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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有規定説合同到期,不續簽,也要提前30天打書面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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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籤的一年,到這月31日就到期了,我在今天25日已經給經理説,我合同到期不打算在籤,可是公司跟我説要提前一個月打書面申請,要不就要扣掉這一個月的工資,才可以走,這樣是不是合理的,有什麼解決辦法?

勞動法有規定説合同到期,不續簽,也要提前30天打書面報告嗎?