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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精選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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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1

各繳費單位(個人):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精選8篇

為妥善解決社會保險欠費問題,用人單位(個人)凡在x年12月31日前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x年6月30日前欠費的,不予核定加收滯納金;經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將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x年7月1日後產生的欠費,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通告!

諮詢電話:

xx市地方税務局

xx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x年七月二十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2

x年10月28日之後離職的xx市xx區環衞合同工,請在x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xx市xx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局307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金補繳手續,逾期辦理者,則視為自動放棄補繳,將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放棄補繳的環衞合同工自行承擔因放棄辦理補繳社會保險產生的不利後果、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

為便捷、高效開展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工作,凡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的員工,請在來局辦理補繳手續前,與工作人員聯繫、諮詢補繳的相關具體事項。

xx市xx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局地址:xx市xx區曲塘路70號

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工作人員:

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辦公電話:

特此通告!

  xx市xx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局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3

xxxx年10月28日之後離職的xx市xx區環衞合同工,請在xxxx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xx市xx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局307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金補繳手續,逾期辦理者,則視為自動放棄補繳,將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放棄補繳的環衞合同工自行承擔因放棄辦理補繳社會保險產生的不利後果、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

為便捷、高效開展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工作,凡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的員工,請在來局辦理補繳手續前,與工作人員聯繫、諮詢補繳的相關具體事項。

xx市xx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局地址:xx市xx區曲塘路70號

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工作人員:xxxxx

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辦公電話:xxxxxxxxxxxx

特此通告

  xx市xx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局

  xxxx年x月xx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4

參加省直社會保險統籌各單位、靈活就業人員:

根據《關於公佈社會保險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粵人社函[]2861號),社保年度省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的規定自x年7月1日執行生效,對之前7、8、9月份按照舊基數預申報繳納的單位及個人,現將上下限差額補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額補繳僅允許門前申報,需對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調整而進行差額補繳的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請參照差額補繳省直社保費繳納程序,填寫相關表證單書,自行前來我局徵收前台進行申報繳納;非廣州地區的繳費單位(不含靈活就業個人),請在所屬地市地税部門補繳。

二、請將本次7、8、9月份的`基數上下限差額補繳與其他月份及其他類型的差額補繳區分申報,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數差額補繳的最後期限的x年12月31日,請需要補繳的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務必在這期間完成相關補繳工作。

特此通知。

  xx省地方税務局直屬税務分局

  x年12月2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5

各繳費單位(個人):

為妥善解決社會保險欠費問題,用人單位(個人)凡在xxxx年12月31日前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xxxx年6月30日前欠費的,不予核定加收滯納金;經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將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xxxx年7月1日後產生的欠費,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通告!

諮詢電話:xxxxxxxxxxx

  xx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xxx年七月二十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6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公佈20xx社會保險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粵人社函〔20xx〕2861號)要求,從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從2408元調整為2906元。所屬期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於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數計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應補繳差額,現就有關補繳事項明確如下:

一、須補繳差額的繳費單位(人)應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請補繳,在此期限內補繳差額不加收滯納金。

二、原向地方税務部門申報繳費的繳費單位(人),到所屬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申請補繳。

三、原由各級社保部門開具《梅州市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到地税部門繳費的繳費人,按原途徑到相應社保部門申請補繳。

特此通告

諮詢電話:xxxxxxx(市地税局)xxxxxxxxxx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務局xx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7

參加省直社會保險統籌各單位、靈活就業人員:

根據《關於公佈xxxx社會保險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粵人社函[xxxx]2861號),xxxx社保年度省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的規定自xxxx年7月1日執行生效,對之前7、8、9月份按照舊基數預申報繳納的單位及個人,現將上下限差額補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額補繳僅允許門前申報,需對xxx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調整而進行差額補繳的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請參照差額補繳省直社保費繳納程序,填寫相關表證單書,自行前來我局徵收前台進行申報繳納;非廣州地區的繳費單位(不含靈活就業個人),請在所屬地市地税部門補繳。

二、請將本次7、8、9月份的基數上下限差額補繳與其他月份及其他類型的差額補繳區分申報,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數差額補繳的最後期限的xxxx年12月31日,請需要補繳的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務必在這期間完成相關補繳工作。

特此通知。

xx省地方税務局直屬税務分局

  xxxx年12月2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8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自治區有關規定,現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裁定,或經人民法院判決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應依據判決或裁定辦理。

二、對已審核確認的欠費單位申請補繳時,社保經辦機構應認真進行核查,由參保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人數10人(含10人)以下,連續欠費六個月、累計欠費不足一年的,由各區(縣)社保分局審核辦理;人數10人以上或連續欠費超過六個月、累計欠費一年以上的由各區(縣)社保分局簽署審核意見,報市社保局審批。長期欠費户及欠費100萬元以上的欠費大户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時,由區(縣)社保分局提出意見,提交市社保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

三、區(縣)社保分局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或市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開具的《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從下達通知書或報告書當月起辦理社保登記和正常繳費申報手續。凡新參保單位及個人應從註冊登記當月起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基數調整業務時,須填寫《參保人員繳費基數調整申報表》,並提交書面申請。本年度繳費基數調整由區(縣)社保分局審核確認;上年度繳費基數調整由市社保局審批;法院判決或勞動保障仲裁委員會裁定涉及其它年度補基數業務的,各區(縣)社保分局依據判決書或裁定書辦理。

五、參保職工調動因組織原因間斷繳費的,申請補繳時,應提供調函證明材料和工資發放憑證,到所在區(縣)社保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手續。

六、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處理程序

(一)養老保險補繳

1、國有單位職工(含大集體身份)因各種原因脱離原單位自謀職業的人員,申請補繳建立個人帳户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該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和本人檔案,按新勞社養字[20xx]84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批,各區(縣)社保分局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補繳。對參保職工要求補繳個人賬户中斷繳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其國有身份後按規定給予辦理補費手續。

2、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可按《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自行聘用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通知》(新勞社養字[20xx]1號)的規定,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3、由於社保信息系統程序原因導致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間斷繳費的,由區(縣)社保分局提出處理意見,經市社保局審批後方可辦理補費。

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或其它退役軍人要求補繳養老保險費,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

(二)失業保險補繳

參保職工按單位費率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時,經本人申請可補繳中斷期間的失業保險費;按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的,不予辦理失業保險補費業務。

(二)醫療保險補繳

1、參保職工由於辦理退休手續,未能及時按退休人員類別辦理增人繳費手續的,由參保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縣)社保分局審核後,方可辦理。

2、按個體靈活就業身份辦理續保的人員,間斷繳費2個月以內的(含2個月),可按《烏魯木齊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烏政辦[20xx]xx7號)的規定,辦理醫療保險補費,補繳費入帳後方可恢復其醫療保險待遇。

3、參保單位新增人員應從正常繳費月開始計算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工傷保險補繳

參保單位因漏報、少報等原因未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相關規定不允許辦理補費手續,期間職工因工傷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四)生育保險補繳

參保單位因漏報、少報等原因未及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不允許其辦理補費手續,期間職工因生育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烏魯木齊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二零xx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