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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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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證明

參保職工退休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

1、繳費年限

參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仍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無需再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目前,國家對最低繳費年限尚無統一規定,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一般為男職工三十年,女職工二十五年。經濟較發達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比較短,如北京,男職工為二十五年,女職工為二十年。

2、參保職工退休時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補繳費用包括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相差的期間內,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醫療保險費用。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一、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參保人員,按政策規定退休後不需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退休後原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或已無在職職工參保繳費時,不影響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

二、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仍需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個人按照個體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或在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以上年度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足規定年限,繳費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80%× 9.5% × 應繳月數,一次性繳費後個人賬戶記賬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