰金則由乙方負責。

4、乙方將定期清潔作業計劃情況告知甲方,並經常將清潔作業計劃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

5、乙方負責購買員工之保險和支付工資、勞保福利、住房等一切待遇,維護甲方一切公共設施,損壞東西照價賠償,決不允許有挪用或偷竊行為。

6、所有在富豪國際購物中心工作的清潔員工,乙方提供統一工作服並佩戴乙方公司的企業牌。

7、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換不合適的清潔工,乙方無條件接受。

8、根據衛生檢查標準每月大檢一次,未達到85分扣除當月清潔服務費5%,因衛生影響創優,乙方按年總清潔服務費的50%給予甲方補償(後附清潔檢查扣分標準)

七、付款方式:

甲方須在每月15日前以銀行支票轉帳的形式付清乙方上月之清潔綜合服務費,乙方開戶行及帳號以合同規定為準(注。乙方開戶行:,銀行帳號:.若有變更,乙方須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提供的帳號及開戶行有誤導致服務費無法進帳,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八、合同期限及續延: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前個月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協商續期或簽訂新合同。

2、甲方至少應在合同期滿前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是否延續合約,乙方至少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書面通知甲方是否延續合約。

九、簽署

1、合同經雙方單位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後即有效。

2、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關於勞動合同3

產假相關制度

1、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流產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2、哺乳期規定:

上班期間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3、丈夫休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晚育者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4、懷孕期間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古典胎教音樂試聽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司法解釋:夜班勞動,一般是指在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這段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週歲。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單位不能安排過強勞動和禁忌勞動,不能延長勞動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關於勞動合同4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雙方: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用工單位)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於日解除雙方於月訂的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 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 年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意由甲方

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願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並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後,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於甲方的所有財物,檔案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並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 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洩祕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 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單位(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5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

本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制度中最關係雙方利益的行為, 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爭議,大多是由於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不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 因此,我國將勞動者的保護重點放在合同解除上。瞭解並切實執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上的規定和制度,有助於理順勞動關係,規範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正當權益。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條件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6

一、合同的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 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後順延30天。30天到期後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完成之日止。任務完成以 為標誌。具體為: 。

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後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

A. 文化知識

B. 身體狀況

C. 勞動技能

D. 工作能力

E. 團隊精神

F. 其他

第四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關於勞動合同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大連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字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文字,也可以自制文字。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字,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祕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字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託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後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後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鑑證。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關於勞動合同8

一、

當您簽訂合同時,您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可以採用杭州仲裁委員會推薦的如下示範條款:

第 條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一致同意提請杭州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注:1、本條款簽訂合同時作為仲裁條款使用;

2、必須準確寫明申請的仲裁機構名稱及仲裁事項。

二、

如果您願意將發生的糾紛提請仲裁,可以採用杭州仲裁委員會向您推薦的如下示範協議: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杭州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項: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當事人:

地址: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協議供在爭議發生前、後使用;

2、必須準確寫明申請的仲裁機構名稱及仲裁事項

示範仲裁補充協議

三、

如果您在以前簽訂的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條款不明確,杭州仲裁委員會向您推薦如下仲裁補充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我們經過協商,願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合同第____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杭州仲裁,並適用其仲裁規則。杭州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補充協議供補充原合同條款、仲裁協議中的不明事項使用;

2、必須準確寫明申請的仲裁機構名稱及仲裁事項。

,

關於勞動合同9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法律保護嗎?(法律)事實勞動關係的形成有兩種形式:(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但勞動者仍留在原單位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出臺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援。

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在實踐中,雙方都會就工作內容、報酬、勞動紀律等進行口頭約定,只是未採取法定的合同形式。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事實勞動關係也應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合同,但仍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情形,就表明合同已經續延,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關於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現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以個人原因為由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權利的要求,同時乙方也放棄向甲方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所有權利;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三、本協議即雙方簽章好生效,協議文字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11

_____________員工:

一、你與本公司簽訂的當期勞動合同將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滿。關於續簽事宜,

現發意向書徵求你個人的意見;請於以下“員工意向回籤”部分簽署意見;

二、說明:具體簽訂以最終雙方協商為準;收到此通知書後請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前

交回本意向書; 過期此通知書失效,視為你自動放棄續簽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簽發部門:人力資源部簽發人: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 員工意向回籤(在確定選項前的方框中打“√”,限選一項) 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希望續簽________年 □ □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員工簽名: 回交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接收憑證) _____________員工:

一、你與本公司簽訂的當期勞動合同將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滿。關於續簽事宜,

現發意向書徵求你個人的意見,請於以下“員工意向回籤”部分簽署意見;

二、說明:具體簽訂以最終雙方協商為準;收到此通知書後請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前

交回本意向書; 過期此通知書失效,視為你自動放棄續簽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簽發部門:人力資源部簽發人: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 員工意向回籤(在確定選項前的方框中打“√”,限選一項) 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希望續簽________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 員工簽名: 回交日期:宣告:本人已知悉以上合同續簽意向書的內容,並已簽收;宣告人(簽名):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上海市頒佈地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本著合法、公平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書,協議內容如下:

因乙方提供個人虛假聘用資訊和不實的工作經歷,導致甲方錯誤聘用乙方擔任本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職位,負責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相關業務推廣。由於乙方不實的工作經歷和實際工作能力嚴重欠缺,導致本公司在其任職期間內,經營狀況嚴重下滑,給本公司正常運營造成嚴重影響,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免除乙方常務副總經理職務,並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在本協達成後,辦理業務移交和其他相關的離職手續,移交完成後,本公司負責對其本月工資進行結算和發放。同時公司保留相關權利追及權,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13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隨意約定違約金條款。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制度有著明確的規定。

一、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情形進限於兩種:(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而用人單位設定服務期的情形只限於一種情形,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配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並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關於勞動合同14

關於與xxx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

總部人力資源部:

我公司員工xxx在門店的管理中,無視公司制度,越權管理違規操作,致使門店管理混亂,並造成公司利益嚴重受損,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第56條、63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之規定,故門店決定與上述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請總部予以支援,並報總部工會審批。

特此請示

xxxxxxxxxxxxx公司

20xx年4月14日

關於勞動合同15

一、試用期的作用

適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情況進行考察的時間期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員工,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新聘請員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員工也有時間考察、瞭解公司是否適合自己的發展。因此試用期實際上是一個雙向考察的時期。

二、試用期的長短

為了規範公司的試用期長短,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密切相關,具體標註為: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上訴期限中,“以上”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也就是說,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可以為一個月,一年期

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以為兩個月,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為六個月。

同一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換崗位後都不得重新約定試用期。同時,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在所謂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前先行簽訂試用期合同是錯誤的做法,其法律後果將會是試用期不成立。

三、試用期工資及福利待遇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除此之外,員工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等基本勞動權利,但是對於公司給與的一些額外的福利待遇,例如通訊費補貼、上班交通補貼、商業保險等,則可以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約定,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給予。實務指南

試用期是約定條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無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