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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行政管理制度

辦公行政 閱讀(2.26W)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行政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薦】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1

分享一家企業的行政管理制度,借大家參考。

一、總則

1、為了加強公司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包括公司印鑑管理,辦公設施管理,辦公車輛管理,文件管理,辦公用品管理,勞保用品管理,員工著裝管理,辦公電腦管理,辦公電話管理,衛生管理,宿舍管理等。

二、印鑑管理

1、公司印鑑由行政辦主任負責保管,公司財務印鑑由財務部負責保管。

2、公司印鑑的使用一律由副總以上領導許可後方可使用,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3、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鑑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該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三、辦公設施管理

1、影印機的使用,應由各部門的辦公文員來操作使用,操作前行政部組織培訓,操作後按登記表自覺登記,沒有文員的部門由行政文員操作,要求雙面影印減少單面影印,對印錯紙張,要查明原因。

2、各部門所需傳送的傳真,登記後由行政文員操作傳送。採購部的傳真機由採購文員管理,並做好登記。登記表每月底交行政部備查。

四、文件管理

1、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人事檔案由人事部負責管理,公文件案由行政文員負責管理。

2、所有的檔案應分類編號管理。檔案存放要注意防火、防蟲、防盜。

3、借閱檔案時,要有主管批准,並辦理借閱手續。

五、辦公用品管理

1、每月月底前,各部門將本部所需要的辦公用品計劃交行政部。

2、行政文員根據各部門計劃彙總,經審批後購買,按計劃登記發放,領用人簽字領取。

3、對辦公用品的採購行政文員要做到品種對路、量足質優、價格合理、開支適當,對超常規計劃要嚴格控制。

4、辦公用品要建立入庫登記、出庫登記、個人使用登記表,每月底盤點對帳。

六、電腦管理

1、各部門的辦公電腦要由專人操作管理,工作時間禁止無關人員上電腦操縱,不準讀取無關資料。

2、電腦發生故障要及時與電腦部聯絡,不得私自處理。

七、電話管理

1、各部門的辦公電話,是進行業務聯絡的主要工具,員工要養成長話短說的習慣,避免長時間佔線,影響他人使用。

2、一次通話時間不超5分鐘,超時的通話要使用傳真機聯絡。

3、各部門電話為部門專用,反對其他人使用。

4、長途電話要嚴格管理,對超長通話和非業務通話要嚴格控制,長話要求即打即鎖,長話鎖碼不得洩露。

5、將各部電話的電話費按月登記,對話費過高的電話,要查明原因。贊一個還不錯看一下

行政管理制度2

(一)園委會工作制度

1、保證一月一次行政例會時間;

2、嚴格執行“振潁幼兒園重大事例議事制度”,園內重大問題,隨時交園委會討論決定;

3、園委會關心教職工工作、生活、學習,增強凝聚力;

4、園委會成員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每次活動有前段工作小結,後段工作打算;

5、加強園委會自身理論學習,一月一次有記錄。

(二)幼兒園重大事例議事制度

1、議事總則

(1)園委會會議要圍繞一切為教育服務的原則,管大事、議要事。研究問題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2)園委會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2、議事內容

(1)傳達學習上級 會議精神、檔案指導,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2)通報園重要工作情況,審定全園重大改革和事業發展方案。

(3)審報幼兒園重大基建專案,及大筆資金運作情況。

(4)研究決定教師月考核獎金髮放情況。

(5)研究和審定幼兒園各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3、議事規程

(1)園委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臨時召集。

(2)園委會會議由園長召集主持。

(3)園委會會議須有成員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方可召開。

4、園委會會議決定的執行和反饋

(1)園委會會議集中作出的決定,每個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不能在言論和行動上有任何反對錶示。

(2)園委會成員對未經討論重大原則問題不能隨意下定論,不能隨意以組織名義表態,臨時處理問題要及時向園委會彙報。

(三)幼兒園民主管理評議制度

1、建立園委會,由董事會成員、業務園長、教職工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等5人組成。園委會負責審議園務計劃,決策園內重大事件。建立月會制,及時彙報工作,總結經驗,安排月工作計劃。

2、建立年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園長向大會彙報工作,大會對園長及園內重大決策進行審議和提議,園長負責解答。

3、建立週末常務行政例會制度,常務行政委員由園長、副園長三人組成,及時反饋資訊,調整計劃。

(四)園務公開制度

1、幼兒園定期進行園務公開,推行依法治教。

2、切實做好園務公開工作。具體公開內容:

(1)單位財務收支基本情況包括:

①收費專案、標準、結果;

②代管費收支明細帳;

③食堂收支明細帳(食堂人員工資、資料、水電費、食堂裝置、食品用費);

(2)教職工福利;

(3)職稱評定情況;

(4)評先評優情況;

(5)招生情況;

(6)工作計劃,幹部責任情況;

(7)向家長公開的專案:

①收費標準:保育費、伙食費。

②每月伙食費使用情況;

③其它與家長切身利益有關的專案:如方便家長措施,伙食改善情況等。

(五)學習制度

1、每月一次,組織全園教職工政治學習。

2、每週一次組織教師進行業務理論學習交流活動。負責組織學習的教師,必須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掌握學習內容與要點。

3、交流做到嚴肅認真,不走題,不閒聊,認真記錄和積極參加討論。

4、外出學習時,事先準備好筆記本,不遲到,不早退,做好記錄並主動向領導彙報。

5、每年為教職工訂閱圖書、報紙、雜誌,教研資料,以保證教學使用。

(六)計劃總結制度

1、幼兒園行政應根據上級指示,制訂學期工作計劃,經過討論後,公佈執行,並定期檢查、總結,向全體教師彙報。

2、根據幼兒園計劃、教研、事務、保健分別制訂工作計劃,年級組工作計劃, 班務計劃,並隨時接受 檢查。

3、每學期末,學校、個人都要作學期工作總結 。

(七)教職工工作制度

1、愛崗敬業,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做到工作流程規範化,每月一次由園考核小組按考核細則實施。

2、教職工上班時精力集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教職工要嚴格遵守園規定的各項安全、衛生、出勤等規章制度。

4、團結友愛,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

(八)幼兒園綜合治理制度

1、幼兒園成立以園領導 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切實做好各項管理和治理工作。

2、加強普法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每學期必須安排政治學習時間,對教職工進行學法、依法、執法教育,開展職業道德達標活動。

3、開展建立“平安校園”活動,以防為主,認真落實各項預防措施:

