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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證券 閱讀(8.7K)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證券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證券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證券合同 篇1

一、證券市場是高風險市場,投資者既可能通過證券投資而獲取收益,亦可能因證券投資而遭受損失;

二、本合同含有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營業部免責條款,凡因免責條款約定的事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營業部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建議投資者在充分了解證券市場風險及本合同免責條款含義後再謹慎考慮,決定是否投資證券市場並與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營業部簽定本合同。

免責條款

一、您無條件同意以下免責條款,同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投資者申請證券交易委託代理業務,因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

三、投資者因證券帳戶丟失、密碼洩密、操作不當所造成的損失;

四、本公司電腦網路系統發生故障,公司負責及時修復,但因網路系統發生故障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五、因地震、火災、颱風、洪水、戰爭、政府行為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不可預測因素引起停電、網路系統故障、電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六、行情資料來自專業的證券機構,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證資料的準確性、即時性和穩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投資者據此進行的投資活動所招致的損失;

七、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事件所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八、投資者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

甲、乙雙方依《證券法》有關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達成以下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開戶

1.甲方在委託乙方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前,必須填寫詳細的開戶資料,同時還必須出示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原件和影印件。甲方可選擇預留一至兩個銀行提款帳號,以備日後提款時專戶出款。

甲方開戶時須預留交易和保證金存取兩個密碼為將來交易、提款等活動之用;如甲方為機構,則還須另行預留印鑑(工商營業執照、印鑑)。

2.在乙方開戶的投資者必須辦理滬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續。辦理指定交易手續時,投資者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上海股東卡,並簽定“上海指定交易合同書”一式兩份。

第二條代理

甲方如授權他人代理證券開戶、買賣、交割、轉託管、提款等行為,則必須開具《授權委託書》,寫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代理事項、許可權,並由雙方簽名蓋章。同時必須帶齊代理人與授權人的身份證及授權人的證券帳戶卡。

第三條買賣委託

甲方在乙方開戶後,自動享有櫃檯委託、電話自動委託、小鍵盤自助委託、pda、手機簡訊息、wap方式等委託方式。隨著乙方新業務品種的開展,乙方提供的新委託方式視同甲方當然採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託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應進行特別宣告。

甲方進行當面櫃檯委託時,必須提供有權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下同)身份證、證券帳戶卡。乙方在稽核後,方才執行其委託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託方式進行交易時,甲方輸入或使用的資訊必須與預留的資訊相符,否則,乙方工作人員或電腦程式將拒絕執行其委託指令。甲方的所有委託均於當個交易日有效。

確認甲方的委託方式有效、合法後,乙方應及時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如甲方需變更指令,則只在乙方確認指令尚未執行時方可為甲方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甲方未依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委託,則委託無效。

第四條清算交割

1.甲方在委託後可向乙方查詢是否成交,如有疑問,須在五個交易工作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查詢。原始委託交易記錄或憑證和對帳單為最終核查的依據。如甲方未按上述規定確認,按已確認處理。

2.甲方在營業時間可隨時要求乙方提供對帳單(交割單),但不以此作為確認成交的前提條件。

交易費用

乙方對甲方委託的一切買賣,根據證券交易有關業務規定收取手續費及代扣印花稅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費用。

第五條分紅、派息、配股、保證金計息

1.乙方將甲方應得的分紅派息等自動劃入甲方的“保證金戶”和“證券帳戶”內,除簽定代理配股合同外,甲方必須自行在有效期限內辦理配股繳款手續。

2.甲方保證金餘額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儲蓄利率計算。乙方為甲方代扣代繳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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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保證金提取

甲方可以選擇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憑身份證和股東卡在乙方櫃檯輸入保證金密碼取款:提款時須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保證金帳戶卡原件,同時輸入相符密碼。取款時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2]選擇銀行專戶出款: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填寫保證金轉入銀行專戶(如存摺)的轉帳單,同時輸入相符保證金密碼。若甲方為機構還需提供預留印鑑,據此乙方將甲方的保證金轉入銀行專戶後,甲方在銀行辦理取款。

[3]通過電話自動轉帳系統或電話銀行系統進行自動轉帳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須另行簽署有關申請檔案。當日轉出現金超過______萬元的,須提前一個交易日預約。

第七條銀行名稱帳號名稱存摺帳號?

