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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

績效考核 閲讀(1.34W)

為保證事情或工作高起點、高質量、高水平開展,我們需要提前開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屬於計劃類文書的一種。那麼問題來了,方案應該怎麼寫?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公共交通行業監管機制,規範公交企業經營行為,提高公交運營服務水平,進一步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温州市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泰順縣20xx年度城鄉公交一體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試行)》(泰城交辦〔20xx〕2號)以及有關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泰順縣公交運營服務質量考核是對城鄉公交、城關公交運營企業提供營運服務質量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方案僅適用在泰順縣範圍內從事城鄉公交、城關公交經營的温州交運集團泰順有限公司。

第四條 由縣府辦牽頭組織交通、財政、教育、公安交警等相關部門單位成立泰順縣公交運營服務質量考核審核小組(簡稱審核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分配、指導項目績效考核;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項目績效考核、提出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縣教育部門負責推進學生交通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縣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公交運營安全工作監督指導;運營企業負責有關資料的收集上報,並對上報的數據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考核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或影響考核實施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 考核內容、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 服務質量考核內容包括營運車輛、營運線路、營運服務、滿意度和投訴處理、安全行車等六個部分。

第七條 服務質量考核中的投訴處理、安全行車等部分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考核,營運車輛、營運線路、服務規範、滿意度等部分由鄉鎮進行測評,由審核組確定測評結果。

第八條 服務質量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見附件。

第三章 考核結果

第九條 公交運營服務質量考核實行計分制,以泰順縣城關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評分與泰順縣城鄉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評分的平均數計,總分為1000分。考核結果按照分值劃分五個等級(分別用A級、B級、C級、D級、E級表示)。得分在900分(含)以上為A級;得分在800分(含)至900分之間為B級;得分在700分(含)至800分之間為C級;得分在600分(含)至700分之間為D級;得分在500分(含)至600分之間為E級。

(一) 年度考核為A級,全額享受運營虧損財政兜底補貼,同時給予50萬元的服務貢獻獎勵。

(二) 年度考核為B級,按98%享受運營虧損財政兜底補貼,同時給予40萬元的服務貢獻獎勵。

(三) 年度考核為C級,按95%享受運營虧損財政兜底補貼,同時給予25萬元的服務貢獻獎勵。

(四) 年度考核為D級,按90%享受運營虧損財政兜底補貼,同時給予10萬元的服務貢獻獎勵。

(五)年度考核為E級,按85%享受運營虧損財政兜底補貼,不享受服務貢獻獎勵。

在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運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為E級:

(一)考核前對公交企業經營條件審查不合格的:

經營條件的審查按《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

(二)公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擅自停運、堵站、集訪等影響行業、社會穩定行為並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

前項所稱的嚴重社會後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大面積旅客積壓滯留的,正常辦公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的,發生羣訪的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被處以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提供虛假服務質量信息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報送服務質量考核檔案的,或者未按規定報送服務質量考核自評材料,致使考核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發生一次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同等以上責任)(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為準);

(七)服務質量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第十條 考核結果應當建立通報告知制度和預警機制。公交企業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一條 公交企業應當將考核結果與管理人員、一線從業人員的業績考核和薪酬待遇相掛鈎,建立獎罰分明的激勵機制。

第十二條 公交企業應當針對考核中被扣分的內容項目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和時限,並在考核結果公佈10日內書面上報縣交通運輸局。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條 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嚴重失職或利用職權謀取利益的,由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公交企業應根據考核辦法的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管理,落實措施,確保工作的完成,並自覺自覺服從、接受和配合考核工作,按規定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公交企業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考核結果視為不合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條 本方案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2

為規範我市公交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公交企業”)運營成本的核定,激勵公交企業加強運營管理、提質增效,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財建〔20xx〕34號)、《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則

(一)目的作用

為實施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制度,科學核定公交企業運營成本和政府購買公交服務資金規模,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計入規制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相關性原則。計入規制成本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運營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

3.合理性原則。計入規制成本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客觀反映公交企業運營服務正常需要,並按照科學方法與標準合理核定。影響成本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4.激勵性原則。成本規制應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鼓勵公交企業在保障運營安全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主動節約成本,不斷提高運營效率。

5.精細化原則。成本規制應在現有條件下加強科學化、精細化核定,並隨着公交企業經營管理與財務管理規範化程度的提升不斷完善。

(三)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符合《貴陽市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管理辦法》界定的公交企業。

二、公交企業運營成本構成

公交企業運營成本由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以及執行國家政策產生的成本構成。

(一)直接運營成本

直接運營成本是指公交企業執行運營計劃所發生的與運營服務直接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包括職工薪酬、能耗費、固定資產折舊、保修費、輪胎費、租賃費、保險費、事故損失費、安全生產費、其他直接運營費等。

1.職工薪酬。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費等支出和勞務費。職工工資是指公交企業所有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貨幣性收入;福利及社會保險費是指公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規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勞務費指公交企業採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向勞務公司支付的勞務費。

2.能耗費。是指公交企業運營車輛在運營服務過程中消耗的天然氣、電力費等動力支出。

3.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客運服務所需運營車輛、場站、車間、行政用房的折舊。

4.維修費。是指公交企業為提供客運服務發生的零配件材料費、潤料費和維修輔助材料費等運營車輛及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及大修費用等。

5.輪胎費。是指公交企業為提供客運服務發生的輪胎更新和修補等費用。

6.租賃費。是指公交企業以租賃形式租入運營車輛、場站以及其他與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直接相關的設施設備等所支付的租賃費用。

7.保險費。是指公交企業為運營車輛購買的交強險、商業險及企業購買的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險種的支出。

8.事故損失費。是指運營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賠償給損失人員在扣除保險公司賠付以及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支付的賠款後的淨支出。

9.安全生產費。是指公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並專門用於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及運營車輛附屬安全設備等完善和改進企業運營安全生產條件的支出,包括定位裝置費用、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費、安全防護用品、檢查評估諮詢和標準化建設費、設施和設備檢測檢驗費等。

10.其他直接運營費。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客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點鈔服務費、場站設施維護費(含特種設備維修費)、場站水電費、站牌、投幣箱維護費、保潔費、勞動保護費、無形資產攤銷、安保服務費等。