(1)落實防火、防盜、用電、防教育事故發生的責任制,形成創設“平安校園”,人人有責的氛圍。

(2)門衛要加強24小時不斷值班,提高警惕,防止幼兒擅自外出,防止壞人進入園內破壞。

(3)食堂要高度注意用火、用電、用煤氣安全,下班全面檢查不安全的因素。(食堂電、煤、火由專人負責)。

(4)保健醫生嚴把食品衛生關,確保不發生中毒事故。

(5)帶班人員要嚴格執行幼兒安全制度,嚴防事故發生。

4、要切實加強對安全防護的投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嚴禁把貴重物品放置在安全防護不夠的地方過夜。

5、要注意校園內外環境的整潔文明,落實安全衛生 “五常法”,自覺維護環境的清潔衛生和整齊。

6、如有因違規違紀而造成事故或不良影響,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按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九)幼兒學籍管理制度

1、招生

(1)根據上級教委的招生和班額規定核定本園招生的名額確定新入園幼兒的人數和插班生人數。

(2)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幼兒入學要求,各類證件齊全,條件具備,方可入園。

2、學籍管理

(1)將家長填寫的入園登記單妥善儲存,作為班級教師 瞭解幼兒的資料。

(2)按班級,每學期由教師填寫幼兒點名冊,每年存入幼兒園檔案。

(3)每學期由本班教師填寫幼兒的全面發展報告單,交給幼兒家長儲存。

(4)畢業班教師填寫幼兒有關入學資料,以備跟蹤瞭解。

3、收費與學額

(1)凡入園的幼兒必須按阜陽市有關公辦幼兒園收費檔案標準在規定的日期內交納費用,收費專案與收費標準由幼兒園在學期初向家長公示。

(2)幼兒如有事請假一個月,須 向班級教師說明原因,事先辦好請假手續。平時連續請假在5天以上,月末將退夥食費,退費標準:天伙食費×實際連續請假天數。保育費的退賠,不足半月以半月計算,不足一月以一月計算。

(3)幼兒如有家庭經濟困難,可向幼兒園提出申請並說明實際困難原因,幼兒園經研究後確定減免數額。

(4)家長如對收費有異議,應首先向本班教師或後勤園長提出,可在本園內協商解決。

(十)安全制度

1、全體教職工都要把幼兒的安全放在首位,樹立高度的安全意識,每項工作,每個活動都要考慮到安全因素,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設法排除及解決。

2、保教人員教育幼兒不要攜帶尖利物品來園,一經發現要說服家長和幼兒,及時收取。

3、教師帶班期間不準隨便離開幼兒,要認真帶好每一班,戶外活動時,教師和幼兒共同參與,幼兒的活動不能離開教師的視線,嚴禁帶班期間教師聊天。

4、幼兒按時來園,不遲到。早上幼兒進班後教師要負責任照顧好幼兒,對個別情緒異常的幼兒要耐心的引導,穩定其情緒,以免走失。

5、門衛要嚴格把好早晨幼兒來園和下午幼兒離園關。上午8:30關門,下午4:10(冬令時)或4:40(夏令時)開門。嚴防幼兒走失。

6、日常幼兒接送由其父母負責,不得任意更換接送者。如父母以外的人接送,定要問明原因,並出示接送卡方可接。

7、食堂人員在採購食物時,要嚴格把好質量關,嚴禁購買過期、變質食品。防止幼兒食物中毒。

8、 園內的裝置要有專人定期檢查,班內保教人員發現裝置及生活用品有損壞的要及時向後勤管理人員報告,後勤管理人員應及時採取措施以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

行政管理制度3

1、學校行政倉庫實行專人專管制,負責教育教學、辦公、衛生等物品的保管。

2、對倉庫所有物品應加強防潮、防蛀、防壓等保管措施,如因保管不善,損壞物品一律照價賠償。

3、對倉庫物品要做到日結月清,每月將“倉庫物品盤存表”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交總務處,並隨時接受總務處對物品抽查盤點。

4、對學校所購所有物品,一律先入庫後領用制度。入庫時要認真檢查物品型號、數量是否與發票一致,對不能入庫的大型物品,要到現場察看驗收,方可辦入庫手續。

5、領物人必須憑主管部門簽發的領物申請單方可發貨。

6、因現代教育的需求,對確需淘汰或報廢的物品,需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與保管人核查後報校長室同意,方可消帳。

7、對領物人要熱情服務,不得擅自離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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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4

規範目的:加強對公司行政後勤事務的管理,有效利用公司資產,公司行政後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作息時間管理

第一條:公司作息時間:

此處省略:每個公司上下班時間可自行做規定。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條:職員上班和下班時須各刷卡一次。因故未能正常刷卡的,須申明原因並經部門負責人確認後報總經理辦公室備案,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二條:請假、外出培訓、考察或出差,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審批表》或《出差審批表》,按規定程式報批並辦妥工作交接手續,同時交總經理辦公室備案後方可離崗。

第三條:職員不得要求他人代為刷卡,或替他人刷卡。每發現一次,對替人刷卡者和要求他人代為刷卡者,各罰款1000元,通報批評,當季考核係數不超過0.8。

第四條:公司級會議、培訓、集體活動考勤罰則: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遲到者本人及其直接上司分別罰款50元,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罰款100元;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2小時以下罰款加倍。

第五條:公司規定,以下情況視為曠工:

(一)無故缺勤兩小時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後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

(二)請假未獲批准即擅自不上班(包括續假未獲批准)視同無故缺勤;

(三)以虛假理由請假獲批准而不上班的。

第六條:公司對於曠工的處理:

(一)曠工期間勞動報酬不予發放,包括崗位工資和房補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管理制度《公司行政後勤管理制度》。

(二)曠工計算時間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計。

(三)每曠工半天,自當月起降薪0.5級,取消當季度的季度獎,年終獎視情節予以部分或全部扣減。

(四)連續曠工超過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十天,作過失性辭退處理,公司不負擔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一條:帶薪年休假及相關待遇

(一)職員加入公司後下一年度可享有15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轉正後實施)。

(二)具體休假時間由職員和部門負責人協商後安排。

(三)取(銷)假的一般程式如下:

&61550;職員請假需部門負責人、公司分管領批准,抄報總經理辦公室後方可取假。

&61550;一次取假在5個工作日(含)以上的,需提前一個月申報。

(四)正式休假、出差、外出考察、外出培訓前須通過前臺知會全體。

(五)帶薪年休假只在當年有效,不累計到下一年。公司每年向當年內有帶薪年休假資格的職員發放300元帶薪年休假補貼。

(六)帶薪年休假取假按照工作日計算,最小取假長度為半天,不足半天算半天,超過半天不足一天算為一天。可多次取假,但間隔少於3天的應提前一併申請。

(七)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

&61656;一年內一次性病假超過45天或累計病假超過65天;

