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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準則對時間性差異的'處理是: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稅款 貸:應繳稅費應交所得稅 新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是: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遞延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當期的-遞延可抵扣的) 貸:應繳稅費應交所得稅 這不是一回事嗎?我覺得遞延稅款就跟遞延所得稅資產差不多啊。這樣改革有什麼意義?為什麼這樣改革?有什麼目的?能夠更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資訊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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