(二)期間費用

期間費用指公交企業為組織和管理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

1.管理費用。是指公交企業為提供客運服務所間接支出的費用,包括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支出的辦公費、取暖費、差旅費、水電費、會議費、公務車費用、勞衞消防費、低值易耗品攤銷、業務招待費等。

2.財務費用。是指公交企業為提供客運服務所籌集資金髮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淨支出、金融機構手續費、匯兑淨損失等。

(三)執行國家政策成本

執行國家政策產生的必要支出指公交企業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產生的必要支出。包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黨組織工作經費。

(四)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業提供公交客運服務產生的税金及附加費。

(五)不納入規制範圍的支出

以下費用不計入規制成本。

1.由政府投資或社會無償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不計入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自主提前報廢和處置淨損失不計入固定資產折舊。

2.公交企業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

3.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支出。

4.公益性捐贈支出。

5.公益性廣告、宣傳支出。

6.與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無關的費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三、公交企業運營成本核定方法

(一)職工薪酬的核定

職工薪酬按照職工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費、勞務費分別核定。

1職工工資核定

職工工資按照駕駛員工資和其他人員工資分別核定。

(1)駕駛員工資上限

規制駕駛員工資上限,不超過上限部分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駕駛員工資總額上限=核定駕駛員人車比×規制年度平均運營車輛數×駕駛員平均工資水平

其中:

核定駕駛員人車比暫定1.9人/輛;

駕駛員年平均工資水平取規制年度上一年貴陽市全部職工平均工資的120%。

(2)其他人員工資上限

其他人員工資總額以20xx年實際發放數為基數核定。

2.福利及社會保險費核定

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按照規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資總額及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企業繳納比例據實核定。

住房公積金按照不超過規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資總額的12%據實核定。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不超過規制年度上一年核定職工工資總額的14%、2%、25%據實核定。

3.規制年度職工薪酬總額小於核定職工薪酬總額的,據實核定;職工薪酬總額大於核定職工薪酬總額的,按照核定職工薪酬總額核定。其中,駕駛員人均薪酬水平不得低於規制年度上一年貴陽市全部職工平均工資。

4.勞務費核定

在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不超過國家相關規定,且人均勞務費不超過規制年度上一年貴陽市全部職工平均工資100%的前提下,按社會保障部門、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繳納的單位部份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相關納入勞務費管理的勞務費用,據實核定。

(二)能耗費的核定

1.能耗費根據運營車輛能耗類型、核定運營里程及單價進行核定。計算公式為:

能耗費=天然氣消耗費+新能源能耗費

2.天然氣消耗費核定

天然氣消耗費在不超過規制上限範圍內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計算公式為

天然氣消耗費上限=天然氣百公里消耗標準×天然氣車輛核定運營總里程/100×天然氣單價

式中:

天然氣百公里消耗標準暫定50立方米/百公里;

天然氣單價取公交企業規制年度採購天然氣的實際單價平均值,採購單價不應超過市場平均價格水平。

3.新能源車能耗費核定

新能源車消耗的天然氣費和電力費據實核定。

(三)固定資產折舊核定

公交企業按照國家和貴州省相關規定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殘值率計提的折舊費據實核定,其中運營車輛折舊年限應為8年。

(四)維修費核定

維修費在不超過規制上限範圍內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計算公式為:

核定保修費上限=保修費標準×核定運營總里程/1000

式中:

保修費標準暫定為262元/千公里。

(五)輪胎費核定

輪胎費在不超過規制上限範圍內據實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計算公式為:

核定輪胎費=千公里輪胎費標準×核定運營總里程/1000

式中:

千公里輪胎費標準暫定為76元/千公里。

(六)租賃費核定

租賃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及費用據實核定。

(七)保險費、事故損失費核定

公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的交強險、商業險等保險費據實核定。

責任事故損失費以1700萬元/年為上限據實核定。

(八)安全生產費的核定

在公交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15%之內,對符合規定支出範圍的安全生產費據實核定。

(九)其他直接運營費的核定

其他直接運營費用按不超過550元/千公里據實核定。

(十)管理費用的核定

管理費用按不超過2100萬元/年據實核定。

(十一)財務費用的核定

財務費用按照公交企業客運服務相關的實際貸款數額及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支出進行核定。銀行貸款利息不得高於市國資委設定的利率上限。

(十二)執行國家政策成本的核定

公交企業按照國家、貴州省有關政策要求計提和支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黨組織工作經費據實核定。

(十三)税金及附加的核定

公交企業提供公交客運服務產生的税金及附加費據實核定。

四、工作流程

(一)公交企業於規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按照本方案,根據年度財務審計核實的財務數據形成運營成本自查報告,並對每項信息説明對應數據來源,供有關部門核實。公交企業隨自查報告同時提供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年度財務綜合報表、運營生產報表、人員、車輛台賬。

(二)市交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於規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組織第三方機構對規制年度公交企業運營成本進行審計與核定,於5月底前形成運營成本規制報告。

五、附則

(一)公交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類準確記錄本方案中要求的各項成本費用和其他數據。

(二)本方案由市交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方案由市交委負責解釋,涉及其它部門法定職責及相關政策制度的內容由其負責解釋。

(三)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公共交通企業成本規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築府辦發〔20xx〕4號)同時廢止。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城市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建立健全公交企業服務質量、績效評價和考核激勵機制,不斷提升公交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貴陽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運營服務質量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以乘客體驗為導向,將乘客乘車體驗和滿意度作為重要考核內容,促進公交企業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二)客觀公正。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及標準,公平考核、公正評價,考核結果公開透明。

(三)雙向激勵。考核結果以“正向+逆向”方式與政府購買公交服務資金掛鈎,促進公交企業提質增效。

第二章 考核組織

第三條運營服務質量績效考核採用日常考核、乘客滿意度測評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日常考核工作由市交委負責實施;乘客滿意度測評由市交委委託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年終考核工作由市交委牽頭,組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部門聯合考核。

第四條考核對象為符合《貴陽市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的公交運營企業。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五條日常考核每年開展2次,考核時間不固定,2次考核間隔不少於4個月。市交委以抽查方式檢查車輛運營情況、重點場站管理、企業運營管理等內容,並評定日常考核結果。日常考核評價內容和方法見“公交運營服務日常考核評分表”(附件1)。