第八條掛失、解掛、凍結、解凍

1.甲方的有關證件、資料、密碼遺失或被竊,有權人應及時向乙方申請辦理掛失,因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致責任或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甲方可適時申請解掛,解掛時須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原件。

2.乙方可根據有權人申請、甲乙雙方有關合同、或法律許可的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的要求對甲方帳戶實行凍結、解凍等操作。

第九條甲方宣告與保證

1.甲方保證遵守有關部門關於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的規定。

2.甲方確認本合同文字,並接受本合同所規定的全部條款;同意其後所進行一切委託及有關業務活動均受本合同之約束;對本合同內容完全明白和認可,並在明白和認可後簽定本合同。

3.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帳戶中的證券、價款享有扣留權。

甲方保證其所提供的一切資料皆為完整、真實、準確及有效的,並同意乙方在開展業務時有權使用此等資料,直至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有關任何變更為止。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甲方保證立刻通知乙方,否則後果自負。

甲方明白證券買賣具有風險,即除可獲利外,亦可能蒙受損失。甲方確認其所下達的所有證券買賣指令根據自身判斷作出,同意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均由甲方自身承擔。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因素引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乙方特別宣告

1.當甲方臨櫃委託乙方辦理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如:辦理轉託管、提取保證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員查驗有關證件後再由電腦核實密碼的兩個順序不可顛倒的程式。甲方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如果乙方執行了甲方的委託指令,讓甲方提取了保證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式查驗了相關證件並且表明甲方已輸對了密碼。甲方認可乙方查驗“人證”是否相符,“證證”是否相符,對於甲方證件被偽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碼洩露而引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通過自助委託系統或自動轉帳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的,包括電話自動委託、小鍵盤自助委託、遠端可視電話委託、internet網上交易、電話銀行系統自助轉帳等,任何人憑甲方自行設定的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的有效委託,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除非經甲方同意、法律許可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洩露甲方的委託事項及開戶資料。

4.若因電腦通訊系統發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保證儘快採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二條附則

1.本合同經甲方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2.若乙方欲補充或修改非原則性的條款,則將新的內容於營業場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後50日內及時到乙方櫃檯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內容,並將其作為合同的一部分。

3.甲方申請銷戶,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銷戶時,合同終止。

4.本合同受國家和主管機關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之約束。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和金融慣例辦理。

5.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而推諉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6.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郵編及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證券帳戶卡:深圳

上海

乙方: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蓋章)

經辦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分頁閱讀第1頁:第一部分第2頁:第二部分

證券合同 篇2

基金髮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建設銀行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衝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檔案。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說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釋出並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並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髮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

16、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說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說明;《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淨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戶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髮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託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資訊披露的報紙、網際網路網站;

39、基金賬戶: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物件指數,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 基金髮起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總經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 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

註冊資本:85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髮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髮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託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託管人,或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託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託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祕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檔案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影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託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定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定、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託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對基金商業祕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淨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託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3、儲存有關基金託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6、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 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併;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 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資訊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

2、採取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絡方式和聯絡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

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於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於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 議事內容與程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稽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2、議事程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進行要求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自履行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人辭任,但新的管理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人退任;

證券合同 篇3

┌──────┬─────────┬─────┬─────────┐

│會員姓名││會員類別││

├──────┼─────────┼─────┼─────────┤

│會期││諮詢費││

├──────┼─────────┼─────┼─────────┤

│會員編號││客服人員││

└──────┴─────────┴─────┴─────────┘

立合同書人:(以下簡稱甲方)

西安天富投資:(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託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諮詢服務的範圍及方式:

(一) 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二) 就本合同規定的諮詢內容應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約定方式含電話、手機簡訊、傳真、 e-mail )。

2.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第二條諮詢合約期間付費方式:

(一)會員制

1、簡訊會員 /季 送一個月

2、金卡會員 /季 送一個月

3、貴賓會員 /季 送一個月

若因大盤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諾在服務期內至少為甲方創造四倍於其所交付相應級別會員會費的盈利,否則將免費延期,直至達成此項承諾為止。