&61656;一年內一次性事假超過25天或累計事假超過30天;

&61656;一年內病、事假相加超過50天;

&61656;一年內休產假超過30天。

(八)如在帶薪年休假後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取消帶薪年休假。

第二條:婚假以及相關待遇

依法履行正式結婚登記手續的職員,可一次性享受婚假7天。如符合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另加10天假期,一共17天。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起5個月內取完假。辦理休假手續時,需向總經理辦公室出示結婚證登記備案。公司致新婚賀儀人民幣300元整。

行政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規範化,以提升企業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公文管理、檔案管理、保密原則、印鑑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行為規範管理、人事管理、安全保衛管理、後勤保障管理、獎懲制度等。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xx集團全體員工。

第二章公文管理

第四條公文管理是指收文、檔案製作與發文管理。

第五條公文的簽收。

1、凡外來公文檔案,均由行政人事部認真查收簽字。

2、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檔案,必須由行政人事部及時附“檔案處理借閱單”後,報送有關領導籤批、審閱。有重要檔案需要向下屬部門傳達時,行政人事部應及時、迅速送到。

3、行政人事部根據批件人指示,將檔案送到承辦部門或個人,並對承辦部門承辦的事項負責催辦。

第六條參加上級相關召開會議帶回的檔案材料應及時交送行政人事部按收交程式處理,不得個人儲存。

第七條公文制發程式。

主辦部門承辦人擬稿,負責人稽核,行政人事部部長核稿,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發,行政人事部負責登記、編號、列印、封發。檔案中涉及到多個部門時,由主辦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籤,會籤稿以部門負責人簽字為準。

第八條行政人事部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及公司規定對文稿進行修改。內容不實,格式不符的文稿可以退回擬稿部門。

第九條上級下發的檔案應註明機密等級、急緩程度、發放範圍。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條歸檔範圍

公司所有公文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檔案管理由專人負責,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

第十二條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行政人事部部長借閱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行政人事部批准,並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三條檔案的銷燬

1、任何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由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在專人監督下銷燬。

第四章印信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各種印鑑(除財務印章外)、介紹信均由行政管理部實行登記審批制,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五條日常業務用印,須經行政人事部部長審批,非常務性合同、協議等有關重要檔案用印需總經理簽字、署名後方可蓋章,並留有原件存檔。如違反此規定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六條外出辦事需帶公章時,應由總經理簽字批准,行政人事部備案後方可帶出,但至少有兩人攜帶並監督使用。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否則,出現一切事故後果自負。

第十七條公司印信應嚴格保管,如有失職、差錯、丟失或違章使用,一經發現需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公司原則上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或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開出,未使用的回來後必須交回。

第五章會議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會議主要由辦公會議、業務會議、股東會議或董事會議組成。

第二十條每月初和每月中旬為公司例會中的最高階會議,就一定時期工作事項做出研究和決策。會議由集團總經理主持,參加人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等領導班子成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召開一至兩次)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每週五下午為辦公例會日,是為貫徹落實做出的決議、決定召開的會議。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參加人員為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部門每週或每天早上開早會,針對前一週或前一天工作進行總結及分析。

第二十四條公司辦公例會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行政人事部應於會前一天將會議的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參會的全體人員,並在會後24小時之內整理、釋出<會議紀要>。

1、會議紀要的形成與簽發:

①公司辦公例會會議紀要、決議,由行政人事部整理成文。

②行政人事部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在限定時間內完成紀要和決議的整理工作。

③會議紀要和決議形成後,參會的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會議紀律

1、與會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會,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2、與會人員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況經主持人同意方可離開。

3、與會人員在會議期間,不得大聲喧譁,不得來回走動。

4、遲到、中途離席者應輕聲入、出座位,儘量不干擾會議進行。

5、與會人員應坐姿端正,禁止吸菸,禁止交頭接耳開小會。

6、會議期間與會人員要認真聽取會議內容並做好記錄,要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處於振動狀態);會議期間不會客。

7、與會人員應保持會場整潔,不準隨地吐痰,扔紙屑,會議結束後將座椅整理好。最後離開會場者負責關燈、鎖門。

8、與會人員不可無故打斷他人的發言,不可對發言者吹毛求疵。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機密涉及企業及員工的根本利益,全體員工都有保密義務,特別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要注意不能洩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機密包括下列事項:

1、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方向、經營規劃、開發專案及經營決策。

2、公司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3、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4、公司技術開發資料及計算機內的所有資料。

第二十八條嚴禁將公司任何檔案進行抄錄、複製、傳遞出公司(包括利用網路傳輸)。

第二十九條因工作需要檢視超出自身許可權的檔案或資料,必須得到行政人事部的批准。

第三十條屬於公司機密產品研製過程中的原始載體,其儲存和銷燬必須由公司總經理委派不同工種的兩人共同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機密事項必須獲得總經理批准。

第三十二條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的機密已洩露,應立即報告公司上層領導並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嚴禁和人交往中,洩露公司機密,嚴禁在公共場所討論公司機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上述規定要追究部門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公司保留訴訟法律的權利。

第七章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辦公及勞保用品的購發

1、公司所需辦公用品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購置,各部門按實際需要領用。辦公用品只能用於辦公,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所有員工對辦公用品必須愛護,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

2、行政人事部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主管領導審批後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有計劃地分發給各部門並辦理好出庫手續及記錄。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用品時,須經行政人事部批准由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方可領回。

4、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建立賬本,並辦好出、入庫手續。出庫物品一定要由領取人簽字,特殊用品需由其部門主管簽字後方可辦理出庫。

5、勞保用品的購發,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購買,並根據實際需要每月定期發放。

第三十六條公文列印、影印及傳真管理

1、企業公文的列印檔案由行政人事部負責。

2、各部門需打字的公文或其它材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行政人事部審閱並籤批後方可安排打字。

3、各部門所打字的公文或相關檔案必須一式二份,並交檔案室一份留底存檔。

4、各部門嚴禁列印、影印工作以外的任何檔案。

5、需到檔案室接收傳真、影印材料的部門或人員要認真填寫接收傳真登記。

第八章車輛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有車輛均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監管。服務各部門的車輛均由部門經理調派並負責日常管理。因工作需要時,行政人事部有權調動公司一切車輛。

第三十八條員工未按規定出車或私事用車,出現一切後果,責任自負。並予以警告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車輛在下班後或節假日應按要求入庫,並停放指定地點。

第四十條司機必須對車輛經常保養,保持車輛衛生和良好狀況。如需維修,由行政人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

第九章安全保衛管理

第四十一條安全保衛

1、為了保證公司有一個安全、良好、有序的經營環境,根據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各級單位要重視防火、防盜和生產安全。