計算方法:日常考核分值=∑單份日常考核評分表得分日常考核評分表總份數

抽查線路車輛根據公眾對各公交線路投訴建議及線路總體佈局情況進行抽查。每次抽查的線路數不少於運營線路總數的5%,抽查線路車輛不少於線路配車數的5%。其中:車輛設施配備、服務標識、車容車貌、廣告發布、行車服務、運營安全為抽查車輛考核項目,抽查時符合要求得滿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運營管理、場站管理、企業自查、事故考核為綜合考核項目,不符合要求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第六條乘客滿意度測評每年1次,採取網絡投票、熱線電話接聽、現場問卷調查等形式開展,測評人數不少於市區人口的萬分之三。乘客滿意度調查使用“公交乘客滿意度調查表”(附件2)

計算方法:乘客滿意度=∑單份有效調查問卷得分有效調查問卷總份數:100%,其中:

單份調查間卷得分=∑(單項調查內容得分×調查內容權重)

單份調查問卷計算方法:每項調查內容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優秀為10分,良好為8分,合格為6分,不合格為0分,單份調查問卷得分為各項調查內容得分與權重的乘積之和,滿分為100分。

調查內容權重:候車時間長度2.0,換乘便捷度2.0,服務態度1.5,出行信息服務1.5,乘車舒適度10,候車環境1.0,車內衞生環境1.0。

第七條年終考核於次年一季度實施。公交企業在1月底前向市交委提交年度考核自查報告,報告包括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落實社會責任情況、存在的問題、來年工作計劃等內容。

市交委於2月中旬就相關指標完成情況組織考核成員單位審核確認,並對照線路運營計劃、目標責任書、企業安全服務管理標準,採取檢查公交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和查閲相關台賬等方式對各項考核指標的計算過程、基礎數據等進行實地查驗。

年終考核評分使用“貴陽市公交運營服務年終考核評分表”(見附件3)

第八條年度考核成績根據日常考核成績、第三方乘客滿意度測評成績和年終考核成績,分別按照30%、35%和35%的權重進行加總計算。

計算公式:運營服務績效考核成績=日常考核成績×30%+乘客滿意度測評成績×35%+年終考核成績×35%

第九條考核結束後,市交委結合企業日常考核、乘客滿意度調查及年終考核結果,綜合評定年度績效考核成績,並在3月底前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條績效考核報告呈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交委向各成員單位及公交企業通報。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一條服務質量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考核等次。

(一)考核總分值90分(含)以上為優秀;

(二)考核總分值75分(含)—90分為良好;

(三)考核總分值60分(含)—75分為合格;

(四)考核總分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時,額外獎勵企業500萬元;考核結果為良好等次時,額外獎勵企業300萬元;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時,不給予企業額外獎勵,不合格等次的扣減企業當年政府購買公交運營服務資金1000萬元,並由市交通集團對公交企業領導班子行政問責和經濟處罰。考核年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同責以上)的,額外獎勵減半;發生特大交通事故(同責以上)的,不予發放額外獎勵。

第十三條考核結果作為市國資委黨委綜合評價公交企業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同時,考核結果也作為市交通集團考核公交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額外獎勵資金由市交委列入政府預算,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將額外獎勵資金與政府購買公交服務資金一併清算。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條公交企業應自覺服從和接受檢查考核,按規定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對在考核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行為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相應扣減考核分值。

第十六條考核人員在考核工作中嚴重失職、謀取私利等行為,將由所在單位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第三方測評機構在調查過程中出現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行為,應解除委託協議,並追究第三方測評機構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公交企業應加強與運營服務績效考核相關的基礎數據採集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客觀完整記錄並統計考核所需的各項基礎數據,並做到數據完整有效。

第十九條本方案由市交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方案由市交委負責解釋,涉及其它部門法定職責及相關政策制度的內容由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4

為進一步提高公共交通運營服務水平,保持公交行業穩定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xx〕6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晉政辦發〔20xx〕23號)文件精神,依照《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原則

(一)公交運營補貼費用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的原則;

(二)公共交通可持續發展,政策資金支持原則;

(三)財政補貼與公交服務質量考核相結合原則;

(四)公交企業集約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五)科學劃分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的原則。

二、補貼範圍

1.市區公交企業運營的城市公交、城際公交、旅遊公交由市級財政補貼。

2.各縣(市)運營的“城市、城際、城鄉、旅遊、鎮村”公交由屬地縣(市)財政補貼。

三、補貼方式

(一)城市公交

按照“規制成本-規制收入+績效考核獎懲”的方式補貼。

1.規制成本

①人工費:含城市公交企業管理人員、駕駛員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費、住房公積金及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建立駕駛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以上年度駕駛員年人均工資為基數,與當地同行業職工工資增長額保持同步。

嚴格控制非公交駕駛員的工資增長,逐年壓縮非生產性人員數量。在目前工勤管理人員人車比1:1基礎上,利用3年時間達到0.5:1。超出規定比例的人員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②折舊費:用於支付城市公交購車費用(含購車利息),不得挪作它用。經市政府批准購置的城市公交車輛按8年計提折舊費。車輛報廢按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需提前報廢車輛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剩餘折舊費一次性計入當年補貼。

③能耗費:純電動公交車運營產生的能耗費用。按高峯、低谷和平時段的實際平均值核定。以車輛類型核定每百公里耗電:8米車耗電量63度;10米車耗電量73度;12米車耗電量83度。能耗費用超出部分由企業自行承擔。

④車輛修理及輪胎消耗費:城市公交車保養維修和輪胎更新費用。車齡3年以下,當年費用不得高於上年度費用的10%,車齡3年以上8年以下,當年費用不得高於上年度費用的15%,超出部分由企業自行承擔。

⑤保險費:含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客運乘運人責任險。事故賠償超出保險賠償之外的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⑥安全費:車輛安裝的定位裝置、配備維護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應急演練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費。

⑦場站租賃及維護費:保障城市公交企業正常運行產生的場

地租賃及維護費(含用水、用電、取暖費)。

⑧信息化系統維護費:城市公交車輛、站點安裝的網絡信息設備,企業管理調度建設的信息平台及網絡系統維護費。

⑨車輛審驗費:城市公交車輛上牌及年度審驗費。

⑩企業提供城市公交服務依法繳納的税金。

2.規制收入

城市公交運營車輛產生的投幣、微信、支付寶、IC卡等電子刷卡收入。國家及省、市、縣下達的相關補貼補助資金收入。利用場站及車輛產生的廣告、包租車輛、出租場站等固定資產的收入。