合同資費共計人民幣¥元整,甲方應於簽訂本合同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給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筆盈利部分的% 做為該筆操作諮詢費用,若甲方嚴格按照乙方所指導的操作產生虧損,將由下筆操作盈利部分補足虧損後再行提成。

第三條乙方及其從業人應本著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處理受託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釋出的相關法律、法規外,並應確定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託關係而得知甲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保守祕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條甲方在簽訂合同前已詳細閱讀本合同書的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是基於獨立的判斷,自行決定證券投資。

(二)甲方的證券投資行為,是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經紀商間的關係。乙方僅是提供證券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資訊傳送中斷與錯誤,乙方不負此責任。

(四)甲方不得將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資證券所產生的利益及風險悉由甲方自行享有與負擔。

第五條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執行,有效時間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共計個月。

第六條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因法律政策法規原因產生的變動,應對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第七條合同終止與違約責任:

(一)立合同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時,合同得以終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諮詢時間成本後剩餘的費用。

(三)合同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所必要的傳輸出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與已繳稅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將從退還的諮詢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四)甲方一簽定合同,乙方即預收全額諮詢費,並出具收據。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辦理。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同人: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籤 約 日:籤 約 日:

證券合同 篇4

甲方(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辦法、規定、慣例的約束。

第二條本協議包括甲方成為乙方網上證券委託使用者時需要了解的條款和條件的重要資訊,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妥為儲存以備查。同時,作為乙方網上證券委託使用者,甲方必須閱讀並同意本網站對註冊使用者的各項宣告。

第三條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權利,以實現本協議中的條款。

第四條甲方決定在乙方開立網上證券委託帳戶前,須對下列定義有較為明確的認識:

1.證券入口網站: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

2.買入:投資者須先將委託買入所需款項全額存入資金帳戶,然後買入滬、深兩地掛牌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一種委託方式。

3.賣出:投資者將帳戶中實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進行賣出的一種委託方式。

4.撤單:投資者在當日買入或賣出委託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買入或賣出委託的一種委託方式。

5.交易帳戶:投資者在登記公司開立的股東帳戶和在券商處開立的資金帳戶的總稱。

6.資金餘額:投資者當日資金帳戶中的現金餘額。

7.證券餘額:投資者當日股東帳戶中的有價證券餘額

8.資產總額:帳戶內現金與有價證券市值的總額。

9.委託: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的交易行為。

10.成交:投資者實現買賣委託的一種結果。

11.對帳單:是由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反映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帳戶中資金和股票變動情況的一種單據。

12.銀證轉帳:銀行和證券經紀商之間一種資金劃轉業務。投 資者辦理這項業務,可以通過電話自動劃轉銀行帳戶和證券帳戶之間的資金。

13.掛失:投資者遺失了身份證、資金帳戶、股東帳戶、ca證 書或遺忘了交易密碼,須立即到證券經紀商處辦理凍結帳戶並重新辦理遺失證件的一種彌補行為。

第五條甲方可以選擇在乙方櫃檯或乙方代理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六條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機構提供的開戶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如有虛假成分,甲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後果;當有關資料發生變化時,甲方承諾及時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資料發生變化,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機構開立的帳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糾紛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若甲方指定代理人來完成網上證券委託,其中產生糾紛與乙方無涉;甲方本人及其代理人須在乙方櫃檯簽定委託代理協議。

第九條乙方對甲方的委託事項及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洩密,致使甲方蒙受經濟損失,乙方對此應負賠償之責。乙方應證券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程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條甲方必須牢記密碼,並對密碼有保密義務。乙方無權利、無義務對甲方的密碼進行修改或查詢。甲方應定期更換交易密碼,以免洩密,如不慎洩露或遺失了密碼,由此發生的任何損失,乙方均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在乙方開戶後,乙方應為甲方管理其帳戶並接受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並即時執行甲方通過網上證券交易系統發出的有效買賣委託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3.代理甲方進行每次交易成交後的資金清算和交割,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向甲方收取並代理甲方交付證券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甲方通過網上證券委託系統下達的委託買賣指令,以乙方電腦記錄資料為準。

