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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再次技術鑑定的費用該由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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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醫療機構來說,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行政責任,對醫院及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都有很大的影響,故醫患雙方都應當高度重視。

醫療事故再次技術鑑定的費用該由誰出

一、再次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費用該由誰出?

1、提起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方,墊付鑑定費用。

2、患方和醫方,都有權利對初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出再次鑑定,誰申請誰支付鑑定費用。

二、再次鑑定的.提起

1)提起人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

2)時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費用繳付方:一般為提起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支付。

三、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