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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費稅的稅務籌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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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稅務籌劃策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有關消費稅的稅務籌劃策略

一、納稅期限的籌劃策略

消費稅的納稅人,在合法的期限內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同樣合法地納稅,時間上有的納稅對企業有利,有的不利於企業。因此,所說納稅期限節稅策略是指納稅人儘可能利用消費稅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為節稅服務。一般的策略在於:在納稅期內儘可能推遲納稅,在欠稅掛賬有利的情況下,儘可能欠稅掛賬。

根據消費稅稅額的大小,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規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一個月,具體由稅務機關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算上月應納稅款。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

二、納稅環節的籌劃策略

納稅環節是應稅消費品生產、消費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節。利用納稅環節節稅就是儘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節的出現,從而獲得這方面的利益。

具體地講:第一,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於銷售時納稅,但企業可以低價銷售,搞“物物交換”少繳消費稅,也可以改變和選擇某種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繳稅;第二,由於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品的不納稅,企業可以利用此項規定作出有利於節稅的安排;第三,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企業可根據此項規定,採取與受託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受託與委託關係節省此項消費稅。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策略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應稅行為性質和結算方式分別按下列方式確定對企業節稅有利:第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以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第二,以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的,為應稅消費品發出當天。第三,以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為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證當天。第四,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當天。第五,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提貨的當天。第六,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四、納稅地點的籌劃策略

第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到外縣(市)銷售或委託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在納稅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第二,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分局批准,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第三,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第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五、利用消費稅計算公式進行稅務籌劃

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有兩大類:一是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徵收稅額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款。價外費用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存在節稅的機會:

第一,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在確定時,按偏低一點的價格確定就能節省消費稅,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節稅角度看,縮小成本和利潤有利於節稅。

第二,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時,銷售額按受託方同類消費品的價格確定,此時,委託方可協同受託方在確定價格時獲取節稅的機會,將價格確定作為節稅手段加以運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

在以上組成計稅價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具有節稅機會,委託方可取得受託方的協助,將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壓縮,從而節省消費稅。

第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在上面公式中,關稅和消費稅稅率沒有節稅機會,但關稅的完稅價格具有很強的彈性,因而具有節稅的機會,一般來說,關稅完稅價格愈小,越對節稅有利,因此,要求節稅者,儘可能降低抵岸價格以及其他組成關稅完稅價格的因素並獲取海關認可。

第四,納稅人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併收取的,應換算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二點值得節稅者思考:一是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二是沒經過節稅策劃將本可壓縮的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直接通過公式換算。這兩種情況都不利於企業節省消費稅。

六、以外匯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籌劃策略

納稅人以外匯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人民幣銷售額後,再按公式計算應納稅額。從企業的節稅角度看,人民幣摺合匯率既可以採用結算當天國家外匯牌價,也可以採用當日舊國家外匯牌價,因此,就有比較選擇的可能,這種選擇是以節民為依據的。一般來說,外匯市場波動愈大,比較選擇節稅必要性也愈強。越是以較低的人民幣匯率計算應納稅額,越有利於節稅。

舉例說明:

某納稅人2月5日取得10萬美元銷售額。如果採用當天匯率(假設為1美元=8.70元人民幣),則摺合人民幣為87萬元;如果採用2月1日匯率(假設為1美元=8.5元人民幣),則摺合成人民幣為85萬元。因此,當稅率為30%時,後者比前者節稅(2萬×30%=6000元)6千元整。

七、包裝物的籌劃策略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併入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額。因此,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約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採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併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額。

舉例:

某企業銷售1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200元,如採取連同包裝物一併銷售,銷售額為2000×1000=2000000元;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汽車輪胎消費稅稅額為200萬×10%=20萬元。如果企業採用收取包裝物押金,將1000個汽車輪胎的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則節稅二萬。

八、利用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計算消費稅。

因此,企業從節稅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費品允許扣除,其次,要將銷售中可扣除的儘可能多扣除,從而減少計稅依據。

允許扣除計算的消費品有:

1.外購已稅菸絲生產的捲菸;

2.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

3.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4.外購已稅護膚護髮品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5.外購已稅珠寶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舉例:某白酒廠外購散裝糧食白酒5000公斤裝瓶後銷售,其外購散裝糧食白酒單價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稅)裝瓶後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價格全部出售,結果該企業,由於不懂此項節稅方法:誤繳的消費稅為(9500×3)×25%=7125元,如果該企業懂得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允許扣除則可節稅4375元(7125-2750)。

九、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節稅策略

根據《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可以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有以下幾個消費品。

1.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菸絲為原料生產的捲菸;

2.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3.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4.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護扶護髮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5.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寶石為原料生產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有些企業由於不瞭解以上委託加工過程中代扣消費稅可以在最終加工銷售繳納消費稅中扣除,而多繳了消費稅。

例如:某首飾廠外購寶石一批,價格10000元,該廠將寶石委託另一寶石廠磨製後收回,共支付加工費7000元,對方代扣消費稅1888.89元,然後該廠又進行鑽眼等深加工後出售,共取得銷售款60000元,結果該廠繳納了消費稅:

60000×19%=6000(元)

如果該廠瞭解對方代扣消費稅可以扣除,那麼廠實際只需繳納:(6000-1888.89)=411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