第十三條甲方委託買入證券時,交易帳戶內須有足額資金支付;在委託賣出證券時,交易帳戶內須有足額證券,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

第十四條如果甲方要辦理深圳證券轉託管手續,須到乙方櫃檯辦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請。

第十五條一旦甲方的有效買賣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報,本項交易即為完成。甲方應及時稽核清算交割單的內容,如有疑義,須及時向乙方提出。

第十六條甲方提出的撤單請求僅僅在甲方的報單未被交易所執行的情況下才能被執行。

第十七條甲方可以在網上證券委託系統中查詢當日的成交情況,但當日的查詢情況僅供參考,所有交易結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第十八條甲方的資金帳戶卡、股東帳戶卡、交易密碼及不慎遺失,乙方將只接受甲方的當面掛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掛失請求。在掛失之前的資金及有價證券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九條甲方可以隨時撤消在乙方的證券交易帳戶,但須在乙方工作日內在櫃檯親自辦理銷戶手續;乙方也有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委託代

理關係的權力,終止委託代理關係不會影響終止日前(含終止日)雙方的委託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有些證券可能給持有者有價值的權利,但持有者不採取行動,這種權利可能過期,這些權力包括但不僅限於:配股權、股票購買權、可轉換債券轉換權、債券兌付權等。甲方有責任瞭解所擁有的所有證券的權利;乙方會盡可能為甲方提供有關此類權利的資訊,但沒有必須提供這種資訊的義務,在沒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會以甲方的名義採取行動,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乙方應盡力維護甲方的投資利益,並儘可能通過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向甲方提供適宜的證券諮詢服務。乙方鄭重宣告,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都只不過是包含了不同資訊量的建議,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操作,乙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投資風險和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或違反乙方各項交易規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的保證金和託管股份有留置權。

第二十三條乙方對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乙方網上證券委託系統資訊發生以下異常以致影響甲方的正常交易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經開始,甲方無法進入委託交易系統;

2.甲方發現資金帳戶中資金餘額有異常;

3.當交易所已開市,甲方發現有價證券餘額有異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使用者密碼、註冊口令。

當上述情況發生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聯絡,以保證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夠儘快恢復。

第二十五條當甲方發現乙方網上證券委託系統出現異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應改用電話委託系統進行交易和查詢。

第二十六條為了安全起見和保護甲方交易資料的需要,凡在乙方網站進行證券交易的客戶均要求使用微軟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瀏覽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軟體或其它裝置進入證券網站,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均與乙方無關。

第二十七條甲方有責任審查和確認從乙方發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電子方式的所有與交易、資金往來有關的單據,包括交割單、對帳單、轉帳清單等,這些確認單據的資訊(除未被確認的)將對你有法律約束力。所需確認單據在送達後五日內,如果甲方不以書面形式表示異議,乙方將視為甲方已確認,對甲方有法律約束力。乙方有權修改異議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條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二十九條簽署本協議時,甲方對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對證券交易的風險、對自己買賣的或準備買賣的證券品種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條本協議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有衝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至本協議甲方銷戶為止。

甲方(或法定代理人):________ 乙方:______證券________營業部

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權代表人):______ 法人代表(授權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證券合同 篇5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並生效。

甲方名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 證券營業部(地址: ) 負責人:

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聯絡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調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第一條本合同的工作性質為非全日制。合同期限自_20_年 月_ 日起至_20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條甲方聘任乙方按照相關制度開展營銷工作,甲方有權根據所在地監管要求或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具體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規章,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如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崗位工作。

二、工作時間

第三條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時標準,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三、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條乙方薪酬不得低於當地法律法規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計算方式按本合同第七款“雙方約定其他事項”中第二十七條約定執行,乙方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條甲方每次以銀行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報酬,乙方開戶銀行:,銀行賬號:。

第六條甲方對乙方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七條乙方應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如法律法規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有新的強制性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第八條根據國家及當地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合同相關法規,甲方所給予的報酬中已經包含乙方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乙方應自行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各地另有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當地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如勞動法律法規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繳納有新的強制性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四、勞動紀律

