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用人單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將按用人單位提出的派遣員工工資基數,辦理社會保險的項目,具體內容是 1、 每月28日前,由用人單位支付次月社會保險所需費用; 2、 勞務派遣機構為派遣員工代交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 根據派遣員工每月增減情況變化,及時辦理人員調入、調出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4、 符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應享受的待遇時,辦理各項費用的'報銷手續; 5、 應用人單位要求代交派遣員工住房公積金; 6、 向用户提供各項社會保險的政策諮詢及各項社會保險新出台政策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