2、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要堅決貫徹“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的指示,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做到有備無患,萬無一失。”

3、各部門要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佈置。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安全。

4、公司每天留守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可行使公司領導的職權。處理臨時發生的事件及決定採取的應急措施。

5、值班人員應指揮、攜同、監督保安人員進行巡視、巡查。

6、負責預防火災、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7、值班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負責巡視,不得中途隨意外出,值班人員在公司指定地方住宿。

8、值班人員每天應認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並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詳細填寫在值班交接記錄中。

9、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擅自離職或酗酒,視情節嚴重給予罰款50至100元。

第四十二條安全防火

1、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2、公司所有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和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3、在上班期間,各部門的負責人要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4、公司全體員工要了解公司各種消防設施的情況,掌握滅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5、公司員工需應掌握火災時撲救工作的知識和技能及自救知識和技能。

6、辦公室和經營場所設定的消防栓,消防工具等消防設施,不得改為它用,應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有效和完好無損。

7、辦公室和經營場地等要按照消防規範要求,配備各種滅火筒,並按規定定期更換滅huǒ藥物。

8、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規範要求完善有效,並派專人保管,不得亂放,混放。

9、時行明火作業,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經安全保衛責任人檢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10、防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堵塞防火通道;嚴禁違反安全規範亂搭臨時設施和建築物。

11、全體員工不論是在工作區或非工作區,一律不許亂接電源。不準在辦公室使用電爐、電線、電器殘舊不符合規範的,應及時更換。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管理

1、各部門都要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2、各種機器裝置,電器設施的維修、維護,必須由專業維修人員處理。

3、維修用電線路和用電裝置需要停電要有專人看護電閘,施工完畢方可合閘。

4、電工及維修人員要定期對公司內的所有電路設施及機器裝置進行巡檢、維護。

5、電工及維修等技術人員要認真填寫裝置維修保養記錄。

6、車輛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對駕駛車輛的技術狀況做到心中有數,不違章駕駛,不酒後駕車,不帶病行車,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7、車間維修及電工等技術人員必須按規定穿著勞動保護用品,車間內嚴禁吸菸。

8、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9、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必須存放在指定位置。

10、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汙雜物,並將裝置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1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裝置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第四十四條安全保衛管理

1、公司大門設有門衛,保安24小時執勤,重點部位實行24時監控。

2、財務部、倉庫等重要部門要安裝自動報警器,下班要接通報警電源。

3、卷櫃、辦公桌不得放密級以上檔案、資料和現款、印章、貴重物品。

4、出納人員必須按規定存放現金,不得超出限額。

第四十五條公司招聘的員工,要進行必要的審查;重要崗位員工和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門的證明,以保證員工隊伍的純潔性。

第四十六條安全保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要經常檢查,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保安管理

1、保安人員必須在當班期間堅守崗位,禁止睡覺。杜絕空崗、漏崗、離崗等現象的發生。

2、非本單位的出入車輛、人員一律進行登記詢問。沒有領導同意或出門證一律不準放行任何拉公司貨物的車輛和人員。如發生此類現象後一律嚴肅處理。

3、因公需經常出入公司的內部車輛,須持有公司內部的通行證方可放行。否則,保安有權不予放行。

4、公司下班後,對所有庫房、辦公室、車庫進行檢查,避免造成由於電源未關造成火災和被盜等嚴重後果。

5、夜間值班的保安必須對院內庫房進行巡視,必須保證一小時內巡視一次,不許值班睡覺、漏崗等一切有違公司規定的行為。

6、公司的車輛進行認真的登記,沒有領導的批示夜間一律不準外出。

7、交接班時對車輛登記表進行認真核對,出現差錯時及時查清並向主管領導彙報。

8、熟記公司內各處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並及時發現重要路口電燈、門窗、圍牆等是否有缺損。

9、負責門口的衛生,交接班時對門衛進行清掃,保證個人著裝的清潔,維護公司的形象。

第四十八條如違反上述規定,公司將給予相應的處罰(詳細處罰條例請見第十四章獎懲制度)。

第十章行為規範管理

第四十九條員工行為規範

1、員工在公司內一律穿工作服(副總級以上及試用期員工除外)。

2、員工上班必須佩帶工作卡。

3、保持辦公環境整潔。員工每天應提前5分鐘到崗,並做好清潔和整理工作。每天抽出時間整理辦公桌和抽屜,保持辦公環境的舒適和整潔。

4、工作環境有序。在辦公區內,禁止大聲喧譁,在工作時間內嚴禁串崗,嚴禁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宜,禁止上網聊天、玩遊戲,嚴禁瀏覽與業務無關的書籍、雜誌、報紙。工作期間不準化妝、吃零食,嚴禁隨地吐痰、丟紙屑、雜物、菸頭等。

5、中午禁止飲酒。如因工作需要應提前請示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6、嚴禁員工在工作時間打私人電話或接聽電話時以聊天寒暄方式影響工作及影響資訊的暢通。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

第五十條聘用

1、招聘: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員工時,由部門主管向行政人事部提出書面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然後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任何部門無權聘用員工及臨時工作人員,凡未經請示用人者,一經發現集團立即辭退並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2、應聘:(1)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應聘登記表>,並提交學歷、簡歷、身份證、各類職稱證書等應聘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2)行政人事部在收齊應聘者材料後,會同用人部門管理者對應聘者資格進行書面材料初審。

(3)書面材料初審合格者通知面試或當場面試。

3、面試:(1)面試一般由行政人事部與用人部門領導等人員進行,主管以上人員要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進行復試。

(2)面試內容:

a、稽核應聘者是否具備專業素質及資格。

b、對應聘者是否具備正式錄用資格以及綜合素質進行評審。

(3)面試結果稽核:面試結束後,由行政人事部對面試結果進行彙總,合格者將擬錄用者的材料,並報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

4、錄用:(1)錄用名單確定後,對面試不合格者,由行政人事部電話通知應聘者,並將其應聘表存入儲備人員檔案中。

(2)公司聘用人員在面試通過後,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試用外,應一律先經試用,員工試用期間以1個月至3個月為限,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應無條件接受延長試用期或解僱,不得提出異議。

5、轉正: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後,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部門主管稽核並簽署意見後交行政人事部,待評定後,報總經理批准並簽署意見。在轉正評定中不合格員工,將延長試用期或被勸辭職。(詳見附件一)

第五十一條離職

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內部調動三種。

1、辭職,員工提出辭職,需提前15天向部門主管提出書面申請,待接交工作認可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部門經理級提出辭職應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未按規定提前申請的員工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2、辭退、經部門主管考核,認為確實無法勝任本崗位者,由部門主管向行政人事部提出“辭退報告”,行政人事部稽核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調任其它部門或辦理辭退手續。

