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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員工作心得體會

裁員 閲讀(3.24W)

從海事仲裁的實踐中深切感受到,不斷提高和培養仲裁員的綜合素質及能力很重要,尤其是自覺嚴格地遵守仲裁員的職業操守,是對中國海事仲裁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海事仲裁員工作心得體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要求我向大家彙報一下擔任海事仲裁員的體會,對我而言,這是一次個人實踐的小結,也是一次學習和反思。以下彙報的內容以及本人的認識、做法、建議和觀點未必妥當,希望就教於大家。

一、擔任海事仲裁員是自己極好的學習、充實、提高的機會

每一個案子都是一次重新學習的機會。平時覺得已經掌握的東西,每次處理具體案件時還需重新查考訂正。每次都是一次重新學習、深化認識的機會。正如吳煥寧老師説的,研究海商法和參與海事仲裁所以樂趣無窮,皆因其知識浩瀚而魅力無限。

作為海仲的仲裁員,學習機會很多。除了海仲委每年針對仲裁員的培訓、講座、簡報信息外;還有,更重要的是向實踐學習。例如:

1、向仲裁庭其他成員學習的機會。例如:自己第一次參加仲裁,首席是高隼來先生,給自己印象深刻;還曾分別與朱曾傑先生、尹東年老師、雷旭輝先生,以及一些資深律師組庭參加對案件的仲裁。他們的經驗、學識對自己幫助很大。

2、向涉案雙方代理律師學習的機會。常常會從不同角度中的代理意見中受到啟發,引發思考,消除“仲裁庭意見”的盲點。

3、向仲裁庭祕書學習。他們經驗豐富,對仲裁規則、仲裁程序的理解和把握到位,是仲裁員在裁案時的顧問、指導和支持。

4、最後,直接受教於海仲祕書處。特別是祕書處領導對裁決書提出的審核意見和建議。

二、是否接受指定作為某案件仲裁員的考慮和判斷的因素

首先,要看自己與涉案的當事雙方及其代理人之間有無利益衝突、是否需要回避,或者有無需要聲明的項;

其次,要結合個人的知識結構和經驗、經歷,看對案情和案件性質有無把握和能否把握,該案所涉的事項是否屬於自己知識結構和經驗範疇的,是否屬於能力所及的;

還有,瞭解一下擬議中的仲裁庭組成情況,最理想的是仲裁庭組成人員之間能夠協調、溝通方便、通暢,相互能很好地配合,以及知識和經驗互補。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需要客觀地權衡一下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是否允許處理此案,是否能夠切實保證處理此案所需投入的時間,而不至於由於自己的時間安排影響案件處理的速度、進程和質量。

三、擔任仲裁員應努力盡職盡責

接受指定成為組成特定案件仲裁庭的成員後,視自己擔任仲裁員的類別應努力做到:

做首席,要注意辦案時間節點,掌握節奏,積極推進。還要注意與仲裁庭成員,尤其是與仲裁庭祕書保持及時、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做邊裁,要注意全力配合,積極建議,及時反饋。

做獨任,要特別注意與仲裁庭祕書的密切溝通和協調,認真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無論擔任什麼類別的仲裁員,都應特別注意發揮仲裁庭祕書的作用,傾聽其意見,多主動與之商量。這是保證仲裁案件效率和質量的關鍵。

四、對庭審程序的安排

庭審安排很重要,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往往體現在這個環節。當事人申請法院推翻仲裁庭的裁決也主要是針對程序,而不是裁決的意見。所以,程序上儘量避免瑕疵。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仲裁員,與處理案件所需的法律知識相比,可能更需注意的或者比較欠缺的,往往是對案件審理節奏的把握,以及對案件處理過程的控制。

嚴格、周密的程序可以保持仲裁的嚴肅性,體現仲裁的權威性,並可防止程序疏漏。根據涉案雙方提供材料的情況、仲裁庭對案件把握的情況、以及大家的時間安排等因素,通過仲裁庭祕書協調確定開庭時間。該時間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

