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範文城>行業範本>合同>

【精品】處理合同四篇

合同 閱讀(1.16W)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處理合同4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品】處理合同四篇

處理合同 篇1

委託方:

受託方:

為防治危險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當事雙方協商後就危險廢物代處置事宜達成如下約定:

一、委託方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委託給受託方進行代處置,本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為: 廢包裝桶90004149、廢抹布90004149、廢油渣90025212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託期限: 壹 年,有 20xx 年 1月 4日至 20xx 年1 月 3 日止

三、處置費用: 桶裝及半固態4000元/噸、固態3000元/噸(不含運費)。

四、處置費的支付方式:委託方應根據危險廢物的數量先行支付處置費。對分批支付處置費的,委託方應提前 / 天通知受託方需處置的危險廢物數量並支付處置費,受託方應當在收到處置費後 / 天內對委託方的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對一次性支付處置費的受託方在收到處置費後,按委託方的通知,受託方在一週之內完成處置。

五、先行支付的處置費與需處置的危險廢物數量不一致的,應以過磅的廢物數量為準支付處置費。危險廢物的數量即為危險廢物的重量,包括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危險廢物的包裝物重量。

六、委託方對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廢物的不同性質進行分類貯存,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汙染和損失。

七、委託方應如實告知受託方危險廢物的性質,並對應裝入容器的危險廢物置於容器中,否則受託方有權拒絕處置,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害後果由委託方承擔。

八、危險廢物的風險轉移:危險廢物交付給受託方之前的風險由委託方承擔,如實告知給受託方後的風險由受託方承擔。但委託方對不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和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在處置過程中給受託方造成損失的,由受託方承擔賠償責任。

九、委託方、受託方共同承擔危險廢物轉移聯絡的填報手續。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壹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委託方和受託方各執一份。

十二、備註:受託方(危險廢物專用車輛)運送。

委託方(代表): 受託方(代表):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處理合同 篇2

一.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二.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並應將試用期更改為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

處理合同 篇3

李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將李某的一間店面房屋出租給王某開飯店,為期一年。王某在飯店經營期間對房屋進行一定的裝修,李某亦未提出異議。由於合同對一般裝修物的處理未作明確約定,合同期滿後,雙方因裝修物的補償問題發生爭執,起訴至法院。

該案在審理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案王某對房屋的裝修可視為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此行為並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慮投資回報率而投入大量裝修,其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王某無權要求李某對其進行補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應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理由是合同對房屋出租後的用途有明確約定,李某應當知道開設飯店需進行必要裝修,且李某在王某裝修時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王某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故李某應對王某做出補償,但補償數額應不超過該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對裝修物的性質先進行一下探討。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於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

裝修系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後,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這裡要區分添附行為系善意行為還是惡意行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係結束後,仍然存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一般裝修問題的處理雖未作明確約定,但合同簽訂後,王某對房屋進行裝修的過程中,李某既未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默許,符合第一個前提。其次房屋經過裝修後,價值有所增加,由於裝修物附合於房屋,兩者不可拆分,租賃合同終止後李某即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故李某應當補償王某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筆者認為本案兩種分歧意見所適用的法律實際並無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並無規定,故不能適用本案。對裝修物補償問題的法律適用,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即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本著最大限度發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判令李某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

處理合同 篇4

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當得利);

B.不同意利用的:①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享有所有權);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當得利);

B.不同意利用的,將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

A.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①可由承租人拆除;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B.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②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③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④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三、房屋租賃期間屆滿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

A.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①可由承租人拆除;

②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B.形成附合物的:

①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

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綜上所述,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另有約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裝飾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