3、內部調動:

員工因工作需要,發生升遷、平調或降職而離開崗位者,在接到行政人事部下發的<員工薪資>時,認真辦理交接工作,特殊崗位,如:財務,保管員、gps服務中心崗位等需有監交人。待一切工作辦理結束後,方可離職。

4、所有離職人員,薪資發放均按公司實際發薪日結算;因內部調動而發生工資變化的員工,新工資標準將按<員工薪資>的起薪日計算;未按公司規定自動離職人員,公司將不予計發當月工資。(流程圖詳見附見二)

第五十二條考勤制度

1、企業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方式。凡企業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許代理他人或讓他人代理打卡,違反此規定者均按打卡管理規定執行。行政人事部憑資訊打卡作為考勤的基本依據。

2、所有員工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業務。特殊情況不能打卡時,必須由部門經理簽字許可後,及時提交行政人事部。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3、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11:30分,下午12:30分至17:00、因季節變化如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

4、工作時間開始十分鐘以後到崗者,計為遲到。提前十分鐘下班者按早退處理。無故提前十分鐘(含十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曠工處理。

5、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者扣發當月kpi考核工資。

6、員工曠工一日者,處以雙倍當日工資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六日者,予以辭退,不發工資。

第五十三條休假的規定

1、正常情況下員工每週休息一天,由部門經理安排串休(特殊情況除外)。?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憑結婚證可休婚假七天。

3、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經批准可休假三天。

4、產假:正常產假可休假三十天,特殊情況報請行政人事部另行批覆。

5、其它法定假日公司將根據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請假規定

1、員工外出辦事或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條,由部門經理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如遇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未事先請假者,應利用電話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主管或其代理人按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亦視同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一天,由部門經理批准。

員工請假二天以內(含二天)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後,報行政人事部批准。

員工請假三天以上,報總經理批准。

3、請假批准後,請假存根由部門主管自行保留,請假單一律送行政人事部儲存。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並將請假單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4、除例行假日及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婚假、喪假、產假外,其餘一律按實際出勤計發工資。

第十二章培訓

第五十五條企業為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專業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五十六條員工培訓由行政人事部統籌管理。

1、職前培訓:新進員工應實施職前培訓,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針對企業簡介及人事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安全管理等內容的培訓。

2、在職培訓:員工應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樸素砥礪;各級主管尤應相機施教,以求精進。

3、專業培訓:根據一汽-大眾,一汽-解放的培訓計劃,公司將挑選優秀員工參加專業培訓;或邀請專家學者來企業作專題演講,以增進其本職知識技能。

4、凡由公司選派的培訓人員,均須填寫培訓記錄。培訓回來後,須將相關的培訓資料、培訓證書上交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留檔備查。

5、凡外派培訓人員,在回公司後要負責對公司相關人員進行內部培訓。

第五十七條培訓費用的支付

1、凡由公司外派的培訓人員,培訓費用暫由公司代為支付。

2、為公司服務滿兩年者,培訓費用由公司支付。

3、自培訓結束之日起,為公司服務未滿兩年而提出辭職者,培訓費用將按其為公司服務的月份所佔兩年服務期的比例剩餘部分而扣除相應的培訓費用。

第十三章後勤保障管理

第五十八條食堂管理

1、食堂工作人員要做好個人的衛生工作,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工作時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員要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無健康證者,禁止上崗。

2、食堂人員要在規定的開餐時間內保證員工就餐,員工不得提前去食堂就餐。

3、食堂工作人員要以熱情、禮貌地接待員工就餐,做到少打、勤打,不浪費。

4、嚴格各項衛生制度,節約水、電,節約成本,做到營養合理,飯熟菜香、味美可口、不多做,不少做。

5、做到餐具乾淨、無汙漬,對環境及餐具按時消毒。

6、計劃採購。嚴禁採購腐爛變質的食物,做到少採購、勤採購。

7、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廚房;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杜絕意外事故發生。

第五十九條員工宿舍管理

一、員工申請住宿條件

1、以在本公司工作,但本人所居住的轄區非本市的正式聘用員工。

二、凡有以下情況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辦理完理職手續的人員,必須遷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

三、員工宿舍管理規定

1、所有住宿人員要嚴格按照宿舍管理規定執行,並認真服從宿舍管理員的管理。

2、愛護房間設施,保持好宿舍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亂丟東西、保持整潔美觀;不準往窗外丟雜物;垃圾用塑料袋裝好並及時清除。

3、員工所分配的鑰匙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4、不得私自調換房間,如想調換房間需經行政人事部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5、注意安全,不準私自安裝電器和拉接電源線,不準使用明火爐具(用電爐具)及超負荷用電。

6、電視或收音機的使用,聲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礙他人安寧。

7、需要留宿的外來人員需提前到行政人事部辦理入住手續方可入住,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宿舍管理員有權禁止入住宿舍。

8、住宿員工在晚23:00前必須返回,23:00寢室必須熄燈。

9、要節約用水、用電。杜絕長流水、長明燈現象發生。

10、宿舍內衛生由各自住宿人員輪流清潔整理。

11、員工不得於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

第六十條保潔員管理規定

1、保潔員每日按日常保潔內容及標準重點打掃走廊、大廳、會議室及領導辦公室的環境衛生。以保證辦公環境整潔,舒適。做到隨髒隨掃,無汙跡無雜物。

2、保證洗手間內乾淨、整潔無異味,定期進行消毒。

3、對所負責的區域,做到環境無死角,無沉漬。

4、做到節約用水,用電。

第六十一條如違返上述規定,將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罰條例詳見第十四章獎懲制度)。

第十四章獎懲制度

第六十二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下列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當月三天基本工資,同當月工資一併發放。

2、記功:每次加發當月十天基本工資,同當月工資一併發放。

3、記大功:每次加發一個月基本工資,同當月工資一併發入。

4、獎金:一次性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事蹟者,得予嘉獎:

1、連續六個月績效考核為優的員工。

2、連續三個月未休假者。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事蹟者,得予記功:

1、對於工作流程、維修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建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2、年終考核中節約費用開支或對廢料利用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個人。

3、遇有事故或災變,勇於負責,並措置得宜,免於損失,或減少損失者。

4、發現有損害公司利益舉報而被查實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重大損失者。

6、年終考核,全年完成銷售任務的銷售員。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行記大功或頒發獎金:

1、年終考核十二個月績效考核均為優秀者。

2、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並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3、年終考核,被評為優秀的部門。

