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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家法定假日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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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2016國家法定假日工資計算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九圖告訴你加班與工資那些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三、《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的`全文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可見,當時,並沒有區分“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而是規定“工資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進行操作。所以之前關於加班工資折算並沒有像現在這樣導致理解的分歧。但2008年1月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社部發[2008]3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將“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作了區分,規定:“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這種規定顯然更為合理,因為法定節假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發放工資的。換句話説,法定節假日是視為工作來計算和發放工資的,如同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參加法定社會活動一樣。反過來説,如果折算工資要剔除法定節假日的話,那是不是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參加法定社會活動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會帶來操作的煩瑣。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工作並不是“另行支付”三倍工資,而是“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顯然,《勞動法》的規定並不是規定“另行支付”,而是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應當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尤其要注意的是,《勞動法》這裏的表述也不是所謂“加班工資”,而是“工資報酬”,也就是説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資報酬,並不是像有些人認為的,除了應當支付的法定節假日工資之外還須“另行”支付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第一,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計算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第二、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目前月標準工作天數是按照每月20.92天來計算的,小時工資在這個基礎上除以8就可以了。

具體計算公式為

1、 月工資性收入÷20.92÷8×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2、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情況下的加班

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單位實行這兩種工作制度中的一個都是需要進行審批的,必須履行書面的申請批准手續並且要註明實行的崗位和時間,這兩種制度如果沒有審批僅有約定是不能實行的。

綜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這個週期的總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時間相比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計算。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較寬鬆,每週有一天休息時間即可,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所以不涉及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相應報酬的情況。但用人單位如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則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時間一般很難計算,加班工資也多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國家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規定的很嚴格,但是企業在實行不定時的同時也應該保證員工真正有休息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