另外,庭前會議很重要。仲裁庭成員可交換對案情的理解和掌握情況,討論並彙總爭議焦點和要點,研究庭審程序和擬向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甚至對請求事項的大體判斷等。這就要求仲裁庭成員要提前認真做好功課,熟悉案卷材料和具體細節。

關於庭審過程的安排,其程序應相對固定,最好提前編寫好,然後按設定好的步驟進行,對其中必要環節和必須提到的事不能省略,並注意庭審時請祕書記錄在案。為了便於記錄,推薦先電腦寫好程序,開庭前交祕書先輸入電腦,記錄起來既方便又有層次,結構上不會亂。

仲裁庭提問是一個重要環節。提問應當針對爭議要點,圍繞將來裁決書中的“仲裁庭意見”的需要進行,不要漫無邊際,不要有提示、暗示,避免與雙方進行討論或爭論。要始終保持中立、裁判的地位。同時,要注意對雙方均等提問,給雙方均等作答和發言的機會。

嘗試調節,雖然不是必要程序,但是對雙方負責,只要雙方有此意願,就應努力嘗試。

庭審後對雙方的建議:舉一反三,總結經驗教訓。但,這不是必須環節,可視情而定。

以下,試舉一個關於“仲裁庭庭審程序”安排的例子予以説明。(以下從略)

(一)宣佈開庭

宣佈開庭,看似簡單,很有意義,可以增加庭審嚴肅性,有助於界定庭審內外語言的法律效力。開庭後和庭審結束前的這段期間,即,在庭審過程中,大家都會也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因為所有的表述都會被記錄和錄音,併成為日後的證據。

(二)對出庭人員資格認證

1、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出庭人員資格認定。

2、就仲裁員和祕書是否需要回避徵求雙方意見。

(三)説明

1、本仲裁庭同意受理申請人提交的仲裁請求的依據。

2、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確認是否已收到仲裁庭轉寄的“仲裁申請書”和雙方提供的全部材料,以及,本案的“組庭通知”、“開庭通知”等所有文件。

3、申請人和/或被申請人如曾有過書面申請延期開庭,也要如實説明,並説明仲裁庭經研究後決定是否接受其申請,是否如期/延期開庭,及其理由。

4、如果有缺席到庭的情況(缺席通常為被申請人),應説明轉交材料、發出通知和開庭通知,以及哪一方未到庭,和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不影響正常開庭和裁決結果等,並請祕書在庭審記錄中記錄在案。然後,依然嚴格按照正常的程序繼續進行庭審。

5、請問雙方對以上説明有無異議。

(四)本次庭審的程序

先向雙方當事人介紹程序安排,並徵求雙方有無異議或建議。

正常的.程序應該是:雙方各自陳述、相互質證、庭上辯論、仲裁庭提問,最後陳述。

1、陳述程序:先請申請人陳訴仲裁請求及其理由,然後請被申請人陳訴答辯理由。關於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駁意見,將在庭辯階段進行表述。

2、質證程序:先請申請人出示證據並予以説明,由被申請人對其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再請被申請人出示證據並予以説明,由申請人對其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提請雙方注意: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有效性。

3、證人出庭作證不一定每個案子都有此程序,但是如果有,則按下述進行:仲裁庭審核證人的身份(書面材料);申請人介紹證人並説明擬需證明的事項;證人自我介紹(公司和本人的資質);證人就須證明事項作證;被申請人提問;申請人提問;作證結束。注意每一個環節仍有仲裁庭主導和控制,避免散、亂現象。

4、庭辯

這個環節要特別注控制程序和節奏,防止走題、漫無邊際、過激言論;要重在説理,幫助仲裁庭搞清楚事實和依據。

庭辯程序:先請被申請人發言辯論意見,請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的意見發言;然後請申請人發言辯論意見。請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意見發言。

5、仲裁員提問

這個環節需注意:

(1)應圍繞案子中雙方爭議焦點,以及將來裁決書中的“仲裁庭意見”部分的內容需要提問題;

(2)針對案子中的事實發生過程和細節提問;

(3)針對案件中的技術問題提問題;

