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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運輸合同模板集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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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運輸合同模板集錦六篇

運輸合同 篇1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價效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資訊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線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線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著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物件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奈及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稅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定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運輸貨物:

2.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吊貨裝置),應甲方要求由____港運至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3.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於___天內集中於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4.裝船時間:

甲文聯絡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5.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6.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方負擔。

7.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___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8.雙方權利義務:

9.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____%計(),全船運費為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10.費用結算:

11.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12.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雙方簽字: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帳號: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海運計字第號

根據經濟合同法和省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託運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裝置),應甲方要求由港運至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安乙方指定時間,將貨物於天內集中於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

甲方聯絡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小時內裝完貨物。

@ 四、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五、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十、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有未盡事宜,得按省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規定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合同管理機關

代表人:代表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年月日

發文單位:交通部

釋出日期:1986-12-1

執行日期:1986-1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水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營業性的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於水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聯戶)船民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以及水路運輸企業與個體經營戶、個人之間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水路與鐵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急需物資,適當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或購銷計劃和船舶運輸、港口通過能力簽訂。

對指令性計劃產品的運輸,在簽訂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物資運輸,由託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物,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託運計劃的貨物,經託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的整批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五條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籤認後,合同即告成立。如承、託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託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經雙方在計劃表上籤認後,合同即告成立。在實際辦理貨物承託運手續時,託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經承、託運雙方商定貨物的集中時間、地點,由雙方認真驗收、交接,並經承運人在託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後,合同即告成立。貨物運單的格式,江海乾線和跨省運輸的由交通部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貨物名稱;

二、託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三、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四、貨物重量,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五、違約責任;

六、特約條款。

第七條貨物運單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貨物名稱;

二、重量、件數,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三、包裝;

四、運輸標誌;

五、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六、託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七、運費、港口費和有關的其他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八、承運日期;

九、運到期限(規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貨物價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對_________至_________客運班線經營權進行招標,乙方經投標(遞交服務質量承諾書),取得該班線的經營權,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獲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

客運班線起訖點: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發班次:_________;途經線路_________;班車類別:_________(直達或普通);客運班線型別:_________類班線;營運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佔總營運里程_________%)客運班線起訖車站:_________(始發站)至_________(終點站)。

乙方投入營運客車_________輛,客車技術等級為_________,客車型別等級為_________,座位數為_________座。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在乙方就國家及省新規定與招投標檔案有衝突時,甲方有權按照新規定提出要求,並對客運有關服務質量、運輸裝置、經營行為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2、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經營期內的服務質量、運輸裝置、經營行為、運輸證件、票據使用、車輛技術狀況、價格執行、交通規費繳納等定期進行考核

3、甲方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要求,有權在經營權使用期內對同班線進行招標增加運力和班次。

4、經營權使用期滿後,甲方有權無條件收回。

5、甲方應按照招投標檔案儘快為乙方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6、甲方應依法維護乙方的正當權益,加強客運市場秩序管理,對干擾乙方正常經營的非法經營和不規範經營行為依法查處。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在審批後_________日內投入營運。

2、乙方須遵守道路客運管理有關法規,服從管理,守法經營。按照"定線路、定站點、定班次、掛線路標誌牌"執行。

3、乙方須按照核定車輛、線路、班次、站點、運價執行,準點發車,不得沿途攬客,不得擅自改變、延伸線路、增減班次和增加客車座位。中途不得無故更換車輛,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攬客、繞行攬客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

4、乙方在經營權使用期內不得轉讓線路使用權。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進行轉包經營。高速線路經營權須實行公車公營。

5、乙方應嚴格履行投標檔案或服務質量承諾書中承諾的事項。

6、乙方須充分了解並自行承擔因政策和市場變化所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經營權使用期內,不得隨意停發班次或終止執行,如確有難以維持經營情形的,須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止執行,停止執行後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7、線路經營權使用期內,如遇特殊情況(如春運客運高峰期、戰備運輸、搶險救災等),乙方須無條件服從運管機構調派。

8、因經營權使用期滿或其他原因中標線路終止營運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車輛、員工、裝置等。

