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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不可以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要求他提前離職?能否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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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2012年12月6號提交了離職申請書,以為一個月後可以按正常程序結工資走了,但是在2012年12月18號正常上班時,他突然被要求馬上辦離職手續,結清到12月18號的工資走人,這還沒有一個月,也沒有提前通知,算不算違法?有沒有的補償?有什麼相關的'法律依據?具體是哪一條?

單位可不可以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要求他提前離職?能否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