第十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操作規程和操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乙方應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務,接受公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從事與甲方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十四條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承諾將謹慎盡職地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商譽,並履行下列義務:

1、僅為履行甲方交付工作之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將該商業祕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3、非為本職工作的目的,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使用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業祕密;

4、非為本職工作的目的,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複製、再造、影印、分發該等商業祕密或其載體。

第十五條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前,乙方應向甲方返還所有載有甲方商業祕密的檔案、磁碟等載體以及所有的副本,不再持有載有甲方商業祕密的載體。乙方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三日內,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乙方必須保守公司祕密,包括公司、部門和本職工作內的祕密。乙方不得隨意打聽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他祕密。

第十七條乙方必須對本人從甲方所獲的薪酬、福利待遇保密,不得向公司內外人員洩露,也不得向他人打聽公司內其他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乙方的上述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終止;即本合同終止後,乙方也必須保守所知悉的甲方祕密,不得向他人隨意洩露。

第十九條乙方確認,甲方已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如乙方兼有其他工作單位後應向甲方予以書面報告。乙方因其他專職或兼職工作,導致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擔責任的,乙方應給予賠償或甲方可以在給其發放的佣金中進行扣減。)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一條無論任何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乙方確認,甲方有關文書在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寫的住址為甲方郵寄送達地址。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內容履行;沒有明確約定的,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乙方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其當地監管機構、證券業協會等檔案規定,不按照行業規範和違反公司制度從事營銷工作,應自行承擔責任。導致公司承擔責任的,公司應進行追償或者扣減乙方的佣金。

七、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乙方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及甲方所在地監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六個月後,如乙方名下客戶佣金計提金額仍達不到當地法律法規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二十七條報酬計算及發放方式如下:甲方有權根據行業監管規定及公司制度和乙方的工作質量及業績調整佣金標準。

報酬由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業績提成組成,採取孰高原則發放。

(一)固定的最低報酬為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經雙方約定每天工作4小時,計算月最低工資公式:最低月工資=最低小時工資 ___ 元* 4 小時* 21.75 天= 元;

以15天為發放週期,月中計算月最低工資並支付,月底計算名下客戶佣金按計提比例應發放部分並支付;

(二)非全日制人員業績提成公式:

Y非全日制人員業績提成=非全日制人員客戶淨創收 ×提成比例 ×P

非全日制人員客戶淨創收 = 淨佣金貢獻 (已扣除規費)×(1—營業稅率5.5%)×(1-提成比例×企業所得稅比率25%)

(三)非全日制人員的提成比例根據淨佣金採用分檔全額提成的方式,淨佣金與提成比例對應關係如下表:

月淨佣金區間(單位:元)提成比例)

S<6000T 30%

6000 T ≤S<30000 T 40%

30000 T ≤S<50000 T 45%

50000 T ≤S 50%

注:S為淨佣金貢獻。

T為大盤成交量波動指數,以滬深兩市股基交易量日均1800億為基準按月浮動。

T=當月滬深兩市日均股基交易量/1800億。

(四)P值為非全日制人員綜合績效完成率(完成率0-120%),包括新增指標、銷售指標、突出貢獻、扣分指標和合規指標。P=(新增指標完成率×80%+ 銷售指標完成率×20%+ 突出貢獻—扣分指標) ×合規指標,其中,新增指標最高80分,銷售指標最高20分,突出貢獻最高20分,具體衡量計算如下:

1、新增指標:每月新增有效開戶數為 4戶或新增客戶資產20萬元;

2、銷售指標:營業部佈置的銷售任務(當月如果沒有金融產品銷售任務,則銷售指標視為完成);

3、突出貢獻:當月新增市值600萬以上或當月新增銀行渠道1個以上或當月公司理財產品個人銷售額佔整個營業部銷售任務30%以上;

4、合規指標:合規指標在平時取“1”;一旦違規展業,取“0”,即取消當月業務提成收入。

(五)分公司或營業部可以組織非全日制員工以團隊形式展業,團隊成員不得超過20人。按照所帶非全日制團隊(不含本人名下客戶)淨創收不超過5%的比例支付團隊負責人管理津貼。