3.績效考核獎懲調節

①為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服務水平,將公交企業廣告、包車、場站及房屋出租收入總額設為獎勵基金,以20xx年為基數,20xx年及20xx年兩年以年遞增50%下達目標值,20xx年至20xx年的目標值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另行明確,完成目標值且考核優秀的按獎勵基金增值部分的50%進行獎勵;完成目標值且考核合格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20%給予獎勵;未完成目標值的不予以獎勵,且從年度補貼資金中扣除未完成差額。考核不合格的從年度補貼資金中扣除5%。獎勵資金不列入規制收入。

②能耗費、車輛修理及輪胎消耗費、保險費、場站租賃及維護費和上年度支出相比,節約的費用按照企業留70%、上繳財政30%的比例分配。企業節約成本費用不計入規制收入。

(二)城際公交、旅遊公交

市區發往各縣(市)的城際公交和旅遊公交按照原核定客運班線票價與現行政府指定票價差額乘以實際載客數的方式補貼。

(三)不得計入補貼的費用

1.購置、建造與公交運營無關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支出。

2.固定資產盈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3.對外投資支出。

4.贊助、捐贈支出。

5.罰款、滯納金、違約金。

6.城際、旅遊公交除票價差額以外的其它費用。

四、公交車輛購置

1.城市公交、旅遊公交、城際公交車輛經市交通、財政部門審核,市政府批准後由企業融資購置。

2.城市公交車購置以8年計提折舊費的方式償還購車費用。旅遊、城際公交車購置資金由企業自行承擔。

五、補貼程序及審計清算

按照企業編制預算、主管單位審核並報財政部門列入當年預算的程序進行,每季度預撥年度預算總額的25%。次年初,交通部門委託審計機構對公交企業上年度補貼資金進行審計,並會同財政、工信等部門對公交企業進行績效考核。財政部門對審計報告和績效考核結果審核後進行年度清算。

六、監督管理

(一)加強日常運營管理。交通部門要適時對公交企業運營狀況進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適時對補貼資金使用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適時對補貼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二)加強智慧交通信息化管理。交通部門要督促公交企業運用大數據精準分析客流,調整運力結構,適時優化線路,提升服務水平。

(三)嚴格履行股東職權。山西汽運集團晉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晉城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要按照《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對公交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和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監督管理。

(四)公交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形予以暫緩、扣減、停止撥付財政補貼資金,直至取消財政補貼資格:

1.報送不實或虛假補貼申報材料。

2.運營服務績效考核不達標。

3.不服從政府調度指令。

4.有重大交通責任事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七、附則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之前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20xx年6月舊辦法失效後到本方案生效前的補貼事宜參照本方案執行。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5

為加強公交企業監督管理,保障財政補貼資金有效落實,結合《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晉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辦法》等相關文件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適用於晉城市主城區範圍內的公交企業。考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每年度為一個考核週期。

一、設立考核機構

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人員組成考核組,組長由市交通運輸局分管領導擔任。考核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綜合運輸管理科,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科室負責人擔任,具體負責公交企業年度考核工作。

主要工作職責:

1.制定、修改本考核辦法;

2.設定年度考核目標值;

3.組織開展考核工作;

4.組織開展年度公交企業滿意度調查工作;

5.公示考核結果並報送有關部門。

二、設置考核指標

1.公交企業績效考核內容:由設施與服務、安全與穩定、運營效率、行業處罰、任務落實、企業創收6部分17個指標組成。重點考核公交企業在運行質量和社會效益、資金運營效率及投入合理性、承擔部分政府指令性工作計劃和任務落實情況。

2.考核指標採用百分制,總分為100分。績效考核體系及指標取值按照年度滾動調整與優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1.考核工作辦公室每年初設置調整考核目標值,向公交企業下達考核方案。

2.考核工作組每年底組織開展年度公交企業滿意度調查工作,對公交企業進行考核評分,提出意見並由參加考核工作的人員簽字確認。

3.考核工作辦公室將考核結果及意見上報考核組組長進行審核,形成考核結果。

4.考核工作辦公室自考核結果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被考核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交企業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考核工作辦公室申請按本方案的有關規定重新考核。不予重新考核的,考核工作辦公室應當書面向公交企業説明理由。

5.考核結果抄送市財政局、市工信局等相關部門,作為預撥公交企業運營補貼的重要依據。

四、考核結果運用

1.根據年度考核得分,將公交企業運行績效劃分為優秀(考核得分≥85分)、合格(65分≤考核得分<85分)及不合格(考核得分<65分)三個等次。完成目標值且考核優秀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50%進行獎勵;完成目標值且考核合格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20%給予獎勵;未完成非主營業收入目標值的不予以獎勵,且從年度補貼資金中扣除未完成差額。考核不合格的直接扣除年度補貼資金總額的5%。

2.公交企業可將考核結果作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營管理層及其報酬事項的重要依據之一。

3.公交企業應針對考核中被扣分的項目提出具體整改措施並及時整改。

五、監督管理

1.考核人員在考核過程中徇私舞弊的,由考核組取消其考核資格,並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在考核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依法處理。

2.被考核單位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考核結果視為不合格;有其他違法行為尚未受到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3.本方案由考核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6

為加強我市公共汽電車行業(以下簡稱“公交行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全面提升公交行業運營服務質量,促進城市公交客運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xx〕64號)、《濟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xx年第5號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範》(GB/T 22484-20xx)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主體及責任分工

(一)本方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客運企業的服務質量考核。

(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交行業服務質量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公交企業的服務質量考核,組織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各區公交企業的考核工作,指導各縣公交企業的考核工作。

二、指導原則

濟南市公交客運運營服務質量考核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原則。參與實施公交監督考核評價工作的人員應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統一標準,嚴格考評,透明運作。

(二)分類考核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根據企業功能定位、發展階段、企業管理等個性化特點,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分別設置考核指標和權重,分類定責考核。

(三)對標考核原則。突出發展質量和效益,引導企業與同行業優秀企業進行對標,提升企業的服務質量水平。

三、考核內容

(一)考核準備

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10月份公佈次年的年度服務質量考核方案,內容包括考核主體、人員構成、工作安排、成果形式、報送時限等,並及時通知被考核企業。

