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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證券組織機構及職能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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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國外證券組織機構及職能的論文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五名委員是按照法律規定在徵得參議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的,任期為五年,其中一位是主席,委員們相互之間的任期交錯銜接,每年六月為任期屆滿的日寸限。

委冷員會主席一般總是與總統屬於同一政黨,但五位委員中同屬一個政黨者不得超過三人.這樣證券交易委員會便成為一個獨立的、非黨派的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白己的工作人員開展工作,這些工作人員主要由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專家、審計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等組成。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首要職能是執行由國會制定的各個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持證券市場有序運轉的法律。這些法律主要是: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

其另一個職能是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情況來制定一些專門規則,以確保法律的貫徹實施。此外,根據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必須就其執行證券法律的情況,每年向國會報告一次。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內部組織體系。它下設四個處卜和十兒個辦公室。這四個處包括法律實施處、公司財務處、市場管理處及投資管理處。

其所轄的辦公室有總顧問辦公室、總會計師辦公室、政策研究辦公室、總經濟師辦公室、行政法官辦公》室、祕書辦公室、經濟與政策分析指導辦公室。其它一些辦公室則是為開展正常活動或履行一些特殊的職能而設定的,如執行董事辦公室、會計長辦公室、客戶事務資訊服務部、人事辦公室、行政事務部、申請與報告服務部、資訊系統管理辦公室以及公共事務辦公室。

二、證券交易委員會各處的分工和職能

1.公司財務處。

該處全而負責那些在該委員會註冊的公開招股公司的資訊披露。其業務包括審查因新的證券發行而提交的註冊檔案、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公開招股公司提供的股東委託書和年度報告、有關公l!,丫襯幾或收購的各種檔案等。該處還負責向社會公眾、潛在註冊人和其它各界提供對1933年證券法的行政解釋及對有關小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和1939年信託契約法進行解釋。該處與總顧問辦公室聯絡密切,共同擬訂有關規則和法規,對有關公司財務方面的資訊和檔案規定了具體要求。

2.市場管理處。

該處業務範圍包括:對第二市場的經紀人和自營商的註冊進行管理,並對那些能自行制定規則的組織(如全國性的股票交易所)和其他第二市場的參與者(如股票過戶和清算公司)進行管理;對上述各類主體在金融方面的責任、證券的交易活動和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和市政證券立法局的工作。此外,該處還積極致力於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建立全國性證券市場體系的工作目標。

3.投資管理處。

該處主要負責執行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和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該處工作人員必須確保有效地執行有關投資的一系列法規,包括有關找資註冊的注意事項、財務責任、銷售實踐、互助基金的廣告以及投資顧問的廣告等法規。他們還負責處理投資公司的註冊檔案、委託代理資料、以及各項定期報告。該處下設公共事業法規辦公室,對12個業已註冊、正在經營中的控股公司進行監督,保證其組織結構和資金籌,言符合控股公司法的要求。該辦公室可派員出席證券交易委員會召開的聽證會,必要時可以整理有關案件的事實記錄向委員會提供簡報及參加口頭辯論並對委員會的結論提出建議。該室工作人員還須依法對有關法律的、金融的、會計的、工程的及其它方面出現的種種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4.法規實施處。

該處負責聯邦證券法的貫徹實施,其職責包括對可能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合理的處理辦法以供研究考慮。該處在開始調查工作之前先要與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商討,委員會的決定可能是向當事人發出傳票,或是釋出進行正式調查的命令,也可能是採取其它的行動。在對調查結果作出結論時,委員會可授權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

施防止違法行動再次發生,對於那些直接受委員會管理的公司或其它組織,則可採取行政措施,另外也可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5.各處的業務活動。

證券交易委員會每個處所從事的很多活動通常都與一個或幾個室合作進行。這些業務活動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主要可歸納為:

