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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醫療期

醫療 閱讀(1.19W)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醫療期

醫療期的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4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醫療期通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79號

為了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釋出,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員工醫療期規定

一、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實際工作年限為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9個月,同時,《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是否就就能認為患有精神病的職工就可以至少休24個月的醫療期,對此,法律規定不夠明確。

二、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的規定,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的法律規定,均是規定了醫療期滿但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對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被依法順延至醫療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實際上,對此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三、法律根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的規定。應當按照餘某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