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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之工作服糾紛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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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動法》之工作服糾紛】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可見,工作服作為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用人單位免費為勞動者提供,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提供工作服的名義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公司用工作服扣抵工資的行為,明顯違法。


《勞動法》之工作服糾紛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