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開展服務質量考核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技術服務。委託提供技術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與委託單位和被考核對象均無隸屬關係或利害關係,能夠客觀公正地開展考核工作;

3、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4、熟悉公交行業,有從事社會調查的經驗;

5、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方機構直接參與服務質量考核工作的人員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所在單位與委託單位、被考核單位均無隸屬關係或利害關係;

2、近3年內與被考核單位無聘用關係;

3、不存在可能妨礙考核工作客觀公正的其他情形。

在考核週期內,因被考核單位改制重組、發生產權變動、承擔政策性業務,或因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衞生事件、國家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對考核數據產生重大影響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適當調整考核指標、考核標準。

(二)考核指標

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考核分為運營服務指標、行業管理指標、乘客滿意度指標三大類,分別以百分制賦分,按權重摺合後計總分,總分為100分。三類指標權重為:運營服務指標占50%、行業管理指標占30%、乘客滿意度指標占20%。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考核計算公式為:

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總分(滿分100分)=4個季度的運營服務指標考核平均分×50% + 行業管理指標考核得分×30% + 2次乘客滿意度指標考核得分的平均分×20%

因加分造成考核總分高於100分時,視為考核總分100分。

季度考核在次季度的第一個月完成,其中第四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時進行。

季度考核得分=該季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得分+該季度專項檢查考核得分。

1、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具體標準見附件1。其中因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衞生事件、道路維修、國家和地區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發車時間不正點應視為正點。

2、專項檢查考核。根據公眾對各條線路投訴建議及線路總體佈局情況進行車輛抽查,每次抽查5%—10%的公交運營線路(運營單位線路少的可適當增加比例),每條線路檢查2—3輛車。抽查車輛考核的平均值為專項考核得分。具體標準見附件2。

行業管理指標的年度考核在次年1-2月份進行,具體標準見附件3。乘客滿意度考核每年度進行2次考核,考核週期分別為1月-6月、7月-12月,兩次考核間隔不小於3個月,單份調查問卷得分為各項調查內容得分與權重乘積之和,滿分為100分。乘客滿意度各項調查內容、權重詳見附件4。

被考核單位應自覺服從和接受考核,積極配合考核工作,按規定要求提供數據和資料,考核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扣除相應分數。考核結果分別由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負責考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映,由上述主管部門對反映情況及時處理。

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考核工作中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或侵犯公交企業合法權益;違反有關規定的,嚴格追究其行政責任。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在考核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考核指標及標準

(一)運營服務指標

1.計劃執行指標

(1)高峯時段出車率

①基礎分20分:低於95%時,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高於95%時,每高於1個百分點加1分。

②考核數據獲取: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季度計劃班次數;由公交企業提供GPS數據或提供數據接口的方式獲得季度實際完成班次數;由考核實施單位以抽查的方式獲取日完成班次數。

(2)高峯時段正點發車率

①基礎分20分:低於95%時,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高於95%時,每高於1個百分點加1分。

②考核數據獲取:由公交企業提供GPS數據或提供數據接口的方式獲取季度發車班次數和正點發車班次數;由考核實施單位以抽查的方式獲取日完成班次數。

2.專項檢查指標

(1)車輛設施:基礎分18分。

①車門性能:基礎分2分,車門破損不得分,啟閉不靈或有自行啟閉現象、密封不良、無防止夾傷乘客的膠條或緩衝裝置的每發現一處扣0.6分,扣完為止。

②車窗玻璃:基礎分2分,玻璃缺損不得分,閉合不嚴、漏水、推拉昇降不靈活每發現一處扣0.4分,扣完為止。

③座椅:基礎分2分,座椅、靠背不全、鬆動、有塵土、積水及油污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扣完為止。

④扶手杆:基礎分1分,扶手杆、拉環、立柱不全或鬆動每發現一處扣0.2分,扣完為止。

⑤燈光照明:基礎分1分,燈光失效、面罩缺失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扣完為止。

⑥線路牌:基礎分2分,頂牌、尾牌、腰牌缺一項扣0.3分,顯示信息與線路不相符扣0.3分,電子線路牌出現故障扣0.3分;車內懸掛線路信息牌,信息內容與運營線路不相符扣0.3分,標有線路臨時加班的車輛不在考核範圍。扣完為止。

⑦車載設備:基礎分2分,投幣機、讀卡機、掃碼付費設備不齊全不得分,出現故障扣0.3分,扣完為止。

⑧車身外觀:基礎分1分,車身外表有不光潔,污跡,出現鏽斑,凹陷脱漆每項扣0.2分,扣完為止。

⑨固定設施:基礎分2分,車廂內未配備滅火器,安全錘或破玻器,缺一項不得分。

⑩便民設施:基礎分1分,未張貼《乘客須知》、“老幼病殘孕專席”、“兒童身高標誌線”標識或車載電視失效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扣完為止。

各類標識、張貼物:基礎分2分。A.未張貼票價信息扣0.4分;B.未張貼“禁止吸煙”、“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等標識扣0.4分;C.車廂內四周車窗和車廂內各處張貼物出現不整齊、破損,不文明、違規張貼物及塗鴉現象的,發現一處扣0.4分;D.在車身規定位置未標明經營者名稱、投訴電話,扣0.4分;E.車門處未張貼危險提示,未設置安全站立標線的扣0.4分。扣完為止。

(2)車廂服務:基礎分14分。

①迎客服務:基礎分2分,發生不禮貌行為,引起乘客不滿的,每發生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②監督投幣:基礎分2分,未監督乘客投幣,或發生逃票現象,每發生一次扣0.3分,扣完為止。

③温馨服務:基礎分2分,未宣傳、動員乘客為特需乘客讓座的,每發生一次扣0.2分,扣完為止。

④文明疏導:基礎分2分,未疏導乘客、吆喝推搡乘客或發生其他不禮貌行為的,每發生一次扣0.2分,扣完為止。

⑤車廂環境:基礎分3分,未達規定的每項扣1分,扣完為止。

⑥安全控制:基礎分3分,未對易燃易爆、危險品進行檢查的,每發生一次扣0.6分,扣完為止。

(3)行車服務:基礎分18分。

①儀容儀表:基礎分1分,未達規定的每項扣0.3分,扣完為止。

②駕駛服務規範:基礎分3分,每發生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③定線定站行駛:基礎分4分,每發生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④有序進站:基礎分3分,每發生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⑤規範停車:基礎分2分,每發生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⑥文明駕駛:基礎分3分,不文明駕駛引起乘車不適的,每發生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⑦規範駕駛:基礎分2分,發現不規範開、關門,不遵守交通法規,未執行安全操作規範的,每發生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4)車輛整潔:基礎分10分。

