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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經理有口頭搭成協議,漲工資2007年底我向公司提出漲薪要求,雖然是漲了但沒有漲到我提出的,但是我還是默認了。我們是每月18日發前月工資,但是等到2008年2月發工資時發現沒有漲。所以我辭職了。2008年2月21書面提出;2008年3月21就離開公司。我已在公司做快4年了,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我該怎麼做?非常希望各位能給我點建義!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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