(4)針對案件材料中需要求證和澄清的環節提問(對此可能需要由雙方回答);

(5)應避免引導、誘導、啟發,或提醒某一方注意式的提問;

(6)應避免無關的提問;避免超限裁決的提問等。避免重複提問。最好在仲裁庭庭前碰頭時,幾位仲裁員將擬提的問題協調彙總並在仲裁員之間分配一下。

提問開始:請雙方認真記錄提問的內容。

6、作最後的陳述

請雙方結合前面的陳述、質證、庭辯和提問環節最後做一個總的、概括的陳述,要求只需把要點講一下,無須再做進一步展開。首先,請申請人然後請被申請人做最後陳述。

7、嘗試調解

對此需首先説明:通常,仲裁庭可以安排一個調解的環節。但是,須經徵詢雙方同意,並且是在雙方確有進行調解的願望和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進行。由於調解非必要環節,該程序將不做記錄。

為此,先徵詢雙方有無進行調解的願望和要求:如有,分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和解條件,進行調節;若當庭調節未果,可寬限若干日再行決定裁定。若果雙方不同意調解,則按進行下一個程序。

8、仲裁庭要求

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要求:

(1)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需辦理相應手續和不足預交的仲裁費

(2)説明對裁期及結案時間會延期,具體時間待委員會批覆後會即時通雙方。

(3)沒有特殊情況不再開庭,再交換證據(被申請人對?年?月?日收據提供證據),原則上兩次,以書面方式進行。(注意:對此,沒有硬性規定,但是根據以往的經驗,原則上需要兩次)

(4)需要補充提供的證據和説明應在?年?月?日前向本仲裁庭提供,該日期為證據,

關門的最後日期,之後的證據將不再接受;除非仲裁庭提出要求。(然後,相對方10天回覆)

(5)結合本次開庭的陳述、對證據的説明、和仲裁庭提問的表述,如有進一步(最後)

的陳述應在?年?月?日前(此為最後日期)向本仲裁庭提交。請結合證據材料將提請仲裁的各項請求金額的計算標準詳細説明,並於?年?月?日前提交本仲裁庭。

9、聲明

本仲裁庭將按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於開庭後(?)天,即具體日期(年月日)前,對申請人的請求做出最終的裁決。日期如難以確定,可以“儘快作出裁決”進行表述。

10、宣佈:本次的庭審結束。

(五)仲裁之外的建議

注意:建議是對當事人負責和關懷的表現,但不是必須的,應視情況而定,不要好心辦錯事,弄巧成拙。而且建議應在宣佈庭審結束後提出。重點是建議雙方針對案件認真反思和總結經驗教訓,以利於今後業務的開展和發展。

五、庭後合議

由於仲裁庭成員來自不同方面,平時都很忙,能集中湊到一起不容易,所以庭後合議極其重要。庭審後仲裁庭馬上進行合議,趁熱打鐵,非常重要。這是因為:大家都很忙,湊齊不易;以及,趁熱打鐵,容易形成意見。

如果不及時合議,事後再另找時間合議時,不但安排合適時間不易,而且每次要重新複習案情和進入狀況,浪費精力,且影響質量。

合議應以裁決書的起草為主線,重點是其中“仲裁庭意見”部分。通過充分地討論、分析,形成結論性意見,以便為起草裁決書奠定基礎。合議對仲裁庭統一意見,形成共識,保證及時結案,避免事後再協調的麻煩等很有幫助。

六、裁決書的撰寫

僅就個人體會提及幾個要點,供大家參考,其中講的未必準確,請以培訓內容為準。

對於裁決書,仲裁庭負責的重點主要在第二部分“仲裁庭意見”和第三部分“裁決”。撰寫的注意事項:提煉對爭議焦點、逐一分析提出意見,對每一個結論性的意見,都要有具體分析或論證,要説明得出結論的理由。另外,還要注意不迴避(問題和爭議焦點),不越界(適度掌握界限,不討論與本案裁決無關的事,嚴格控制圍繞請求事項進行),秉持公正,不越俎代庖(不做不符合仲裁員立場的事,即,堅持仲裁員的立場,而不是律師的立場)。