①車廂衞生:基礎分2分,發現有污垢、污漬等不乾淨整潔現象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扣完為止。

②車身外皮:基礎分2分,發現有髒污現象的,城市公交、區際公交一處扣0.25分,城鄉公交一處扣0.15分,扣完為止。

③線路牌:基礎分1分,發現不乾淨整潔現象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扣完為止。

④玻璃:基礎分1分,發現不清潔現象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扣完為止。

⑤座椅:基礎分1分,發現塵土、水漬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扣完為止。

⑥扶手杆:基礎分1分,發現污漬、積垢、塵土的,每發現一處扣0.25分,扣完為止。

⑦車輛消毒:基礎分2分,發現未進行消毒的,視情扣0-2分,扣完為止。

(二)行業管理指標

1.計劃班次完成率

(1)基礎分20分:低於98%時,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高於98%時,每高於1個百分點加1分。

(2)考核數據獲取: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年度計劃班次數;公交企業提供GPS數據或以數據接口的方式提供年度實際完成班次數。

2.計劃載客里程完成率

(1)基礎分20分:低於98%時,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高於98%時,每高於1個百分點加1分。

(2)考核數據獲取:市交通運輸部門審定年度計劃載客里程;公交企業提供GPS數據或以數據接口的方式提供年度實際載客里程。

3.公交年客運量增長率

(1)基礎分10分:低於2%時,每降低0.5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高於2%時,每高於0.5個百分點加1分。

(2)考核數據獲取:市交通運輸部門審定的年度計劃客運量目標;公交企業提供年度實際客運量。

4.責任事故死亡率

(1)基礎分25分:高於0.04(含)人/百萬車公里時,每增加0.001人/百萬車公里,扣1分,扣完為止;低於0.04(不含)人/百萬車公里時,每減少0.001人/百萬車公里,加1分;發生較大(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事故損失)同等責任以上事故的,不得分。

(2)考核數據獲取:公安交警部門提供同等責任以上事故死亡人數;公交企業提供GPS數據或以數據接口的方式提供年度實際運營里程。

5.百萬人次投訴率

(1)基礎分15分:高於10(含)件/百萬人次時,每增加2件/百萬人次扣1分,扣完為止;低於10(不含)件百萬人次時,每降低2件/百萬人次加1分。

(2)考核數據獲取:確認有責任的12345市民服務熱線的投訴案件數。

6.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

(1)基礎分10分:未完成1次扣2分,扣完為止。

(2)考核數據獲取:市交通運輸部門審定。

(三)乘客滿意度指標

共分七項指標:候車時間、換乘便捷度、司乘人員服務態度、出行信息服務、乘車舒適度、候車環境、車內衞生環境。按照“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一般”、“不滿意”的層級,由社會公眾進行勾選評價。

乘客滿意度調查得分達到80分時,乘客滿意度考核得分為100分;乘客滿意度調查得分高於80分時,每增加2分,乘客滿意度考核得分加1分;乘客滿意度調查得分低於80分時,每降低2分,乘客滿意度考核得分減1分。

五、考核結果運用

(一)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年度考核結果公示期結束後30個工作日將年度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抄送相關部門,為建立與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掛鈎的財政補貼機制提供參考。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作為公交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當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二)公交企業應當將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納入部門和人員日常工作評價與考核體系。

(三)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考核結果確定後7個工作日內將服務質量考核結果及發現的問題通報公交企業,督促其採取針對性整改措施。公交企業接到服務質量考核結果及問題通報後,應當立即組織整改,並在完成整改後向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暫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應當在整改報告中重點説明,明確已採取的管控措施和需要協調的主要內容。

(四)市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佈上一年度服務質量考核結果。

六、考核説明

(一)各區縣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服務質量考核工作。

(二)本方案由市城鄉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三)本方案自20xx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1月31日。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7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和幹部員工隊伍建設,健全科學分類考核評價機制,着力解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盈利性與公益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矛盾,使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自覺為廣大市民提供安全點、優質高效的出行服務,把政府惠民政策落到實處,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有關規定,《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湘潭市市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湘潭市市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xx〕8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監管企業收入分配有關事項的通知》(潭國資〔20xx〕84號)文件要求,結合城市公交企業經營管理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要求及原則

本方案所指績效考核與管理,是指根據市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公交公司的總體要求,通過對考核對象的績效進行考察、核實,以百分制的形式進行綜合評價,作為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薪酬計發的依據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考核原則。按照科學發展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服務水平的要求,依法考核公司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三)社會效益為主兼顧經濟效益原則。公交企業屬公共服務類企業,主要以確保城市正常運行和穩定、實現社會效益為目標,同時兼顧企業經濟效益。

二、考核對象和範圍

指符合相關程序任命的公交企業負責人。

三、考核的組織

根據市委、政府的統一佈置,由市國資委會同市交通運輸局,統一組織分項進行考核。市交通運輸局和企業簽定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並報市國資委備案後,下達考核指標,明確權責,確立考核與獎懲辦法,並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分季度、半年度進行督查,年終考核獎懲兑現。

四、考核內容

(一)經濟指標

1、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後的國家所有者權益/考核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

指存在盈利和盈利前景的企業,客觀因素根據國務院國資委9號令規定審核確定。

2、年度控虧:公交企業通過政府補貼在一定期間不能彌補虧損,採取該指標。

3、其他經濟指標:由市交通運輸局按公司實際情況確定。

(二)社會滿意度評價指標

1、公眾滿意度。根據服務投訴情況和隨機調查結果確定。

2、員工滿意度。反映企業工資收入、工作環境、民主管理、獎懲機制等各方面的情況。

(三)服務質量指標

1、特許經營管理規範

2、駕駛員服務規範

3、營運車輛整潔規範

4、營運秩序規範

5、線路、站點站牌設置規範

6、服務投訴規範

7、其他規範

(四)綜合評價指標

指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自身建設、計劃生育、企業維穩及企業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的貫徹落實等方面的綜合考評。

