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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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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食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的要求

飲食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的要求

1. 飲食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是食品安全法的一項規定,體檢的項目都是比較常規的檢測,這樣可以排除患有疾病的.可能,也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一種方法,是對社會對大家負責的表現,其體檢內容包括:詢問既往病史、體徵檢查、X線胸透、實驗室檢查等。

2.飲食服務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體檢,新參加工作和臨進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操作。

3.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從業人員體檢合格,其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健康體檢合格證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5. 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於食品衞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脱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制度

第一條 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到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和培訓。

第二條 發現五病患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及時調離。

第三條 未取得體檢、培訓合格證明不得上崗。

第四條 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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