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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聽朋友說勞動法規定每做滿一年就應賠償一個月的賠償金,這種賠償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如果公司提前通知不續約,可以得到賠償嗎?如果公司硬要給我理由,例如那些本人不合適這些硬安得理由,也可以得到賠償嗎?公司是否可以硬安一些不用賠償的理由而不續約呢?如果想諮詢勞動法,可以在哪裡諮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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