五、考核方法

根據企業各自不同的特點,確定其相關指標的基本分值。採用百分制的計分方法。

年度考核各項指標均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00分。

(一) 經濟指標的考核計分

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以年度審核確認後的數據為準。根據公交行業公益性服務為主、經濟利益為輔的特點,確定分值為25分。

超過目標值時,絕對值指標每超過5%,加0.5分;相對值指標每高於1個百分點,加0.5分;

低於目標值時,絕對值指標每低於5%,扣0.5分;相對值指標每低於1個百分點,扣0.5分。

每項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分別為該項指標基本分值的60%。

(二)滿意度考核計分

滿意度考核分值為30分。採取100分制測評和隨機問卷調查,分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四個等次,平均90分以上為非常滿意,考核為滿分30分,每增加1分考核得分加0.5分; 80-90以上為滿意,考核為滿分30分;70-80分為基本滿意,考核得分28分;70分以下為不滿意,考核得分25分。

(三)服務質量指標考核得分

服務質量指標考核分值為25分。具體考核計分按《湘潭市城市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執行。

(四)綜合評價指標考核

綜合評價指標考核分值為20分,採用扣分制。其中發生特大安全事故負責人無績效薪酬,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為0分。

六、考核的獎懲

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依照考核計分結果,直接和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鈎。

1、薪酬的構成及確定

工資是企業負責人每月的基本收入,按月發放,享受年薪後計減。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酬構成,基薪為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3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係數為1,其他負責人的基薪根據其任職崗位、責任、風險大小確定,應合理拉開差距,其薪酬係數控制在0.7-0.9之間。

年度薪酬計算:

年度薪酬=基薪×[1+(考核分數-70分)/20]

考核得分低於80分時,企業負責人不享受年度薪酬;高於80分時,計算企業負責人的基薪和績效薪酬,但年度薪酬收入最高不超過職工平均收入的6倍。

2、薪酬兑現

企業負責人薪酬支付實行“先審計、後兑現”的原則。市國資委會同交通及客管等部門審核確認的公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的實際完成數作為兑現薪酬的重要依據。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按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計算。每年年度終了,市國資委將審核後的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擬定其薪酬發放標準,報市政府研究決定通過後,兑現結算全年薪酬。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薪酬的80%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當期兑現,20%作為風險基金。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企業負責人薪酬計入企業工資總額並在企業工資統計中單列。

企業負責人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按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時足額繳納。

企業負責人在任期結束、退休、崗位調整、辭職、辭退時,當年績效薪酬應在任期或離任審計結束後半年內兑現。審計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扣減企業負責人當年績效薪酬。

對在資源節約、扭虧增效、管理創新、重大建設項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負責人,由市國資委報市政府進行專項獎勵。

3、風險基金管理

企業負責人的風險基金由企業制定相應辦法並設立專賬管理。

風險基金的扣罰:

(1)因管理不善、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扣罰企業負責人繳納的風險基金的60%~100%。

(2)考核或審計中發現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存在潛虧、虛盈的,應相應扣減風險基金。

風險基金在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審計或離任審計結束後結算髮放。

七、薪酬管理與監督

1、企業根據本方案制定本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方案,市國資委在對其審核後予以批覆。

2、按照本方案進行薪酬管理的企業應逐步規範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督,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職務消費的範圍和標準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3、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內崗位發生變更的,按任職時段計算當年薪酬。

同時擔任多家公司負責人的,只能在一家公司領取薪酬。

4、除國家另有規定及經市國資委同意外,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經市國資委審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5、企業負責人的基薪、績效薪酬和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業對其負責人的具體收入與支出實行台賬管理。

6、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執行本方案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對於超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收入的,責成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並對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2)對借實行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機,超提、超發工資的,除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外,酌情扣發;

(3) 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酌情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扣發其績效薪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一崗雙責”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7、按本方案進行薪酬管理的企業在向市國資委報送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確定、薪酬結算方案。

(2)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概況、年度總結報告。

(3)企業負責人上年度的收入情況。

(4)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包括規範職務消費的制度建立情況及職務消費納入個人收入發放的情況。

(5)企業負責人內部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

(6)企業負責人任職情況。

(7)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及理由。

(8)企業負責人其他貨幣性收入情況。

8、企業在市國資委公佈企業年度業績考核結果後15日內,將本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方案及相關材料報市國資委。

9、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規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企業內部應逐步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薪酬由其母公司參照本方案執行,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10、本方案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交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方案(精選8篇)8

為保障城市公交基本服務供給,充分調動公交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公交企業”)積極性,合理控制運營成本、提升服務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財建〔20xx〕34號)、《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貴州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黔財綜〔20xx〕3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則

(一)目的作用

建立貴陽市政府購買公交服務制度,目的是深入貫徹落實城市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完善行業管理制度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1.公益主導。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將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納入公共財政預算,以市民可承受的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務,保障市民公交基本出行需求。

2.可持續原則。堅持公交基本服務標準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財政承受力相適應,企業經營保本,保障公交運營服務與財政扶持可持續,促進公共交通事業健康穩定發展。

3.獎罰並重。推動公交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運營成本約束與服務質量績效考核獎懲機制,激發企業不斷提高公交運營服務質量、增收節支的積極性。

(三)適用範圍

在貴陽市實施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的活動,適用於本方案。市交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作為購買城市公交服務的主體。

(四)購買內容

本方案所稱城市公交服務,是指在貴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範圍內,按照城市公交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以及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務。

(五)資金來源

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由市財政與各區財政分級負擔,具體方案另行制定。市財政與各區財政負擔的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由市財政及各區財政分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主要任務

(一)實施政府購買機制

以成本規制為依據,合理界定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模;

以服務質量績效考核為手段,保證財政資金切實提升公交服務質量。

(二)提升企業經營活力

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及時撥付,提高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降低債務風險。

(三)保障人民出行質量

實施服務質量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直接掛鈎,保障人民羣眾獲得高質量的公交出行服務。

三、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預算方法

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預算資金應包括政府購買城市常規公交服務預算資金和購買政府指令性任務預算資金。計算公式為:

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預算資金=政府購買城市常規公交服務預算資金+購買政府指令性服務預算資金