在裁決書中,仲裁庭意見最好協調一致,這樣就可以“仲裁庭認為”或“仲裁庭一致認為”來表述;如果對某個問題實在達不成一致,則可分開表述,裁決以多數意見為準。但這種情況最好不要出現。為此要求仲裁員,無論是哪一方指定的,都應站在客觀、公正的中立立場上思考問題,力戒進入當事人代理律師的角色思考問題。

如果仲裁庭爭議較大,或者認為問題較嚴重、較具代表性,為慎重起見,可以申請仲裁委組成專家委員會針對特定的具體問題提供專家意見。該專家組意見雖有很大的權威性,但是並不能替代仲裁庭的結論,因此是否採納或部分採納,最終仍由仲裁庭獨立決定。

七、仲裁員有較大的發揮空間

擔任仲裁員,可以將自己的法制理想、法制觀念和法治精神化作行動、付諸實踐。

仲裁員與律師的最大區別,在於不是單純按照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行事,放大或迴避一些事實,替一方辯護;而是堅守公平、正義,從法律的本意出發作出客觀、合理、公正的判斷。

法律規定再詳細,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細節和全部可能性;如何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和原則,如何正確適用於特定的案件,如何解決法律的可操作性,……等等,都為仲裁員提供了發揮的空間。從這個意義上講,仲裁員常常相當於處在成文法和普通法結合的實踐地帶。

八、注意事項

1、認真學習和領會《仲裁規則》,其中的程序等規定的非常詳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只要嚴格遵守、照做,一般不會出大問題。

2、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仲裁員在處理案子時沒有朋友。要始終堅持不偏不倚,對雙方負責。

3、公正,既要實質公正,也要形式公正。而公正應體現在程序給雙方提供的機會方面:程序保證給雙方平等的機會,讓雙方把話説盡,可以充分表達。這不但公允,而且可以做到兼聽則明,避免錯裁、漏裁、誤裁。

4、程序要嚴謹、縝密、合法,不能有瑕疵,不能因程序而被推翻裁決。避免程序可能的疏漏,可以採取規範化的程序設計方案,事先寫好“腳本”,然後按步驟進行。

5、仲裁員一定要主動迴避與之接觸。

6、仲裁員很辛苦,現實情況下不能期待更高的個人回報,但很有意義的工作。

九、小結

仲裁不同於訴訟,仲裁庭不同於法院,作為仲裁員,除了要具備必要的法律素養,還要了解、熟悉和具體掌握相關的實務。處理仲裁案件,都要從實際出發,儘可能幫助當事雙方尋求最佳和最經濟的解決途徑。儘管通常無法達到當事雙方都完全滿意,但結果應當是公平、合理合經得起推敲的。為此,既要重視不同行業的特點和習慣,又必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還要防止去法律化的傾向。瞭解和掌握實務,充分考慮不同行業的特點和習慣,絕不是可以完全不顧或背離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而恰恰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和更準確的把握法律原則,使法的精神在實務中得以更完整地體現。

程序是為了保證機會均等和體現公正,證人和證據是為了幫助仲裁庭分辨事實和作出判斷。然而這些並不是,也不能改變事實。

仲裁員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更不是什麼監督和管理機構,仲裁庭不負有綜合管理的執法職能。仲裁應在給予當事雙方充分的時間和機會的前提下,只需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材料就當事人的請求和反請求事項針對性地做出裁決。

仲裁員,無論是那一方指定的,均應秉持公正的職業操守,認真瞭解、研究、分析案情,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個人意見,作出獨立的判斷。

當然,最理想的狀態是仲裁庭能夠形成共識,就最後的裁決意見達成一致。但是,如果實在無法實現那種理想狀態,也沒有關係,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規則在裁決意見中採取不同表述的存疑方式,以多數意見為準,做出最後的裁決。

現實條件下,經濟生活節奏越來越快,時間對於任何一方都非常寶貴,因此一旦仲裁員接受了指定,便應該全力以赴,爭取儘可能早地結案。這也是對當事人負責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