(六) 非全日制團隊模式的報酬構成

1、團隊長報酬總額 = 本人業績提成 + 管理津貼

2、團隊長的業績提成與前述第四條報酬的計算規則相同。

3、團隊制模式以及客戶歸屬說明:

(1)證券的團隊成員不得少於2人,不得超過20人,否則必須裂變出新的團隊,由營業部的非全日制團隊管理小組或證券經紀人管理小組確定新團隊的團隊長。

(2)團隊長按照所屬團隊的淨創收提取的管理津貼,提取時不含本人名下客戶的淨創收。

(3)團隊成員達到一定的標準可以申請升級為團隊長,組建新的團隊。團隊長名下成員育成新的團隊時,原團隊長不再享受育成團隊的管理津貼,但享受新團隊長本人名下客戶淨創收的管理津貼十二個月。

(4)團隊成員申請升級為團隊長,組建新的團隊的標準為;

1、連續三個月佣金超過團隊長,且不低於二萬元;

2、連續三個月客戶資產超過1000萬;

3、營業部能力考核合格。

(5)如果團隊成員離職,其所屬團隊的團隊長代管其名下客戶,仍可計提該部分客戶淨創收的管理津貼,不享受客戶提成;如果團隊長離職,將首先考慮原團隊成員晉升為團隊長。

注:公司將對績效完成率P進行6個月的跟蹤分析,在此期間P=1。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內容與國家、所屬當地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因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第三十條以下由經紀人團隊成員填寫:

(1)乙方為 營銷團隊(團隊長/成員);

(2)根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團隊長按照所帶團隊(不含本人名下客戶)淨創收不超過5% 的比例提取管理津貼。

(3)團隊其他成員績效考核辦法及報酬計算標準同上。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月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證券合同 篇6

一、協議雙方

(一)甲方(委託投資方):xxx,x,現年xx歲,xx省xx市xx縣人,家住xx縣xx小區xx號。身份證編號xxx。

(二)乙方(受委託方):xxx,x,現年xx歲,xx省xx市xx縣人,家住xx縣xx小區xx號。身份證編號xxx。

二、協議標的

人民幣xx元,大寫xx圓。

三、協議內容

(一)、協議標的使用權問題

1、協議標的由甲方提供,甲方獲得所提供標的的所有權。

2、甲方委託乙方用協議標的進行證券投資,時間x年,在該期間,協議標的的使用權屬乙方。

(二)標的的安全管理問題

1、由甲方在證券公司開設證券投資賬戶,自己保留資金賬戶。

2、甲方將證券賬戶內的證券賬戶交由乙方,委託其代為全權進行證券投資。

3、在協議的投資年限內,協議標的封閉執行,甲方不得提前撤資。

(三)證券投資服務

1、乙方受託全權負責標的的證券投資服務工作,每半年定期通報投資盈虧。

2、乙方具體的投資計劃屬核心商業機密,甲方無權知曉。

(四)投資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1、投資的利潤與風險匹配,由甲乙雙方共擔,各佔50%。如果投資出現虧損,所虧損的本金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如果投資盈利,除本金外的盈利部分由甲乙雙方各分配50%。

2、利潤與虧損結算日:投資期滿後的15日內(含15日)

(五)投資協議生效日期

該投資協議經雙方簽訂後,從甲方將標的劃入乙方管理的證券賬戶之時起生效(憑證為:《乙方收款書》)。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投資虧損自負,並付給乙方年10萬元(大寫壹拾萬圓)人民幣的委託理財費。

2、乙方違約,造成的投資虧損由乙方承擔,並付給甲方年10萬元(大寫壹拾萬圓)人民幣的資金使用費。

四、其他

協議未約定的其他內容以雙方補充協議為準。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一份。(正文內容完)

協議雙方簽字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20xx年x月x日

證券合同 篇7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絡電話: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檔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為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證券合同 篇8

股票發行人: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票承銷商:_______證券有限公司(下簡稱“乙方”)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由乙方負責承銷甲方股票事宜,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銷方式

雙方同意,本次股票發行採用_________方式。

二、發行股票的種類、數量、發行價格與發行總市值

本次發行的股票為人民幣普通股,發行總量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每股發行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發行總市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承銷期限與起止日期