4、一年內記功三次者。

第六十六條員工處罰分下列五種

1、警告:減發當月三天基本工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2、記過:減發當月十天基本工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記大過:減發當月全部工資。

4、開除:予以解僱。

5、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處以警告

1、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誌或從事規定以外的工作者。

2、在工作時間內撤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者。

5、違規駕車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6、初次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9、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絕保安或管制人員查詢檢查者。

10、在食堂就餐不排隊、不守紀律、無理取鬧者。

11、將宿舍鑰匙轉借他人未造成損失者。

12、未經行政人事部同意,私自調換房間者。

13、經檢查宿舍衛生髒、亂、差者。

14、外出辦事車輛不拿出門證者。

15、品行不正,不文明禮貌,辱罵他人者。

16、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或使用電爐、電熱水器者。

17、進入公司不穿工作服經查獲者。

18、受指定受訓人員無故不參加行政人事部組織培訓者。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以記過:

1、因疏忽或工作馬虎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2、如因巡檢、維護不及時等引發的一切事故者。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法利益者。

5、在工作時間,躺臥睡覺者。

6、於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醬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者。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

1、洩漏生產或公司機密者。

2、遺失經管的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4、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5、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三日者。

7、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燈頭或使用電爐、電熱器,致發生危害者。

8、初次代人打卡或託人打卡者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9、惡言吵罵同事或慫恿相罵或打罵者。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解僱除名:

1、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或客戶利益者。

2、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技術上、營業上的祕密,致公司蒙受損害者。

3、無正當理由,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三日者,及年度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4、第二次代人打卡或託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公司秩序者。

6、年度內積滿二次大過者。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追究刑事責任。

1、盜竊公司財務達300元(含)以上者。

2、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員工的獎懲應由部門主管填報,並由行政人事部調查核定。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需要增加或刪減的,行政人事部將會補發相應的制度及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

第七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採購範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閒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並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佔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並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裝置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裝置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複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裝置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範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築物。指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裝置。指各種具體專門效能和專門用途的裝置,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裝置、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裝置等。

(三)一般裝置。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裝置、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傢俱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裝置,按當時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裝置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裝置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並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於基本建設範圍的(單臺裝置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範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於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佔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於技術裝置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專案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並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 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登出手續。

第十八條 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據鑑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後,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鑑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佔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 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稽核固定資產預算並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並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託資產佔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裝置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鑑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採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並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並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並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並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准,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並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後勤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1987年7月31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1987]第169號)同時廢止

行政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規範行政辦公工作,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公司各項業務的正常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在我公司工作的正式員工、兼職人員及臨時工。

第3條歸口管理

行政人事部是行政辦公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行政工作的各相關事項。

第二章 辦公管理

第4條員工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辦公環境的清潔、安靜。

第5條辦公室應保持整潔,無雜物,工作臺上擺放的辦公用品應整齊有序。

第6條保持辦公室肅靜,工作時間不得高聲喧譁。

第7條工作時間不離崗、串崗,不聚眾聊天,不打瞌睡,不在辦公室內吃零食。

第8條上班時間,嚴禁辦理私人事情,因公外出應向本部門負責人請假。

第9條接待來訪,應起身相迎,做到態度和藹,彬彬有禮;來客告辭,起身相送;在回答來客詢問時,不得洩露公司管理制度及有關公司機密事項。

第10條下班或因事離開辦公室,應人走燈熄,關好門窗、電源等。

第11條愛護公物,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第12條講究文明禮貌,注重儀表儀容,按規定著裝;接待來訪客人,應熱情主動。

第三章 會議管理

第13條各種會議由召集者負責組織安排,並對出席物件提前發出通知。

第14條會議召開之前應確定議題、參會物件,準備好有關的會議資料、檔案。

第15條會議出席者應安排好工作,準時到會,並帶筆記本及相關會議資料,如因故無法參加會議,須提前向會議組織者請假。

第16條會議堅持效率原則,各發言者應事先做好準備,發言應簡明扼要,以使會議起到應有的效果。

第17條公司的固定性會議為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專案區域辦公會議、部門例會及班組例會。

1.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參會物件為公司總經理、各專案區域常務經理、經理助理及相關人員。

2.專案區域辦公會議於每月10日召開,參會物件為常務經理、經理助理、專案區域職能主管、管理處主任。

3.部門例會於每旬第一個星期五召開,參會物件為部門所有人員。

4.各班組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例會,進行業務培訓、學習(具體時間由部門確定)。

第18條如遇特殊情況,會議組織者須另行通知;上一級別會議與本級別會議在時間上有衝突時,以上一級別會議為主,本級別會議作相應時間調整。

第19條凡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及重要事項必須形成會議紀要,經行政人事部整理後以檔案形式印發並貫徹執行。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20條各級政府、上級部門下發和其他單位抄送的公文,統一由行政人事部行政專員收管,並負責簽收、分類、登記和分發、傳閱。

第21條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各種檔案須編號、登記,統一對外發送。

第22條公文處理程式

1.行政專員將公文登記、分類,交行政人事部經理審閱並提出擬辦意見。

2.行政專員根據擬辦意見,送有關部門相關人員閱辦。

3.領導批辦的公文,按批示意見交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4.如承辦過程中有疑問或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5.辦理完畢後,相關部門應填寫承辦結果,連同原檔案退回行政人事部存檔。

第23條對送閱檔案要抓緊時間閱讀,各部門人員不得無故拖延或扣押,檔案傳閱後,閱文人須簽名並寫上時間,

第24條檔案一律由專人傳送,一般不得橫向傳閱。

第五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25條公司印章由公司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分開保管。印章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不得隨意交與他人保管、使用。

第26條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保管或指定專人保管。

第27條印章使用審批規定如下。

1涉及人員調動(任免)、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合同協議、財務收支及對外發文、發函等方面用章,由公司總經理批准。

2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用章,由專案區域常務經理批准。

3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總經理批准。

4使用部門印章、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28條未經領導批准,公司人員不得私自用章,不準攜帶公章外出,不準蓋出空白信箋。

第29條對不符合用章規定的事項,印章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蓋章;對違反用章規定或弄虛作假,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追究保管人、當事人的責任。

第30條刻制印章,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作廢的印章應及時封存。

第六章 傳真機、影印機、計算機管理

第31條為確保辦公裝置的正常執行和使用,公司指定專人保管、使用,非操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私自使用。

第32條為節約紙張和能源,公司嚴格控制影印和傳真數量,非必要不予影印和傳真。

第33條公司一般不承接外單位及私人委託的列印、影印、傳真業務,特殊情況須經領導同意。

第34條計算機記憶體資料注意保密,凡涉及機要檔案資料須加密碼儲存,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提取(閱)電腦記憶體資訊、資料資料。