(1)解釋與指導。按照聯邦證券法規定的職責和授予的許可權,每個處向註冊人、潛在註冊人、公眾和其它人負有提供指導的責任,這樣做有助於法律的執行和法規的.實施。

(2)制定規則。制定規則是各處所從事的一項最基本的業務,各處工作人員一旦發現公募公司在某一方面沒有按規則辦事或是規則本身影響公司的獲利,他們就可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反映,然後由委員會考慮修改這些規則或其它法定要求。

(3)調查。按照法律規定,委員會有權對在證券交易方面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調查和隨後的強制實施工作主要由委員會的地區辦事機構和強制實施處進行。察覺證券交易方面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投資者和公眾的投訴;二是委員會的地區辦事機構和市場管理處對有關人士和組織的帳簿、記錄的審查;三是對某一股票不正常的市場波動進行調查。

(4)法律制裁。委員會通過祕密調查一旦確認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就要按照法律規定對其採取制裁措施。委員會可以通過聯邦地區法院向當事人發出民事禁令,禁止其違反證券法或委員會規則的行為,委員會在聽證會後還可採取一些特殊行動進行行政制裁。

(5)撤銷經紀人和自營商資格。當發現作為交易所及協會成員的註冊經紀人和自營商有違法行為時,委員會先舉行聽證會,收取當事人的違法證據,在聽證會上委員會強制執行處的負責人要舉證來支援委員會對當事人作出的處分,如果違法事實確鑿,委員會就會作出最終制裁決定,撤銷其成員資格。

三、證券交易委員會各室的分工與職責

1.總顧問辦公室

該室專門負責處理有關證券交易的上訴及其它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提起的訴訟,它是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首席法律顧問機構。其職責包括:

(l)在訴訟過程中代表證券交易委員會出席和處理涉及多處室的法律事務。

(2)依照破產指導和監督有爭議的民事訴訟和有關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訴訟事件,並參與其它所有有關的訴訟案。

(3)代表證券交易委員會出席上訴法庭的案件審理,彙集情況,並代表委員會進行口頭辯論。(4)在私人訴訟案中,如果涉及到證券交易委員會所執行的法律問題,該室還代表委員會在比較重要的法律問題上出庭,以協助法庭審理。

2.總會計師辦公室

總會計師的工作是通過同會計行業的代表協商進行的。對於專門制定會計規範和稽查標準的社會部門,總會計師辦公室也要與之協同工作。該室還負責起草有關準則和條例,確定對各種財務檔案的要求。

3.經濟與政策分析辦公室

該室主要與經濟問題或在實踐中發現的其它問題打交道,其成員在工作中,通常要與負責提出有關立法建議的處室密切合作,無論是與其它處室聯合工作,還是獨立向委員會負責,他們都要對所提立法建議進行利弊分析,並對某些特殊規定進行深入研究。其次,該室要對現行條例的修改或繼續適用進行分析,提出意見,對一些政策進行專門研究擬定出計劃。另外,該室還進行收集、整理、釋出有關資訊資料的工作,這些資訊資料主要有證券業資金狀況、註冊證券發行狀況、證券交易量及上市股票的價值狀況等。

4.總經濟師辦公室

該室負責對證券市場中潛在的重大發展進行分析。其工作包括廣泛地收集並分析證券市場的活動情況,以便使證券交易委員會注意這種情況。它作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內部決策程式的一部分,可以確定是否有必要採取某種行動,使委員會得以對市場的情勢進行跟蹤、掌握。

5.行政法官辦公室

該室負責安排並聽取處理有關訴訟案件方面的事務,這可以是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的行政訟案的審理,也可以是由其它方面提出的上訴案的審理。

6.執行董事辦公室

執行董事負責制訂並貫徹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總體管理方針,以指導所有職能處室的工作。其職責包括:任命官員;審查並批准計劃方針、執行程式和其它條例;批准並向委員會傳遞有關報告;確保以適宜的方式實現計劃。

7.客戶事務與資訊服務部

該部負責向投資界提供各項直接的服務。其職責主要有:受理對接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管理的公司、交易所及其組織機構的投訴;將上述組織機構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本身的活動情況向社會通報;此外它還向投資者有償提供公司、經紀人、自營商等的可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