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範文城>行政範本>通知>

關於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税標誌的通知

通知 閲讀(1.71W)

各市、縣(區)地税局,省、各設區市地税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徵收分局:

關於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税標誌的通知

現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税標誌的'通知》(國税發〔20cc〕8號)轉發給你們,並補充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認真組織開展清理工作。各級地税機關應按税收票證管理有關規定,認真組織人員清理停用的車船使用税標誌,收集彙總至縣區級局票證主管部門,設區市局庫存標誌由同級票證主管部門負責清理。

二、標誌的核銷。由各市(縣、區)局票證主管部門造冊登記並報請同級局主要領導批准核銷,並向上級局報告核銷情況,各單位應於20cc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核銷、銷燬工作,各設區市局應將清理核銷情況於5月15日前書面上報省局。

三、部份單位庫存的自行車完税證(標誌)也按上述要求一併清理核銷。

對於上年度餘下的標誌也要全部清理銷燬,上報核銷情況時須分開統計。

四、各級地税機關均要將本次車船使用税標誌清理核銷情況列為年度税收票證自(抽)查內容,確保賬務、材料檔案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