其中:

政府購買城市常規公交服務預算資金=運營成本預算-主營業務收入預算

(一)政府購買城市常規公交服務預算資金

該項資金根據公交企業執行規制年度運營服務計劃產生的運營成本預算與主營業務收入預算之間的差額計算。運營成本預算是指按照《貴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辦法》測算的運營成本,主營業務收入預算是指公交企業經營公交服務所取得的客運收入預算。

(二)購買政府指令性任務預算資金

該項資金根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公交服務所需的實際運營成本進行預算,政府指令性任務包括購買公交企業完成政府要求提供的保障大型公益活動、應對突發事件和執行搶險救災、為當地新產業發展進行的示範運行及其他政府指令性公交運營服務、市委、市政府、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等部門要求展示和播放的公益性廣告以及在公交年度運營計劃外新開公交線路提供的公交服務。下達政府指令性任務的相關部門應先將指令性任務需求報送市政府,獲得批覆後轉發市交委,並在公交企業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後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公交企業測算指令性任務成本並形成書面材料報送市交委。

四、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核算方法

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核定資金根據核定運營成本、核定主營業務收入、實發專項補助資金、公交企業多元化經營收益、服務質量考核績效、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情況進行核定。若公交票價調整導致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核定資金為負數,則該部分資金用於彌補歷史補貼欠賬。計算公式為:

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核定資金=政府購買城市常規公交服務核定資金+核定購買政府指令性任務資金

其中:

政府購買城市常規公交服務核定資金=核定運營成本-核定主營業務收入-實發專項補助資金-公交企業多元化經營利潤×30%+服務質量考核績效

(一)核定運營成本及核定主營業務收入

核定運營成本是指按照《貴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辦法》核定的規制年度企業運營成本,主營業務收入是指經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定的公交企業主營業務收入。

(二)實發專項補助資金

實發專項補助資金包括中央、省、市(區、縣)財政實際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其中,中央級財政專項補助是指根據《關於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xx〕159號)、《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xx〕86號)等文件規定,由中央財政撥付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等。省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據實核定。各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計算公式為:

實發專項補助資金=∑(各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各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相應的資金使用安排原則、資金支持範圍、資金申報、資金審核與撥付、資金撥付方式、監督管理等政策要求,由相應管理部門進行預算、撥付和計算,做到專款專用。相關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和考核,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實現政策目標。

(三)公交企業多元化經營利潤

公交企業多元化經營利潤是指公交企業依靠提供公交基本服務所需資產(車輛、場站等)開展多元化經營所取得收益,包括含廣告、物業出租、車輛維修、加氣(充電)服務和對外投資等業務所產生的利潤。為鼓勵公交企業依託主營業務發展多元經營業務,政府、企業按3:7比例分享多元經營業務利潤,企業留存70%,用於企業擴大多元經營生產,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30%用於反哺常規公交政策性虧損。如公交企業多元化業務虧損,則公交企業多元化經營利潤為零。

(四)服務質量考核績效

服務質量考核績效指與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考核成績掛鈎的績效資金。由市交委按照《貴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服務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對公交企業進行考核,並確定考核成績。服務質量考核績效採用“雙向激勵”方式,考核成績達到或超過規定要求時,公交企業可全額獲得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及額外的獎勵資金,考核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扣減相應的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具體考核方法為:

考核結果為優秀,服務質量考核績效=500萬元;

考核結果為良好,服務質量考核績效=300萬元;

考核結果為合格,服務質量考核績效=0萬元;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服務質量考核績效=-1000萬元。

考核年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同責以上)的,服務質量考核績效減半;發生特大交通事故(同責以上)的,不予發放服務質量考核績效獎勵。

(五)核定購買政府指令性任務資金

市交委根據公交企業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書面證明文件以及公交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核定政府指令性任務合理成本,在清算政府購買公交服務資金時一併兑付。計算公式為:

核定購買政府指令性任務資金=∑(各類政府指令性任務成本)

五、財政購買服務預算編制、資金撥付與結算

市財政局採用“分季預撥、次年清算”方式將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撥付公交企業,具體流程按照預算編制、季度預撥、服務質量績效考核、核定應發資金、結算實發資金五個步驟操作。

(一)編制購買服務資金預算

1.規制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由公交企業編制規制年度公交運營計劃,提交市交委審核。

2.規制年度上一年10月底前,市交委以年度公交運營計劃為基礎,結合本方案及《貴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辦法》初步編制規制年度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預算,市交委會同市財政局綜合考慮本市公交基本服務需求以及市、區兩級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規制年度公交運營計劃。

3.規制年度上一年11月底前,市交委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序,根據正式確定的規制年度公交運營計劃,編制規制年度市、區兩級財政應負擔的購買城市公交服務所需資金預算,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4.規制年度當年,經市、區兩級人大審查批准規制年度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所需資金預算後20日內,市交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向社會公佈規制年度公交運營計劃。市交委與公交企業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二)分季度預撥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

市、區兩級人大批准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所需資金預算後,由市財政局統一於每季度末前向市交委撥付規制年度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的25%,市交委收到後及時向公交企業撥付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

(三)核定運營服務質量考核績效

1.規制年度次年2月底前,市交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貴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服務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規定,組織對公交企業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2.規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市交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運營服務績效考核結果,按照《貴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服務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核定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績效。

(四)清算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

規制年度次年5月底前,市交委根據已預撥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規制年度運營成本、主營業務收入、多元化經營收益、實發專項補助資金、購買政府指令性任務核算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並進行年度清算。如已撥付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高於核定金額,則超撥部分從下一規制年度第一季度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預撥資金中扣減。如已撥付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低於核定金額,則在清算完畢後一個月內據實補撥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

市財政局應將各區財政應負擔的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預撥與清算)數額及時行文告知各區。

六、監督與績效考核

(一)市交委會同市財政局建立公交運營服務信用記錄,對公交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擠佔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厲查處,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二)市交委、市財政局建立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公交企業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城市公交服務資金的評價工作。

七、附則

(一)公交企業未經批准自行開通公交運營線路的,不予核發政府購買公交服務資金。

(二)本方案由市交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方案由市交委負責解釋,涉及其它部門法定職責及相關政策制度的內容由其負責解釋。

(三)具備條件的區(縣)可參照本方案執行。

(四)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