9、對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乙方有權提出異議或向甲方上級部門反映或投訴。

10、因乙方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乙方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乙方應當保持客車狀況達到國家二級以上標準,設施齊全,車容整潔,標誌清晰,按核定人數載客。嚴禁超高、超寬、超重灌載行包。

12、乙方應當按規定繳納交通規費;執行由物價、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客運運價及有關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不得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的道路旅客運輸票據和證件。

13、乙方必須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客運車輛未改變客運性質時不得退保。

14、乙方車輛駕駛員或乘務員應在發車前向乘客介紹安全乘車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區道路和其他危險道路行駛時,應提醒注意安全,指導乘客採取安全措施。

15、運營客車不得設定或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設施或物品,並應在車內漆噴乘車安全須知內容。

16、乙方應當在核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乙方逾期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逾期未投入營運,或經營期間擅自停班超過6個月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將線路移交候補中標方經營或將線路流標,乙方投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3、乙方不按規定車輛、線路、班次、站點、運價執行或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以及轉交經營的,甲方按照規定進行處罰,並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經營權。

 第五條甲方招標檔案、乙方投標檔案或承諾書和招標線路經營服務承諾考核標準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標檔案中有關服務質量、運輸裝置、經營行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標檔案或承諾書的承諾經營,按照考核標準接受甲方考核,並按照招標檔案的相關條款接受處理。

  第六條變更

乙方需要過戶、變更經營範圍、車輛更新的,必須經甲方批准,並按照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乙方歇業或停業的,應當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交回營運證牌和經營票據,辦理歇業和停業手續。

  第七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配送石材事宜,為了明確雙方的責任,經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運輸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嚴禁運輸國家禁運易燃易爆物品

品名:_大理石(白玉蘭、聖羅蘭等)__ 包裝:_木箱____ 單位:_噸_______ 單價:_510元/噸_ 數量:_以實際磅單結算_

第二條 包裝要求

甲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貨物,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送貨區域

__大連市中山區東港G03地塊星光耀專案工地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期限

從_20xx_年__3___月__27___日至__20xx__年__4__月__27__日,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就合同約定價格再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須用符合甲方配送貨的車輛,為甲方實行優質、快捷、安全的門到門配送貨服務。保證甲方的貨物按規定、要求、時間保質保量地配送至目的地。每天運輸前雙方議定運輸重量,超重時價格另定。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

貨物的裝車工作由甲方委託的加工廠負責,卸車工作由收貨人負責,在裝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責任由裝、卸方承擔。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收貨人憑有效證件、單據(或憑據)與乙方對證驗收、領取貨物。

第八條 收費標準與費用結算方式

1、收費標準:___10000___ 元/車,貨物淨重30噸以內,含30噸;超出30噸以上的按照300元/噸收取運費(以第三方車輛稱重為準);

2、結算方式:貨物按照要求到達目的地後,收貨方組織貨物驗收、卸貨,在貨物無損壞、無丟失的情況下,收貨方通知甲方將該批次運費支付給乙方(12小時內)。第九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負責將貨物配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收貨人,把貨物配送到目的地。配送通知發乙方後,甲方需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通知,有權向乙方提出,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費用。

(2)有權對乙方的配送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

(3)委託的貨物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符合包裝標準。

2.甲方的義務:

(1)按約定按時向乙方交付配送費用。

(2)應向乙方提供有關配送貨業務的相應單據檔案(產品、 型號、數量、客戶準確地址及電話號碼、聯絡人等)。

(3)指派專人負責與乙方聯絡並協調配送貨過程中有關事宜。

(4)合同期內,乙方是甲方省內區域(包括市郊)的唯一配送 商,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另尋配送商,否則,乙方可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向甲方收取配送費用。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乙方就及時與甲方聯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向甲方收取保管費用。 2.乙方的義務:

(1)根據甲方的業務需要與發展,提供相應的運輸能力,即提供不同的廂車。

(2)在約定的時限內貨品全部裝車完畢42小時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3)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地點提取貨物,在裝貨過程中,乙方的駕駛員應負責進行監裝,對裝貨過程中的不當操作有責任指出並糾正,乙方將貨物送往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和接收人,由收貨人、乙方司機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交貨時如發現產品損壞或產品、數量、型號、規格不符等問題,乙方應要求接收人註明,接收人所簽字應為商家簽定的配送委託書接收人,乙方憑甲方認可的配送反饋單與甲方進行結算。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不按時與乙方結算配送費用,每超一天償付給乙方當月結算費用1%的違約金,但由於乙方提供的結算單據不及時除外。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承運車不能及時返回,甲方應根據當次加付運費10%作為補償金。(規定卸貨時間為5小時內)

3.甲方有負責為乙方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如甲方員工在貨物配送過程中發生以下現象之一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__200__元/次。(1)不按預約時間裝卸貨物。

(2)裝卸貨物當中有野蠻裝卸行為,乙方指出,甲方工作人員不及時更改。

(3)甲方協調不到位,造成乙方被投訴。

4.由於在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而招致貨物破損、爆炸,造成人身傷亡的,甲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如送貨到達時間每晚於規定時間6小時,應向甲方支付當次運輸費10%的違約金;每晚於規定時間12小時,應向甲方支付當次運輸費20%的違約金;以此類推;若乙方送達目的地錯誤,應自費將貨物送達甲方要求的目的地,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經雙方確認,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的破損、遺失、短缺等任何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值按批發價計算,且乙方不得擅自拆除貨物並重新包裝,因以上原因造成甲方違約或其他損失後,由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優質服務,如乙方員工在貨物配送過程中發生以下現象之一的(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次,同時乙方應按本合同繼續履行合同。

(1)不按時運送貨物,造成使用者投訴。

(2)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貨物並強行留給使用者,造成使用者投訴。

(3)在裝卸貨物中,司機刁難使用者,造成使用者投訴。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甲方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僅支付乙方運費。在運輸途中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如過路、過橋費等)全部由乙方負責。

2.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公眾透露對方的商業機密,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如名譽受損、經濟受損等)均由洩密方負責賠償。

3.不可抗力的原因,影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並詳細提供事故詳情及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所有的相關檔案資料。

4.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或雙方簽定的其他合同、協議,合同自發出通知之日起 30天后解除,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5.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深圳市海俐行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聯絡人:聯絡人:

開戶行: 開戶行: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 號: 賬號: 地 址: 地 址: 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日 期: 日 期:

運輸合同 篇5

貨物運輸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方:

承運方:

託運方詳細地址:

收貨方詳細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承運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年月日訂

運輸合同 篇6

託運人(甲方) 承運人(乙方):

單位全稱: 單位全稱:

地址: 地址: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0517-87618333 電話:

傳真:0517-87611368 傳真: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賬號:

依照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危險貨物事宜,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數量

1、 貨物名稱:以運單上貨物名稱為準

2、 數量:以裝貨磅單為準

第二條 貨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1、 貨物起運地:

地址:

2、 貨物到達地點:洪澤藍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淮安鹽化工區李灣路18號

第三條:貨物承運日期及到達期限

1、 貨物承運日期:以甲方通知為準。

2、 貨物到達期限:雙方約定合理運輸時間。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質量要求

運輸方式:符合交通部檔案規定的危險品貨物運輸汽車。

2、 運輸質量要求:

Ⅰ、危險品專用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Ⅱ、危險品專用車輛需安裝GPS定位裝置。

Ⅲ、專用車輛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Ⅴ、在承運甲方貨物整個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其應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並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五條:甲方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不符合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放空車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貨物的裝卸工作,裝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與乙方無關。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3、甲方提供運單。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3、乙方按照運單要求填寫規範。

第七條: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 元/趟次計算,重量按照甲方裝貨重量承運(以不超載為限)。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甲方收貨人時,應要求收貨人在運單憑證上簽字,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運單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運單憑證進行稽核,稽核後開票結算。

第八條: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自行承擔因其違反國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規及運輸車輛管理法規等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並且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的賠償責任。

2、乙方承擔因運輸問題導致甲方的損失。

3、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