第35條凡內部常用業務資料、資料,必須進行備份處理,以免丟失。

第36條嚴格控制計算機外部軟體流入管理,嚴禁安裝和使用遊戲軟體(盤),以防電腦感染病毒。

第37條工作結束後,應做好辦公裝置的日常保養和清潔工作,並及時處理廢棄稿件,切斷電源。

第七章 保密工作規定

第38條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屬於公司機要檔案,不得洩露。

1.關於重要決策或計劃。

2.關於人事問題。

3.關於會議重要的討論事項。

4.關於業主或租戶的檔案資料。

5.契約、協定或根據協商而決定的事項。

6.特別指定的事項。

第39條機要檔案按保密等級可分為以下三級。

1.祕密,不能向相關人員以外者公開。

2.機密,不能向外公開。

3.絕密,不能向特別指名的最小範圍內的工作人員以及承辦人員以外者公開。

第40條機要檔案、機要事項及其種類的認定,原則上由所管部門的負責人負責。

第41條機要檔案由其制發部門製成正、副本兩份,一份由制發部門分類保管,另一份由所管部門的負責人保管。

第42條機要檔案的制發部門應備有發文簿,檔案發至有關部門時,必須有收件人簽字。

第43條機要檔案來往傳遞(包括傳真),應指定專人傳接或採取親啟信函方式進行。

第44條機要檔案須經制發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複製。機要檔案複製時,制發部門應將複製件數量在原件或副本上詳細記錄,並在發文簿上記載複製件的去向。

第45條祕密檔案或公司外祕密檔案以及祕密事項,由制發部門負責人負責,由專人進行分發和傳送。

第46條機要檔案及其相關草案、其他無用資料的銷燬,由所管負責人負責。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47條檔案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即分別由公司、部門管理或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第48條公司各部門在各項活動中所形成的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由承辦部門、經辦人負責將用完的檔案、資料及時歸檔。

第49條檔案結案移送歸檔時,相關人員須檢查檔案的文字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應立即追查。

第50條檔案的處理手續必須完善,如有遺漏,應立即退回承辦人。

第51條檔案管理人員做好收件登記、編號、運轉、催辦工作,對按規定程式符合立卷標準要求的檔案,及時進行分類、立卷及歸檔。

第52條檔案管理人員每年對檔案材料的數量、保管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53條檔案管理人員保持檔案室清潔,隨時擦拭檔案櫥、架,並採取防蟲措施。

第54條檔案管理人員每年按規定清理一次,對已到保管期限、確定銷燬的檔案材料必須列冊登記,經領導審批後作銷燬處理。

第55條公司嚴格履行檔案調、借閱登記、審批手續,一般僅限在檔案室查閱,確因工作需要須影印或摘抄檔案,須經領導批准。

第56條借閱人員不得轉借、拆卸、調換、汙損所借的檔案。

第57條對於歸還的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無誤後,立即歸入檔卷。

第九章 附則

第58條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擬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行政管理制度8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檔案管理、印鑑管理、公文列印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二)檔案管理

第三條 歸檔範圍: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專案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四條 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第五條 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並辦理借閱手續;

3.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複製,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一般內部檔原因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

第六條 檔案的銷燬: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銷燬,一般內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燬。

3.經批准銷燬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燬清單,由專人監督銷燬。

(三)印鑑管理

第七條 公司印鑑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第八條 公司印鑑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總經理簽字許可後管理印鑑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九條 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鑑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第十條 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彙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第十一條 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

(四)公文列印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公文的列印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第十三條 各部室列印的公文或其他資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電腦部列印,按價計費。

第十四條 公司各部、室所有列印公文、檔案,必須一式三份,交總經理辦公室留底存檔。

(五)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條 辦公用品的購發: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負責人將該部門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制定計劃提交總經理辦公室;

2.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分發給各個部、室。由部室主任簽字領回;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用品的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領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員的辦公用品,辦公室根據部室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的正常工作;

5.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做到辦公用品齊全、品種對路、量足質優、庫存合理、開支適當、用品保管好;

6.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建立帳本,辦好入庫、出庫手續。出庫一定要由領取人員簽字;

7.辦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潔、注意安全、防火、防盜、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不允許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

第十六條 勞保用品的購發:

勞保用品的配給,由總經理辦公室根據各部、室的實際工作需要統一購買、統一發放。

(六)庫房管理

第十七條 庫房物資的存放必須按分類、品種、規格、型號分別建立帳卡。

第十八條 採購人員購入的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及入庫單,收票時要當面點清數目,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如發現短缺或損壞,應立即拆包清點數目,如發現實物與入庫單數量、規格不符時,庫房保管員應向交貨人提出並通知有關負責人。

第十九條 物資入庫後,應當日填寫帳卡。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物資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出庫。

第二十一條 庫房物資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況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辦理外借手續。

第二十二條 嚴格管理帳單資料,所有帳冊、帳單要填寫整潔、清楚、計算準確,不得隨意塗改。

第二十三條 庫房內嚴禁吸菸,禁止無關工作人員入內,庫內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做到防火、防盜、防潮。

(七)報刊及郵發管理

第二十四條 報刊管理人員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訂閱報刊計劃及預算,負責辦理有關訂閱手續。

第二十五條 報刊管理人員每日負責將報刊取回並進行處理、分類、登記,並分別送到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處理後,一週內交回辦公室由報刊管理人員統一保管、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隨意將報刊挪作他用,若需處理,需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

(八)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為各部室郵發信件、郵件。

(一)私人信件,一律實行自費,貼足郵票,交辦公室或自己送往郵局。

(二)所有公發信件、郵件一律不封口,由收發員登記,統一封口,負責寄發;

(三)控制各類掛號信凡因公需掛號者,須經各部室主任批准,總經理辦公室登記後方可郵發。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總經理辦公室研究並提請總經理批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條 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管理制度9

  第一條、總則

1、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檔案管理、印鑑管理、公文列印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第二條、檔案管理

1、歸檔範圍: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專案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2、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3、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並辦理借閱手續。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複製,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一般內部檔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

4、檔案的銷燬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銷燬;一般內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銷燬。

(3)經批准銷燬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燬清單,由專人監督銷燬。

  第三條、印鑑管理

1、公司印鑑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2、公司印鑑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總經理簽字許可後管理印鑑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3、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鑑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4、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彙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5、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

  第四條、公文列印管理

1、公司公文的列印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2、各部室列印的公文或其他資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電腦部列印,按價計費。3、公司各部、室所有列印公文、檔案,必須一式三份,交總經理辦公室留底存檔。

