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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濟扶持通告

通告 閲讀(3.27W)

由於國家税收政策的調整,再生資源類企業從年月日起按先徵後退的方式繳納增值税,導致企業生產資金週轉存在一定困難。為增強企業發展信心和抗風險能力,鼓勵企業做強做大,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資金困難,特制訂縣再生資源類企業資金扶持辦法,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企業經濟扶持通告

一、為減少再生資源類企業因上報審批增值税退税期間的資金佔用,加快企業資金週轉,縣財政從國有資產經營中心調度資金1000萬元專項用於再生資源類企業的借款基金,且不計利息。

二、扶持對象為在境內工商註冊的、依法經營的、有一定税收貢獻的再生資源類企業,今後新辦企業參照執行。

三、縣經貿、工商、公安、國税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119號)精神,充分發揮政策的推動效應,在加強對再生資源類企業的合法經營監管的同時,應做好指導與服務工作,及時為企業出具退税所需的各類書面證明。財政部門要優化服務,隨到隨辦,及時做好再生資源類企業增值税退税的初審工作,積極為符合退税條件的'企業儘早取得增值税退税創造條件。

四、再生資源類企業在按時足額繳納增值税後,按月憑完税證和縣再生資源類企業資金借款申請審批表分別到縣財政局、國税局和經貿(外經)局辦理借款審核手續,並按程序審批後借出。縣財政局每月應向縣長和分管財税副縣長彙報再生資源類企業借款和借款收回情況。借款方式每月辦理一次,借款額度為該企業上月可退税額,其中:年12月份借款額度為該企業可退税額度的70%。

五、再生資源類企業向縣財政的借款只能用於正常的生產週轉,不得用於非生產性支出。

六、再生資源類企業必須及時提供經省財政廳和財政部駐省專員辦審核批准的“先徵後退”相關資料。退税手續批准後,企業應先償還借款。企業償還借款後,縣財政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退税手續。未償還財政預借款的,將不再享受借款的優惠政策。

七、本優惠政策自年6月日起開始執行,財政、國税、人民銀行等部門需加強協調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使優惠政策儘早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