本次股票發行的承銷期為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股款的收繳與支付

乙方應在承銷期結束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次認購的全部股款扣除應收的承銷及經辦手續費後,一次劃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乙方延遲劃轉本次認購的股款,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劃轉部分股款萬分之_______的滯納金。

五、承銷費用

乙方按本次股票發行總市值的_________%收取承銷費用,該承銷費用由乙方從甲方所發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六、合同雙方的義務

合同雙方自本合同簽署日起至承銷結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與對方協商並取得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均不得以新聞釋出會或散發檔案的形式,向公眾披露招股說明書之外的可能影響本次股票發行成功的資訊,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應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發行所需的全部檔案,並保證相關檔案的真實、準確與合法,且無任何誤導性成分或疏漏。否則,若因此而導致股票發行失敗或受阻,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股票發行的承銷團,具體負責股票的發售工作。乙方負責辦理股權登記及編制股東名冊,並應在本次股票發行工作完成後15天內向中國證監會依法提供書面報告。

七、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未能認真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按股款總額的_______%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無論如何,該等賠償責任均不應超過股款總額的_______%。

八、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並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雙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九、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政治、經濟、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變故,而這種重大變故已經或可能會對甲方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及本次股票發行產實質性不利影響,則甲、乙雙方均有權決定暫緩或終止本合同而無須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合同文字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報送中國證監會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簽署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合同 篇9

甲方(債券發行方):__________ 乙方(債券承銷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招投標方式發行“__________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願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並履行承購包銷的義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債券發行計劃採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 承銷方式

乙方採用承購包銷的方式承銷該債券。

第三條 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說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 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異地承銷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賬戶指定以下賬戶為唯一收款賬戶:

賬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說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後十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 登 記託管

債券採用無紙化發行,中XX公司(以下簡稱中XX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託管。

第七條 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通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 資訊披露

一、甲方應於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說明書,並於招投標結束後釋出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告每次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佈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資料;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兌付的重要資訊。

第九條 甲方權利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如下:

1、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2、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___%,並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3、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4、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五、甲方的義務如下:

1、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3、甲方保證其採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4、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資訊。

第十條 乙方權利義務

六、乙方的權利如下:

1、有權參與每次債券發行承銷投標;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兌付本金時向甲方收取兌付手續費;

3、有權向認購人分銷債券;

4、按甲方的發債條件取得發行手續費;

5、可獲得承銷期內(發行起始日至繳款日之間)分銷認購款的暫存利息;

6、有權參加甲方舉行的發行預備會議,有權獲得甲方招投標發債的所有應依法公告的資訊。

7、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在同業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甲方參與同業債券交易時,乙方可與甲方進行對手交易。

8、有權無條件退出承銷團,但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的義務如下:

1、應以法人名義參與債券承銷投標;

2、應按時足額將債券承銷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3、應按債券承銷額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依約進行分銷;

3、應嚴格按承銷額度分銷債券,不得超冒分銷;

如甲方在招投標發債中確定了每個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乙方應承擔該基本承銷額度的承銷義務。

乙方有義務按甲方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發行條件參與債券發行投標,不得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乙方應將發行經辦部門、人員授權或變更等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和中XX公司。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能依約支付承銷款項,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未付款部分和違約金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其他債券的本息中扣除;繳款逾期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項部分的承銷額度,乙方自動喪失承銷商資格,但對已承銷的債券仍應按本協議承擔義務;乙方如借承銷債券之機超冒分銷債券,超冒分銷部分甲方不予確認,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其承銷商資格的的權利;甲方如未依約履行債券還本付息義務,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如未按發債條件承擔分配的基本承銷額度,或連續三次不參與投標或未按規定進行有效投標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承銷商資格。

第十二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如本協議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時,甲乙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在承銷結束日前的任何時候,如發生政治、經濟、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變故,而這種重大變故已經或可能會對甲方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發行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則乙方可決定暫緩或終止協議。

第十四條 附則

八、本協議項下附件包括:

1、發債說明書;

2、債券發行辦法;

3、甲方出具的招標書

九、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正式文字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十二、本協議適用於甲方年發行的債券。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