  第五條、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1、辦公用品的購發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負責人將該部門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制定計劃提交總經理辦公室。

(2)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分發給各個部、室,由部、室主任簽字領回。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用品的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領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員的辦公用品,辦公室根據部、室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的正常工作。

(5)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做到辦公用品齊全、品種對路、量足質優、庫存合理、開支適當、用品保管好。

(6)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建立賬本,辦好入庫、出庫手續。出庫一定要由領取人員簽字。

(7)辦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潔、注意安全、防火、防盜、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不允許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

2、勞保用品的購發

勞保用品的配給,由總經理辦公室根據各部、室的實際工作需要統一購買、統一發放。

  第六條、庫房管理

1、庫房物資的存放必須按分類、品種、規格、型號分別建立賬卡。

2、採購人員購入的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及入庫單,收貨時要當面點清數目,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如發現短缺或損壞,應立即拆包清點數目,如發現實物與入庫單數量、規格不符時,庫房保管員應向交貨人提出並通知有關負責人。

3、物資入庫後,應當日填寫賬卡。

4、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物資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出庫。

5、庫房物資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況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辦理外借手續。

6、嚴格管理賬單資料,所有賬冊、賬單要填寫整潔、清楚、計算準確,不得隨意塗改。

7、庫房內嚴禁吸菸,禁止無關工作人員入內,庫內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做到防火、防盜、防潮。

  第七條、報刊及郵發管理

1、報刊管理人員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訂閱報刊計劃及預算,負責辦理有關訂閱手續。

2、報刊管理人員每日負責將報刊取回並進行處理、分類、登記,並分別送到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處理後,一週內交回辦公室由報刊管理人員統一保管、存檔備查。

3、任何人不得隨意將報刊挪作他用,若需處理,需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八條、附則

1、公司辦公室負責為各部室郵發信件、郵件。

(1)私人信件,一律實行自費,貼足郵票,交辦公室或自己送往郵局。

(2)所有公發信件、郵件一律不封口,由收發員登記,統一封口,負責寄發。

(3)控制各類掛號信。凡因公需掛號者,須經各部室主任批准,總經理辦公室登記後方可郵發。

2、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總經理辦公室研究並提請總經理批覆。

3、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管理制度10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xx〕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統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採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合同,包括下列型別:

(一)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託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四)招商引資合同

(五)合作開發合同

(六)拆遷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資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機關合同

第四條 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行政機關合同的相應監管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部門的實際,制定部門內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單位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調查。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實,並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

(二)談判。合同標的額較大或法律關係較複雜的合同,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負責具體工作。

(三)起草。根據談判結果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擬定合同文字,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

(四)審查。擬簽訂的合同文字應當由本單位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事項重大的,應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研究。

(五)簽訂。合同文字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員簽訂,並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國家已印製格式合同文字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文字簽訂合同,並不得對主要條款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 訂立行政機關合同,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規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擔保或參與經商辦企業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就有關保密條款作出約定,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優先選擇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字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以市政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將合同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領導籤批至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合同時,應當隨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字草擬稿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擬的過程、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會議研究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部門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報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中認為需要補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可以將材料退回。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主體資格及許可權

(二)合同簽訂方式

(三)合同變更問題

(四)合同違約責任

(四)合同違約責任;

(五)爭議處理條款;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 法制機構在審查合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論證,提供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反饋書面審查意見。

合同經各方正式簽訂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字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 合同簽訂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誠實、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並及時對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合同簽訂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採取措施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合同文字草擬稿、生效合同文字、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會議研究情況等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獲取或形成的相關材料立案歸檔,並建立健全合同檔案保管、借取、查閱等工作制度,實行合同檔案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部門簽訂的重大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備案報告;

(二)備案說明;

(三)合同文字或意向書文字複製件;

(四)合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複製件;

(五)會議紀要等與合同有關檔案材料複製件。

重大合同的具體標準,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另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年將本部門生效合同目錄,以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市政府,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2年對簽訂的合同組織一次清理,並將合同清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彙總清理情況並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合同的簽訂、稽核、備案、清理、報告以及部門內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處理中,因違反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

行政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佈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採購分為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政府採購專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佈的範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專案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專案和部門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佈的範圍、標準執行。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採購的資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祕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採購專案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採購人或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採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專案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定與職責分工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採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採購專案;

(三)審定部門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採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採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採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採購人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政府採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並監督實施;

(四)彙總編報交通部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資訊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許可權受理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許可權,履行政府採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採購專案應通過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採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採購機構和交通部委託辦理集中採購事宜的其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採購人的政府採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採購人在政府採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採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採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籤訂和履行採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採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統計資訊。

採購工作量比較大的採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採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第三章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採購專案化整為零或採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採購專案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使用者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專案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採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採購專案,可按國家法律規定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四章備案和審批

第二十條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採購人和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按規定以檔案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覆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採購專案;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採購招標公告、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採購專案操作方案,以及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採購協議書副本;

(五)政府採購專案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專案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檔案、操作檔案、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六)政府集中採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採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專案採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採購人按政府採購管理規定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章政府採購程式

第二十五條政府採購程式應根據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採購方案、確定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採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資訊編報,政府採購檔案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採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採購專案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人應於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採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採購專案,不得實施採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採購人應當自接到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分別指採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採購專案的具體採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專案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範、使用時間等。

採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採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採購人根據政府採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採購需求,制定具體採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專案,應該委託政府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稽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採購的專案,採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採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購人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託協議。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採購檔案、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採購委託代理協議可以按專案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後,個別具體專案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專案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准的其他採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採購人應與集中採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並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釋出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專案,由交通部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細化部門集中採購專案。採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採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專案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採購人。

(二)編制計劃。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彙總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採購。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根據委託代理協議,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五)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釋出中標、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人應按採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採購專案採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於單位自行採購的專案,採購人可以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單位自行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採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自行採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採購。採購人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四)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釋出中標、成交公告。

(五)採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採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採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政府採購合同和資訊管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採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採購書面合同,採購合同應當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託相關集中採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採購合同應當明確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效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採購人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採購合同的,委託代理協議作為採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籤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專案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採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採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專案,採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採購服務後,填報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稽核無誤後,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採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專案,由採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採購資訊應當遵循"資訊釋出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於獲得查詢"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採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採購統計資訊報表,並對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彙總後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採購檔案應妥善儲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燬。採購檔案的儲存期限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合同文字、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採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採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採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採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採購專案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採購資訊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採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採購方式、採購程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採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覆,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採購方式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資訊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製的政府採購合同標準文字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採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採購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船舶政府採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採購進口船舶或裝置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採購專案,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並按規定程式報送政府採購預算及相關資訊。

第五十一條採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並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